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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创新开展大调解

构筑稳定新格局

今年以来,我们坚持认真贯彻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在上级政法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创建平安社会,促进和谐发展为统领,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目标,全面创新和开展了大调解工作,有效地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维护了全区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抓住关键环节,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

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开展大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形式。作为一项管理创新课题,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始终对大调解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结合全区稳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更加认识到了开展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大调解工作。结合实际,确立了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牵头主办,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思路;确立了“坚持服务大局、积极创新、优势互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效率优先”的工作原则;确立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整合各种资源力量,推进整体联动,制定出台了《大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一是在组织领导上形成了“两级”领导,“四级”负责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两级领导:区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组全面负责全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决策,总体部署和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矛盾纠纷调处的业务指导、信息收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检查督办。区级行政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党工委书记任组长,领导辖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调处中心及联动调处工作队,中心主任由分管政法综治的副职担任,工作队长由司法所长担任,具体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调处的组织协调,上下联系和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快速处置。四级负责: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驻地企事业单位全部成立了调解组织。分别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组织领导上,明确全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统一接受区大调解领导组的领导;明确驻地企事业调解组织统一接受乡镇、街道大调解领导小组的领导,接受司法所和基层法庭的业务指导的“两明确、两统一”领导机制。

二是在工作体制上形成了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四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围绕稳定工作大局面,坚持纵接“四条链”,横穿“三条线”,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纵接“四条链”,就是自上而下层层建立调解组织。第一是区级调解链。区级行政职能部门全部建立了行政调解小组。其中劳动、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还分别建立了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区法、检“两院”也充实完善了调解机构。区公安分局以下属的派出所都确定了专门的调解人员。第二是乡街调解链。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调解委员会,与调处中心合署办公。第三是村(社区)调解链。全部行政村、社区健全和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四是驻地企事业单位调解链。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大部分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并与大调解工作并轨。全区共建立各类调解组织300个,调解人员达到了2100多人,为大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横穿“三条线”:就是积极探索和创新实中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和相互联动。第一是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相联接,将派出所和司法所在工作上对接。我们针对现实生活中,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找公安多,找调解组织少,在工作机制上我们大胆创新,公安牵头在源头对接,在派出所设立“社会矛盾联调服务工作室”,对接“110”等警务警情平台,把社会矛盾纠纷在源头上积极“揽”起来。第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推动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在调解工作中联动。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中,区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组。在不断拓宽司法调解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明确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和司法局分管调解工作的副局长为主要负责人,选聘民庭和三个派出法庭的庭长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分区域负责联系全区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大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由乡镇、街道推荐,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选聘优秀调解员为区级特邀调解员,参与法院和区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调解工作。这种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坚持深入一线,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做到了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有效减少了许多可能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同时,积极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坚持诉前和庭审前的调解,促进执行案件的和解。对于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纠纷案件,尝试由特邀调解先行调解。推动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上的互补和协调发展。

第三是调解与信访工作相对接,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减少非正常上访作为工作重点。明确提出了大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力理”和“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居)、复杂矛盾纠纷不出乡(街)、疑难矛盾纠纷不出区”的工作要求,有效整合资源,强公整体力量,增强工作效果。区大调解办公室吸引综治办、区大调解办、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实行联合办公。各乡镇、街道信访办、综治办、司法所实行一体化运行。全区上下坚持分级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坚持调处矛盾纠纷与解决信访问题相结合,推行访调协办制和重点案件督办制,加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有效解决了一批上访老案。

二、突出基础建设,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

在开展大调解工作,我们注重加强了三大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在大调解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区大调解办细化完善了六项制度。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在排查中,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信访问题排查结合起来,实行定期排查并逐级上报。切实做到每月必查,敏感时期必查,普遍性问题必查。二是受理登记、分流移交、办结报告制度。各级调解组织都建立了台帐,完善纠纷登记、移交、办结等程序,在受理、移交、调处等各个环节中搞好衔接,形成了排查、发现、调处、归档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三是检查、督办制度。区委、区政府授予区大调解领导组办公室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定期检查大调解工作运行情况,及时掌握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对故意拖延、借口推辞不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的进行督办,对因延误时机、事态扩大的报区委、区政府进行追究责任。四是纠纷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及时互通有关纠纷信息,对本单位所受理的涉及其他部门调解内容的相互通报,对调解组织受理的有可能上升为信访问题的纠纷及时向信访部门通报,对受理的突发性、易激化矛盾纠纷,在控制局面的同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五是联席会议制度。区、乡两级大调解工作领导组,区每月,乡、街每半月召集有关单位和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辖区稳定工作形势,研究疑难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提出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烽工作目标。六是考核奖惩制度。对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调处化解工作不力,致使社会矛盾纠纷高发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责任追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则。

加强队伍建设。主要是抓了三支队伍。指导员队伍,全区从机关共选调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公安派出所民警共180人担任大调解工作指导员进驻农村(社区),具体负责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法律服务等工作。调解员队伍。在加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的同时,全区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成立了3人以上的行政调解小组,全区大调解工作人员总数达到了1130人。特邀调解员队伍。通过层层推荐和选拔,由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审定,选聘52名优秀人员调解员为区大调解工作特邀调解员,参与法院和各行政机关的调解工作。

加强业务建设。主要是规范大调解运行机制,做到了“三个统一”:统一培训。公安、法院、信访、司法行政“四家”联手,区大调解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区大调解工作指导员、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全部进行了集中培训。统一工作流程。区大调解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制定了工作流程,从接待、受理、调查、调解、制作文书到协议履行及跟踪回访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要求,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做到既重视实体上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统一印制调解文书。对调解文书统一标准,确保了大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有效开展。

三、突出机制创新,推动大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创新矛盾排查机制。按照“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要求,立足尽早发现和及时化解,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坚持做到了三排查:经常排查。对一般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按照区每月、乡街每半月、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拉网式”定期排查,真正做到区不漏乡街、乡街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纠纷,同时建立排查台帐,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梳理,落实责任,限期调处。集中排查。针对国庆、春节等重大节日和“两会”等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物品,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范于未然。联合排查。对城中村改造、重点工程、征地补偿等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矛盾纠纷,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排查,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创新调处化解机制。一是实行联线、联片、联合“三联并举”调处,对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驻地企事业单位三级调解组织根据纠纷大小和不同性质分层联线调处;对局部区域内发生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各乡镇、街道调处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联片调处;对跨区域性、跨行业性的矛盾纠纷,由区大调解办公室协调涉案单位的调解组织联合调处。二是落实责任、挂牌、包案“三个明确”。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将调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明确挂牌督办,对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采取会议督办,组织督导组下基层指导督办,下发督办单限期督办以及领导批示的重大事项实行挂帐督办等办法,确定专人负责,限期调处;明确领导包案,对一些情况复杂、沉淀时间长、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做到包力量组织、包情况调查、包措施落实、包结果反馈。三是建立和完善预警、控制、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所在乡镇、街道调处中心的人员要迅速赶到事发现场,控制局势,及时化解。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就地召开联调会议,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置。

创新配套服务机制。一是与法律服务配套。区大调解工作指导员在指导和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普遍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区司法局坚持送法下乡,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区大调解领导组办公室与法律援助中心联动,设立了专门的法律咨询室,安排律师免费接待群众咨询,并积极邀请发生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解,对要求诉讼解决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当地给予法律援助。二是与社会评价配套。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听证制度。通过听证给予矛盾双方面对面陈述和充分申辩理由的机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集中会审和现场监督。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我区大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利用调解化解矛盾的意识不断增强。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大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强化,调解工作在乡镇、街道由过去的被动应付变成现在的主动要求,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由过去的找领导“闹访”也开始向主动找调处中心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转变。三是人民调解也通过真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实现了自身的价值,得到了群众的信任和好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了了解社情民意的平台。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相结合,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反映诉求的平台。各级调解组织建立的纠纷档案、矛盾排查档案,成为了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大量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为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全区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也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四)、加快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多部门联动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有效运转,提升了农村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调解成功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良好态势,并实现了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引起聚众械斗事件、无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四无”目标。逐步形成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管理民主、安定有序、邻里和睦、诚信友爱、充满活动、村容整洁、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的和谐友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加强调解工作,各类社会矛盾得到了及时有效化解,群众情绪进一步理顺,社会秩序安定有序,全区上下形成了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的良好氛围,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区大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工作开展的时间还比较短,组织建设还不够完善,业务开展的也还不够规范,特别是作为一项创新的工作,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上,在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联动上,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认同感上,还需要不断的加强,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大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完善大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创造大调解工作的新经验,争取为某某地区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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