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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1: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完善印章的刻制、领用、废止、销毁等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印章分为以下四类:

(一)行政印章:指公司印章(含军工番号厂名印章)、各职能部室及分厂印章、子公司印章。

(二)党务印章:指公司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工会印章、团委印章。

(三)专用章:指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专用章等各类业务专用章。

(四)个人章: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党委书记、管理者代表、财务负责人等以个人名义刻制,用于公务的印章。

第三条 公司印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公司各类印章刻制的申请审核及制作工作;负责公司印章使用的审核、登记工作;负责监督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各类印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上报公司进行处理;负责对公司各类停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销毁。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和审批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公司名义制作的正式公文、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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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公司名义制作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三)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四)以公司名义签订或开具的劳动合同、产品合格证、介绍信、证明、申报材料等。

(五)公司内部的各类通知通报、专项检查、制发的各类奖状及证件等。

(六)其他需以公司名义用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五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办公室制定印章使用登记表,记录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经办人、审批人、用印材料数量及去向等内容。用印单位的经办人须进行登记,并由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二)公司各类文件用印,须填写文件审批表,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公司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使用。

(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用印,必须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最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管理者代表的个人章,须经领导本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党务章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使用或授权使用。

(六)以公司名义制作的公司财务报表、生产报表,上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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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报告、申请、汇报材料等(不以红头文件形式)用印,须在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由总经理或分管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各职能部室、分厂印章的使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用印,且印章使用仅限于公司内部的报告、检查、请示、通知等,严禁对外代表公司用印。

(八)用印审批人须在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用印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九)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办公室应保留一份正本,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十)严禁在空白材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公司印章。

(十一)公司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公司使用的,必须办理印章外出使用登记手续,注明带出时间、具体经办人、使用事由等,由用章单位领导签字,并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外出使用。

(十二)遇有特殊情况急需用印,而用印单位审批人不在单位的,由办公室负责人按用印审批权限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事后用印单位须及时补办手续。

(十三)办公室印章保管人在用印前,必须按照用印审批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符合规定的文函方可用印。对超越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的文函,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并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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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上级领导报告。

(十四)办公室应按年度将公司各类印章使用的审批凭证装订成册,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领用、保管、废止和销毁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由办公室持有关机关核发的证照及相关批准文件,经公司法人批准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公司进行刻制。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印章及各类专用章,用印单位须填写刻章申请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公司进行刻制。

(三)公司法人代表、党委书记、管理者代表、财务负责人等公务私章,由办公室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公司进行刻制。

第七条 印章的领用和保管

(一)公司各类印章启用前,办公室应在《印章登记簿》内登记印模留样,并由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手续后领取印章。

(二)为防范风险,印章保管应做到用审分开。负责审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三)公司法人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党务印章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其他专用章和职能部门印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四)各印章保管单位应对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并须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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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使用要求、用印范围等情况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五)印章须在安全可靠的设施内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如有遗失,须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八条 印章的废止、销毁和停用

(一)公司机构发生调整或印章变更内容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交由公司办公室予以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印章退缴办公室。

(三)办公室对上缴的停用或损坏印章进行报废处理,并由使用单位按相关审批程序申请重新刻制新章。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公司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印章。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对产生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按照本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比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日起实施,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皖东科字[200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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