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云
港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专 用 账 户 监 管
终 止 协 议 书
编号: 甲方:(预售人)
乙方:(监管中心)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就位于连云港市 区 路(街) 地段,项目名称为 楼盘 号楼的预售款专用账户终止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本协议的甲方为开发该项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该项目的预售款监管的担保公司,丙方为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一、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甲、丙两方在完全遵守《办法》的规定,履行《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中各自的职责后,均同意由乙方终止对该项目的专用账户监管工作。
二、丙方应按《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配合乙方,对符合撤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条件的甲方,丙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手续。
三、甲方根据《办法》及《监管协议》的规定,应将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专用账户,预售款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上,严格按有关手续使用预售款,并且监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四、甲方递交撤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连云港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出具的初始登记凭证等材料。
五、乙方在收到甲方撤销专用账户监管申请和全部资料后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乙方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应书面说明理由。
七、其他约定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报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壹份。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