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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简答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3: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11、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20、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a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c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A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b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c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d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24、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三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0、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1、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a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b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8、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a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诺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f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A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c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d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不安抗辩权设立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3、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7、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8、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9、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0、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3、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5、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6、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构成欺诈的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1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9、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e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A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b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c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1、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2、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3、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b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d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可抵销:a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b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c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25、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6、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a买卖合同是转移村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d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e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㈡标的;㈢数量;㈣质量;㈤价款或报酬;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㈦违约责任;㈧解决争议的办法。

27、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a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多为标准合同;d要受计划的控制。

28、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a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b是无偿、单务合同;c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29、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a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b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2、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P249

33、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c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d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e终止后承租须返还原物;f具有临时性。A是双务有偿合同;b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c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d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e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4、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a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b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c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d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35、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a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b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c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d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A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b多是格式合同;c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36、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a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b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c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d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37、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a原则上为实践合同;b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c标的是保管行为;d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A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b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c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d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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