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内容的申请报告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的“老报馆时代广场”项目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16年01月29日竣工结束并交付使用。我公司在2016年7月办理了自持商业不动产权登记证(皖2016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35号)。现因我公司生产经营及再生产的需要,需将20067.54㎡自持商业抵押给金融机构,用于融资,在提供证件资料时发现该不动产登记证附记内容中提及该自持商业不得抵押。根据编号为马土让2012-7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自持商业需自持整体经营,不得进行分割销售但并未约定自持商业不得抵押之约定。
综上所述,皖2016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35号不动产权证登记事项记载“不得抵押”有错误。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为此,我公司申请更正不动产权证附记内容中“ 不得抵押”的事项,更正为“ ”。望贵局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更正。
马鞍山老报馆嘉成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
《变更不动产权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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