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个人情况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品行、习惯;
(二)在校就读表现;
(三)单位工作情况;
(四)违规违法记录;
(五)经济婚姻状况;
(六)身心健康情况;
(七)社会交往及主要社会关系。
第十九条 家庭状况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家庭主要成员的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婚姻及日常行为表现等基本情况;
(二)家庭经济状况;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处融洽程度;
(四)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及其影响;
(五)未成年犯父母的责任意识和监护能力等。
第二十条
悔罪表现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平常关系;
(二)被告人是否有向被害人道歉的意向;
(三)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矫正条件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是否愿意签订监护协议;
(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
(三)相关社区、学校、单位、公安(边防)派出所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态度等。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对被告人是否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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