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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7: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

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合格监督检查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是由行政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构成的,其中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障整个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特点

(一)劳动监督检查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中心。

劳动行政部门不仅有监督权,还有检查权;相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虽然都享有监督权,但前者只在与自己职权相关的某一方面进行检查,后者没有检查权。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通过行使检举、控告权来进行监督。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健全劳动法制方面,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尤其是当前,后者比前者显得更为重要。我国的劳动法就其本身而言,是一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因此,对这部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对象为用人单位。

劳动监督检查主要是监督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的用人单位,而不包括劳动者。这是因为: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始终处在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监督约束中;而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则缺少客观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四)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监督检查并非是对用人单位的一切行为都进行监督,而是仅对其贯彻、执行劳动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意义

(一)有助于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顺利实现,一靠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觉遵守;二靠劳动监督检查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三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劳动监督检查是保证劳动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克服贯彻执行劳动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有助于用人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目前,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监督检查可以发现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增强劳动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劳动者的水平。

(三)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在各方面都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也往往囿于财力、时间、精力以及其他顾虑,不敢理直气壮地与用人单位进行斗争。大量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通过国家机关主动进行检查时才得以发现的。

(四)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

国家不仅将劳动监督检查权赋予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同时也把这一权利赋予给广大劳动者,使劳动者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国家主人翁地位,自觉地关心劳动法的实施,从而激发劳动者参加生产和与劳动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第二节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一、劳动监察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

又称为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劳动监察的特点

1、法定性。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实施监察活动,被监察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劳动监察。

(4)惟一性。在劳动监督检查体系中,惟有劳动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监察的主体

劳动监察的主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劳动监察机构;二是劳动监察员。

1、劳动监察机构 (1)含义

是指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的专门机构。

(2)分类

①综合性的劳动监察机构。我国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都设置综合性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除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各项劳动监察工作。

②专业性劳动监察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还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工业或矿山集中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分别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2、劳动监察员

是指国家设立的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担任劳动监察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行政首长任命。

(四)劳动监察职权

劳动监察主体在进行劳动监察时享有如下的权力:

1、检查权

劳动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并可查询或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2、审查认证权

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生产指挥、特种设备操作等人员进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许可证等证件;有权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报告进行审查批准;有权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认证。

3、制止和责令纠正权

劳动监察机构对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章现象有权制止和纠正;遇到紧急、严重的不安全、不卫生情况,或在企业接到“监察意见通知书”后,无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不停止违章行为时,有权采取责令停止机器运转、封闭矿井、组织或支持工人撤离现场等措施。

4、处罚权

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被监察主体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有权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的,有权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监察的程序

劳动监察的程序,是指劳动监察主体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的执法行为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过程和步骤。

1、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2、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违反劳动法案件的程序。

(1)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并经劳动监察机构审查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和批准。

(2)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证据。

(3)处理。劳动监察机构审议劳动监察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在15日内完成补充调查,等等。

(4)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劳动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理结论,履行日期,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和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6)执行。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就可以执行。被处罚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

某玩具厂为了按时完成订单,组织职工加班,要求职工每天在工作8小时之后再继续工作3小时,并周日不休息,对于不愿意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30%。后经该厂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按什么程序来处理该厂的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应当适用立案监察程序进行处理。具体为:

由劳动监察部门登记立案-填写立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取证后,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决定 证据不足,补查;仍不足,撤销。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机关处理

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含义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是指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活动;依法对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等监督检查主体联合实行劳动监督。

(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分类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其在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所属单位制定出进行劳动监督检查的计划。 (2)健全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制度。

(3)组织、领导基层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

(4)听取劳动行政机关、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及时制止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2、监察、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 (1)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是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重要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在劳动保护、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有关方面执行劳动法的情况,协同劳动行政机关加以监督检查。

(3)公安机关的监督。

公安机关从自己的职责范围出发,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有权加以处理。 (4)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主要是指财税、审计、卫生、统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和管理职权分工,对涉及劳动法执行的有关问题,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节社会监督制度

一、工会监督

(一)工会监督的含义

工会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在社会监督中,最重要的是工会监督。工会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监督,它拥有一套全国统一且几乎遍及各个用人单位的组织系统,并以全体职工为后盾,这是其他任何分散性的社会监督所无法相比的。《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工会监督的内容

1、对劳动合同的监督。

工会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不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对劳动保护的监督。

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有权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向其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公民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工会应该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时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执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

工会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核查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5、对劳动争议解决的监督。

工会有权对贯彻执行劳动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争议问题提供咨询,有权协同有关部门调解争议,参加劳动仲裁。对企业辞退、处分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做出处理。

6、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督。

二、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在劳动监督检查体系中,群众监督是行政监督检查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群众的检举和控告可以为行政监督检查和工会监督提供丰富的线索。同时,对于促进劳动法的正确实施和提高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群众监督的方式只限于检举和控告。其途径一般包括以下三个:

(一)通过工会和职工民主监督的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

(二)直接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三)通过新闻舆论实施劳动监督,如在电视台、电台或报刊上开展批评、提出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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