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廖奎,工作单位:湖北业欣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南漳县城关镇计生局,驾驶证号码:420624198910022216联系电话:17786770999。
被申请人: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檀溪移动警务平台大队五中队。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2061411306627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赔偿因复议产生的来往交通、住宿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21日,本人驾驶一辆新购买的黑色皮卡车在襄阳市长虹南路与檀溪路路口等红灯时,被民警要求本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之后说我的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要罚款200元,扣12分。后又直接把车引到警务平台处理。我在檀溪移动警务平台接受处罚时,再三向民警申辩:车是刚买的新车,已经在襄阳市车管所挂了牌照,我向民警出示了车管所核发的临时号牌(但过期了2天),民警不听我的申辩,还是给我开了一张编号为420614113066277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让我签字后就让我走了。我回家后通过学习,发现交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处罚也过重。
二、申请理由: 1.事实不符。
我不是“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而是“临时号牌过期”。认定我“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没有事实依据。
2.程序违法。
首先,执法交警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即使是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对我进行处罚,也不能按照“简易程序”,而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
据此,本人认为交警执法程序违法,认定的事实没有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无效。特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核实后,撤销襄城区分局檀溪移动警务平台大队五中队作出的编号为420614113066277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恢复我驾驶证正常的状态。
此至
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
申请人: 2016年6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