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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对接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3: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5、“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建立“公调对接”机制以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维护一方平安为目标,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公安110接处警对接,流转、调处等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大调解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和谐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建立“公调对接”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公调对接”机制。通过建立“公调对接”机制,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做到方便群众,及时化解,提高效率。

2、协作联动的原则。切实有效地将公安资源与大调解中心资源有效对接,从公安110接处警源头入手,强化现场取证,规范公安机关与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的转递分流,实现110与大调解由形式到内容对接的实质性飞跃。

3、依法调处的原则。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等应建立规范的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有关要求调处矛盾纠纷,以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合法、合情、合理,积极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调对接”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开展工作:一是调处中心在公安派出所专门设立调处站,聘用专人常驻调处站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二是公安部门指派人员参与调处中心工作。三是110接处警实行公安派出所与调处中心之间分流,各自调处。

6、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

1、下列纠纷可纳入“诉讼对接”案件范围: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劳动争议;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4)一般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5)医患纠纷;

(6)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7)消费者权益纠纷;

(8)小额债务纠纷;

(9)物业管理纠纷;

(1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对于未经调处中心调解的上述纠纷,当事人直接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立案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人民法院可将纠纷交由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并做好登记备案,不预收诉讼费。

3、经调处中心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按照诉讼收费办法预收诉讼费。

4、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于开庭前委托调处中心、工会、妇联、人民陪审员等组织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期间最长为一个月。

5、委托调解期间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6、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可以邀请调处中心、工会、妇联、人民陪审员等组织或个人协助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制作、送达撤诉裁定或出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减半收取。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7、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受理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侵害人与被害人自愿接受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进行其它处理的一种工作机制。

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原则。以现行法律规定作为办案的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自愿原则。进行刑事和解检调的案件,必须基于涉案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行或勉强进入调解程序。

3、公正合理原则。充分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打工诗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信力的期待,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合理合法,宽严适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公平正义。

4、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

尽快审结案件,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5、积极稳妥原则。对轻微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政策应加强研究论证,依法慎重,稳妥推进,防止因工作不慎而产生负面影响。

8、纪检与调解对接机制及措施

1、通报制度。镇纪检部门与调处中心之间及时互通信息。

2、例会制度。纪检部门与调处中心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交换工作信息,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

3、协商会办制度。纪检部门、调处中心及有关部门要共同会商处置方案,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处理。

4、考核奖惩制度。将纪调对接工作的目标管理纳入大调解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配套。对纪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5、对接范围。调处中心受理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需要移交纪检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调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纪检部门及时主动查处调解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其他归纪检部门查处的案件;纪检部门在接受举报中发现的属于调处中心受理管辖的民事纠纷案件,则转调处中心调处。

6、纪检部门与调处中心各自确定一名具体联络人员,负责日常案件的受理、登记、移交、督办等项工作。

7、对规调处中心管辖范围、应移交调处中心调处的矛盾纠纷,由纪检部门填写对接移送单由分管领导审签后,移交调处中心,同时告知举报人到调处中心接受调处。

8、调处中心受理的由纪检部门转来的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9、调处中心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由调解中心主任在原举报信上签署意见,及时转交纪检部门查处。

10、纪检部门与调处中心要建立符合纪调对接工作需要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资料台帐,并切实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9、“大调解”与“信访”工作对接机制

一、信息互通机制

1、镇调处中心与镇信访部门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通报,做到信息沟通准确、快速、及时,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调处中心对排查、接报和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信访部门通报情况信息,共同研究对策,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妥善处置。

3、信访部门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疑难信访案件,可将案件移交到纠纷所在地调处中心进行调处,调处中心应及时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

二、预警排查机制

1、镇调处中心和镇信访部门要在春耕、夏种、秋收等农忙季节和纠纷易发期、重大节假日及“两会”期间,共同部署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逐案登记,建立台帐,向分管领导请求,明确解决问题和负责稳控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2、要针对可能发生人员进京赴省上访和去市集访的情况,认真制定处置工作预案,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提前保障,一旦出现情况,迅速启动预案,果断、妥当处置。

三、联合调处机制

1、镇调处中心与镇信访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和已发生的上访人员以及矛盾纠纷逐一登记、认真梳理、核实情况,做到底数清楚、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2、对应该解决但不具备条件或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找准切入点,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化解矛盾。

3、对于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必要时应成立联合工作组。双方应密切配合,主动化解、就地解决、不拖延、不推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大调解工作机制

创新推进“大调解”机制

大调解工作机制总结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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