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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肿瘤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1: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肿瘤医院章程

(年

日山西省肿瘤医院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行为,保障所有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医院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体现“现代事业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基本框架,是山西省肿瘤医院办院的制度性文件。

第三条 本单位名称为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第三人民医院),英文译名是Shanxi Cancer Center。

第四条 医院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3号。 第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 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5112万元。 第七条 医院的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卫生厅。 第八条 院长为医院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医院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开展肿瘤预防与诊疗工作,进行肿瘤基

1 础理论研究与临床应用;承担肿瘤防治人员的培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学术交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参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及战争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 提出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 组建医院第一届理事会;

(三) 向医院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 提名或任免医院的理事长;

(五) 监督医院运行;

(六) 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 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八)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 为事业单位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 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四章 医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医院设理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党组织、执行机构及其他群团组织。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工、青、妇等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在医院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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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六条 医院设立理事会,是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对医院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和医院管理等重要事务进行决策、咨询、协调的机构,并依法制订相关章程。医院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首届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产生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代表广泛和满足医院工作需要的原则。代表政府部门的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财政厅各委派1名理事;医院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医院服务对象群体、医学院校、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各推荐1名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8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 依法制订、修改医院理事会章程和议事规则。

(二) 对医院机构改革和发展进行协调和决策。

(三) 听取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执行机构反馈,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

(四) 聘任单位行政负责人,审定单位人事聘用计划和解聘方案。

(五) 审议和批准医院的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

(六)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内部组织机构。

(八) 审核、批准医院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

(九) 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 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节 理事

3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经举办单位批准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应在上述范围中产生予以增补。职代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届满时,应由职代会通过连任或重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

4 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十条 医院党组织领导班子可参加理事会,发挥党组织职责,并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汇报工作。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提名,举办单位任命。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5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在召开前5日发出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提供会议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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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医院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 医院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管理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院长由山西省卫生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任免,经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副院长由山西省卫生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任免。

第四十七条 院长根据本章程及理事会决策全面负责医院行政管理、日常医疗业务和事务管理工作。院长作为医院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医院,对内拥有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院长权利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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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管理、业务工作;

(三)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对医院职工进行考评、奖惩。

(六)代表医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医院院长应拟订工作细则,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工作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医院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院长及其他医院行政管理层人员工作职责及其分工;

(三)单位资金与资产的运用,以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四)向理事会报告制度;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在院长不能履行职责时代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 医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三级医院标准设立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协助院长对医院各项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医院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8 第五十三条 医院成立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以及职责根据《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医院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条 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医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 医院的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医院业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院设立医务科,负责全院医疗医技管理和肿瘤预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医务科制定和监督相关业务科室执行以下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疑难病理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患者转院转科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映上报制度、手术分级制度、病案工作制度、病案制度、感染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输血管理

9 制度、病理管理制度、放射制度、超声检查制度,营养、医疗设备、器械、消毒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医务科负责组织各诊疗科室进行正常的医疗技术业务工作,协调业务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重大手术和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

第六十四条 医务科制定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组织讨论,并向院长提出处理意见。做好医疗安全宣传、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改进医疗工作和医疗作风。

第六十五条 医务科应协调义诊、肿瘤宣传、预防知识的普及宣教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医务科应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肿瘤基础理论研究,积极推荐新的科研成果投入临床应用。

第六十七条 医务科应建立健全驻点工作人员援建工作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在加强对援助医院业务人员传帮带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第六十八条 医院设立护理部,全面指导和管理医院护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护理部承担护理安全管理、护理质控管理、护士长管理、病房管理、特殊科室管理、护理教学科研管理及护理行政管理。 第七十条 医院设立科教科和教学办公室,承担全员培训和医学院校人员的教学工作。建立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创新新进人员轮转、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加强职业化管理能力建设。

第七十一条 科教科应负责安排实习人员的来院学习工作,对其进行培训、管理及考核,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工作。实施医疗业务干部、肿瘤防治人员的培训。负责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培训计划,采取有效措

10 施,提高医疗业务技术水平和肿瘤防治人员素质。

第七十二条 科教科设定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结合当前大政方针和前沿咨询,同时也要注重基础教育,保障继续教育能深入实际,发挥作用。 第七十三条 培训、教育的带教老师应为高级职称人员或专业骨干担任;住院医师、驻点工作人员、进修人员、肿瘤防治人员根据需要和计划参加培训;

第七十四条 医院建立学术交流中心,承担学术交流工作,提高学术思想和学术创新,发挥思想激发、学术启迪作用。

第七十五条 学术交流中心要设定切合实际的交流课题,组织院内外相关专业的研究者、学习者参加学术交流。重点交流知识、经验、成果,共同分析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而进行的探讨、论证、研究活动。采用座谈、讨论、演讲、展示、实验、发表成果等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 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医院要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控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控制的在职教育制度,定期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

第七十八条 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和应急抢救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抢救队。应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九章 章程修改

11 第七十九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章程的修改应由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八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章程的修改内容涉及法人登记事项的,必须首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 医院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事业单位章程;

(二)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 理事会与医院管理层的构成、人员和职责;

(四) 理事会会议纪要;

(五) 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六) 依法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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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医院终止,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八十五条 省卫生厅同意医院终止后,理事会在省卫生厅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七条 医院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厅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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