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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3: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委发[2006]11号

关于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的

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平安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出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我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即从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龙头,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充分发挥各级调解力量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发现、控制、化解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以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所、派出所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法院管不着,村 1

居管不了、乡镇管不好、治安处罚根治不了”的社会矛盾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营造一个全乡上下心齐气顺、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社会稳定和治安。现将该工作机制确定如下:

一、组织体系

矛盾纠纷大调解,由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协调,依托司法所、派出所、信访科、村、部门、厂企等成立联动的全体组织体系。

二、保障措施

一是人员保障到位,常驻中心人员必须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在岗在位;村、厂企以及联动部门服从乡调处中心的指令,及时派员参加调解工作。二是经费保障到位,乡调处中心办公经费由乡财政解决。

三、调处方式

一是直接调处和指派调处相结合。二是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三是属地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

四、职权保证

1案件指派权。乡调处中心将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由村、部门调处,相关村部门必须接受;

2、调处调度权。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相关村、部门必须服从乡调处中心的调度,及时派员参加协调处理;

3、调处督查权。对于乡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案件,有关村、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调结,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对于全乡有影响的矛盾纠纷,乡调处中心派人参加办理。

4、“一票否决”建议权。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乡调处中心提出建议,经综治、组织、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

五、网络覆盖

乡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乡直各单位、各部门建立调解站,村及150人以上企业、医院、学校建立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及150人以下企业建立民调小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全

面筑牢维护全乡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六、服务配套

一与法律工作者参与配套;二与法律援助配套;三与法制教育配套。

特此通知。

中共新集乡委员会 新集乡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9日

大调解工作机制总结

大调解对接机制

创新推进“大调解”机制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医疗纠纷预防、调解工作机制

“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大调解工作要点

大调解工作培训资料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大调解工作机制
《大调解工作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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