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向县级纪委
报告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工作程序,密切县纪委监察局与乡镇级纪检监察组织的联系,加强对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乡镇纪检监察组织是指各乡镇、开发区、银三角管委会纪(工)委。
2、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向县纪委监察局定期报告工作,要客观、准确、全面、详实。
3、乡镇纪检监察组织每半年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上半年工作情况在7月15日前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在12月15日前报告。对县纪委监察局安排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和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认为需要报告的内容,可随时报告。
4、报告工作的内容:
(1)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完成全县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2)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3)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监督制约、纠风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创新等方面工作情况;
(4)县纪委监察局明确要求一个时期内完成的工作情况;
(5)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报告工作的方式:
(1)书面报告;
(2)专题汇报;
(3)县纪委监察局派员实地督促检查并听取汇报;
(4)其他适当的形式。
6、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向县纪委监察局定期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纪(工)委负责人考核定等的一项重要依据。
7、本制度由南昌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报告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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