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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5: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学校 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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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中专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交费、注册手续。学生管理部按注册学生分专业进行编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籍管理办将《新生录取名册》和注册的新生名单每年9月底前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按规定日期到学校交清各种费用后,到学生管理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办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籍管理办归档保存。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第十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训是我校教学的特色之一,学校按实训计划和实训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项目实训活动,将项目实训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行业认证。 第十四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转学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学校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及以上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市教育局核准和征得学生及家长同意,学校可提出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六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

1、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患有结核、乙肝等传染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一学期连续无故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不到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者;

3、自愿要求退学或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4、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第三十条: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退学的学生(自愿退学者,须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学生管理部和教务科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给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书,根据学习的年限(需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失踪、死亡,学校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公益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进行严格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相关科室根据违纪情况决定,报校长批准,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酬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且屡教不改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九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品学兼优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与就业科、学生管理部、教务科批准,可提前一年进行毕业顶岗实习,交回实习总结、鉴定及相关手续,经考核合格者,随本年级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于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成绩合格后,学校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半年后三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受至记过以上处分,在毕业前未改正其错误,从而导致其处分未撤销者,发给结业证书,参加工作后凭所在单位的表现鉴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六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xxxx学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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