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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将我院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注册的全体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后,学生按学年交纳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未交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注册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到后,在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以班为单位统一办理。

第六条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我院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少于四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八条 若修业年限超过学制年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完成学业。 第九条 在校生因各种原因休学均计入在校时间。

第三章 课程与选课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按本科四年制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课程,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和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学校可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及学生要求选择性地开设相应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所开设课程的修读,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两年。修满六年仍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凡属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实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任课教师须在首次授课时将考核方式,成绩计算方法告之学生。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规定参加各项考核。

(一) 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部备案。

(二) 课程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三) 考查课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平时及期末检测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算标准为: 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课程考核成绩,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 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 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至结课考试前两周未完成实验或未交齐实验报告者。

第十八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凡旷考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后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学籍。给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和补考机会。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 对于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完成,补考成绩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课程的考核时,必须在考前一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提出缓考的须有医院证明,经班主任、系和教务部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经补考或其它原因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前,可以重考该门课程。重考方式可以随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考试。教务部一般不单独安排重考课程。

重考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参加重考。

重考课程成绩按学生考核成绩记载。重考考核不合格允许多次申请重考。未办理申请手续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无效。办理手续后擅自缺考者,重考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若重考课程与其他课程发生时间冲突,学生可不参加重考而在期末考试前申请重考缓考。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系或专业完成学业。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由于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经学校考核,特别优秀的学生,每门课程总评成绩均在90分(含)以上者。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 学生自入学起第二年内允许在同一层次内转专业一次。

(二) 转入系要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综合考核并报教务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手续—般应在每年六月份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应补修所转专业已开设的未修课程,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于申请时提交重修学习计划,填写《转专业审批表》报教务部审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当学年仍需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及考核。于第一学年末最后一周内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应按规定交纳专业差额费用和补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学习者,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转学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必须在每年三月和九月办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是指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提出需暂时中断学业并获得学校批准者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期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需连续休学的,连续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手续:

(一) 学生因伤、病休学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学工部填写审核意见,报教务部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

(二) 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 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件,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本人申请,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有关事项用表》,所在系审核,报教务部审批,学工部备案。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假期内。途中学生人身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逾期不归者取消学籍。

本条款中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复学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和出国学习保留学籍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健康符合入学标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系申请复学,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有关事项用表》,经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学工部备案。复学后,一般随原专业下一级就读。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学院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节 留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当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达三门(补考后)以上(含三门),教务部将发给学业警示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一)连续两学期收到学业警示书且必修课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以上(含六门)者;

(二)累计收到三次学业警示书且必修课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以上(含六门)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 学习期间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 学期内旷课达到1/3总课时者;

(四)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学制两年者;

(五) 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复学不合格者;

(七)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 其他原因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九)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应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有关事项用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系和教务部审核,报院务会批准,方可到教务部办理。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由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二) 退学学生由教务部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三) 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按《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交、退学费管理办法》执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一周之内应办理完离校手续,并行。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办理。

(五)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即入学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严重违反校纪必须开除学籍者,须经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报学工部审核,经院务会通过,院长批准后执行,具体程序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中的相关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凡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天津商业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且在校时间未达到最长年限者,可在结业后两年内按学校的规定旁听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对学满一年又未能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各种原因需停止学业的,发给肄业证明。肄业的学生不能换取结业证及毕业证。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领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可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对此类情况已发出的学历证书学校有权追回或注销。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节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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