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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罪犯办理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03:1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见办理工作指南

一、会见对象原则上仅限于罪犯的直系亲属(即父母、亲生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必须严格审核罪犯亲属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办理会见,特殊情况确需会见的,需经狱政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会见(帮教)审批表,方可办理会见,并打印会见通知书。

二、罪犯亲属首次来监会见的,应带有本人身份证、可以证明与罪犯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罪犯入监通知书等材料方可办理。监管改造系统内未登记的亲属前来会见的,应持有乡镇(街道)、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证明,经狱政管理科审核后,方可录入监管改造系统并办理会见手续。

三、罪犯直系亲属是港澳台籍贯或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应审核与罪犯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经狱政管理科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会见。

四、正在集训、禁闭、隔离审查、“三停”、严管级的罪犯,原则上不准会见。特殊情况需要会见的,应经狱政管理科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批准。

五、罪犯每月只能安排一次会见,凡超范围、超次数会见的,须报告分管科领导,并由监狱长审批。

六、罪犯会见每次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间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分钟。

七、对于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亲属提出询问时,会见办理工作人员应耐心、细致、文明、热情地予以回答。禁止以“冷、横、蛮、硬”的错误态度对待罪犯亲属,自觉维护窗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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