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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岫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1.参合农民患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2.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2) 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 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3.参合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诊治后报销限于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可报销的疾病并住院治疗。

4.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二级医疗机构即县中心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具有疑似结核或确诊结核参合病人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结核病防治所。

5.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病人办理转院应到县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开具县合作医疗局统一样式的转院单,医疗机构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县合作医疗局批准登记。

6.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参合病人参合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务工、居住证明,到合作医疗局报批登记。

7.参合农民开具参合地村民委员会务工、居住证明的视具体情况较办理转院手续的降低10%—30%参报(急危重症病人及精神病人除外)。

8.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报告县合作医疗局,否侧县合作医疗局将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9.外传参合病人报销须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据原件、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转院单(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务工、居住证明)到合作医疗局办理报销。

10.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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