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检验作业规范
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外购物料的品质,规范进料检验流程,确保验收作业的顺畅,以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直接用于生产的外购物料。 3
职责
3.1
品质部制定各类外购物料的标准。
3.2
品质部IQC(进料检验员)负责根据各类物料的标准进行来料检验并保存结果。
3.3
品质部对不合格物料进行处理追踪,尽可能防止不合格物料投入工厂生产。
3.4
采购部负责将品质不良信息传达给供应商,并跟踪其快速退换处理。 4
作业程序
4.1 检验作业流程
a
仓库管理人员在接收到外来的物料时,对物料种类、供应商、数量等信息进行确认;
b
上述信息经确认无误后,仓库管理人员将物料存放在暂放区域,并以“待检品”予以标识;
c
仓库管理人员将“送货单”及随货资料交IQC报检;
d
IQC对物料名称、牌号、型号、规格、供应商、包装、标识等与相应的采购文件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抽样或全数检查;
1 e
对于经检查确定合格的物料,IQC以绿色“合格”产品标示单予以标识;
f
仓库管理人员凭印有检验员的“产品标示单”及注有“合格”或“允收”结论的《进料检验报告》表办理物料入库;
g
对于经检验确定不合格的物料,IQC立即以红色的“不合格标签”予以标识;
h
仓库管理人员要协助IQC对不合格物料进行隔离;
i
IQC在对物料进行有效隔离后,立即发布《不合格品处置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将副本发放到仓库和采购部门;
j
《不合格品处置单》由品质部主管会同采购、品质部或使用部门协调一致,并签署处置结论;
k
经综合评审结果确定物料能够使用时,IQC以“特采标签”对物料进行标识,并予以隔离;
l
生产部指定部门作业人员对特采物料进行筛选或修整或克服使用; m
必要时,经筛选或修整后的物料由IQC(或生产线IPQC)重新进行验收;
n
仓库凭“特采标签”及签有“特采”结论的《进料检验报告》表办理物料入库;
o
经综合评审确认不能使用的物料,仓库管理人员予以拒收; p
IQC对拒收的物料进行有效隔离; q
采购部凭拒收结论通知供应商退回物料;
r
采购部要及时将协调一致后的结论以书面报告的方式传递到供应商处,供应商必须在被要求或指定的日期内针对不合格现象分析原因
2 并制定相应的改善对策;
s
IQC对供应商提出的改善对策的实施情况及实施结果进行跟踪,并将跟踪的结果以《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报告给主管人员及采购部;
t
只有当跟踪结果证实供应商所采取的措施已经得到有效的实施,并且通过验证证实供方实施这些措施的结果有效,才能关闭该项目,否则IQC要以报告的方式通报给采购部,采购部将结果通报供应商,供应商必须按IQC提出的要求重新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IQC继续跟踪验证,直到项目结果有效。 4.2 抽样检查 4.2.1抽样方案
a
进料检查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进行抽样,采用一般Ⅱ级(其它指导文件中针对某一具体物料另有的规定除外);
b
AQL值(合格质量水平)按相关检验要求的规定执行,若相关检验要求没有规定或没有相关检验要求时,所有致命(严重)缺陷(CRI)的AQL值为0收1退,主要缺陷(MAJ)的AQL值为0.25,一般缺陷(MIN)的AQL值为0.65。
4.2.2同类物资采用正常一次抽样方案,连续5批抽样(不包括送样及小批量试样批)达到允收标准后,可采用放宽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当连续20批以上达到允收标准后可采用特宽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4.2.3同类物资在任何情况下出现1批量产品CRI(严重缺陷)或2批物料MAJ(主要缺陷)或3批MIN(次要缺陷)时,均采用加严一次
3 抽样方案检查,若仍不符合,下批起采用加严检查二次抽样方案。 4.2.4同类物资在任何情况下连续2次采用加严二次抽样方案检查的物料批合格可转入加严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查,连续2次采用加严一次抽样方案检查的物料批合格可转入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查,但若IQC或其他部门提出其它要求时,经品质部主管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提出的要求检查。
4.2.5数量小于50PCS/m/Kg的,且属于送样试用的物料,IQC进行全数检查。
4.2.6硬件产品(指有形产品,其量值具有计数的特性),以供方提交的一批次(同期交付,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供方提供)为一交验批,流程性材料(指有形产品,其量值具有连续的特性)经供方提供的一独立包装为一检验批。
4.2.7若执行上述条款规定的抽样方案4.2.1和4.2.5以外的任何抽样方案,其允收标准均为0收1退,并执行4.2.2、4.2.
3、4.2.4和4.2.6条款的规定。 4.3 取样
进料物资由IQC检验人员采用随机取样的方式进行取样,取样后,检验人员要对样品进行标识。 4.4 检验
4.4.1检验人员抽取样本后,先进行外观和尺寸等无须破坏性或周期较短的项目,待这些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破坏性及周期较长的检验项目。
4.4.2检验和工艺
4 a
外观检查环境要求:采用常态照明(40W日光灯使光线充足),待测量物品测量面与检验人员肉眼距离25~35cm,观察角度要求垂直于待测量物品被测面的±45º角,观察时间为10±5秒;
b
监视和测量装置要求:卡尺精度等级不低于0.02mm,分厘卡(千分尺)精度等级不低于0.01mm,标准规精度等级不低于0.002mm,其它或自制的检具等装置要满足相关的工艺、检验文件或工程图面上的测量要求;
c
当现有条件不足以对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能确定是否能够接收时,由IQC通知材料使用单位或生产部安排对物料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工艺验证,工艺验证时取样按生产单位使用需求通知IQC取样,IQC取样按4.2.6条进行,取样后进行标识并在24h内交生产单位试用,经工艺验证后的工件由工艺验证部门IPQC确定结果。 5
相关文件、表格
《进料检验报告》
《不合格品处置单》
《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