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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公园管理处外来项目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六:

儿童公园管理处经营项目考核细则

为保证儿童公园正常的经营秩序,强化园内经营人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经营项目分会的管理职能,从安全经营、优质服务、环境卫生三个方面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儿童公园所有外来经营项目必须加入儿童公园管理处工会经营项目分会,并服从经营项目分会的管理。

第二条 经营项目必须购买社会公众责任险,单份保额不得低于管理处要求。凡未按要求购买公众责任险的,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条 项目在经营期间,凡涉及第三人一切有关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均由经营业主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各经营项目必须接受经营管理科和经营项目分会的责任制考核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经营项目违反《儿童公园管理处投资经营项目管理规定》及治安、消防、卫生、水电、计划生育、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每违反一项按相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扣1-20分,按每分值300元扣除保证金;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合同,其后果由经营业主自负。

第六条 对治安、安全、水电、环境卫生要服从管理处和职能科室的管理,对不服从的,每发生1次(起),扣除保证金600元,扣2分,按管理处规章制度及考核执行。

第七条 对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如发生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出现过激言语及行为现象,可按正当程序逐级反映,否则,发生一次扣除保证金1500元,扣5分,不听劝阻,激化矛盾的,给管理处造成负面影响的,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自负。

第二章 安全经营

第八条 儿童公园经营项目必须遵守游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护设备设施,确保设备完好率90%,安全运行率100%。严格遵守《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处理。

一、经营项目应根据项目特性制定有关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设备(设施)维修记录、保养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作好运行、维修记录。凡违反游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或因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因经营现场秩序管理不力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经营业主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并予以项目扣除保证金3000元,扣10分,直至停业整顿。

二、项目不配合甚至拒绝各类安全检查的,一次扣除保证金3000元,扣10分。

三、在管理处组织的各种检查和创建活动中,对查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或是整改不彻底的,发生一次,立即停业整顿,并扣除保证金1500元,扣5分,直至整改到位。

四、经营项目聘用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资格证书,凡聘请无证人员操作,除立即清退外,扣除保证金1500元,扣5分,不听劝阻的,停业整顿。

五、凡未制定和张贴游乐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乘客须知牌的,每缺一项扣除保证金600元,扣2分。

六、凡未建立健全设备运行记录、检查维修记录、紧急救援措施的,每缺一项扣除保证金600元,扣2分。

七、重大节假日请帮工不培训,或准备不充分,人手不足造成秩序混乱的,扣除保证金600元,扣2分。

八、业主随意增加项目的,未经管理处同意擅自进行设施单项更换、更新的,超范围经营的,限期停止,并扣除保证金3000元,扣10分,拒不整改的予以停业,直至解除合同。

九、出店经营或经营摊点的摆放超出指定范围的,发现一次扣除保证金3000元,扣10分,拒不整改的予以停业,直至解除合同。

十、经营项目必须严格按项目的需要设臵管理、操作人员,其管理、操作人员由经营业主按照国家用工政策自主聘用,禁止使用童工。违反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的,或使用童工的,必须立即清退,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负责,并扣除保证金3000元,扣10分,不听劝阻的予以停业。

十一、管理处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及活动,应由业主亲自参加,业主无故不亲自出席的,请人代出席1次,扣除保证金300元,扣1分,无故迟到、早退的,或不遵守会场纪律的,一次扣除保证金300元,扣1分;无故缺席的,一次扣除保证金600元,扣2分。年度内累计请假达到3次的,视为缺席1次,扣除保证金600元,扣2分。

十二、不参加义务巡逻队值勤的,一次扣除保证金600元,并扣2分;参加值勤不积极,经常迟到早退的,一次扣除保证金300元,并扣1分;年度内义务巡逻出勤率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续签合同的资格。

第三章 优质服务

第九条 儿童公园所有经营项目必须遵守《儿童公园社会服务承诺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处理。

一、与游客因价格、时间、优惠等问题发生争执不肯让步,不主动息事宁人,反复纠缠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停业整顿,扣除保证金3000元,扣10分。

二、经营服务过程中,语言不文明,或用过激语言刺激、中伤游客的,导致游客投诉的,一次扣除项目保证金1500元,扣5分。

三、经营服务期间,“乘坐须知”牌未摆放,或须知牌上价目不清的,发现一次扣除项目保证金600元,扣2分。

四、经营服务期间,工作人员衣冠不整的,或穿拖鞋、背心、打赤膊的,发现一次扣除项目保证金300元,扣1分。

五、在经营上班期间,在经营服务场所参与打牌的,发现一次扣除保证金600元,扣2分。

六、业主与业主之间不搞好团结,经常性争吵打闹,造成较坏影响的,一次扣除保证金1500元,扣5分。

七、因各种原因被上级领导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损坏公园的形象和声誉的,扣除保证金3000元,扣10分,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条 经营项目业主必须遵守儿童公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自觉搞好“门前三包”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处理。

一、各项目责任区应坚持每天8点30分以前清扫完毕,垃圾做到每日清除,并堆放到垃圾容器内及转运点内。营业时间内全天保洁,做到责任区内无明显垃圾。营业时间结束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杂物、废弃物,保持干净整洁。凡检查达不到标准的,每发生1次扣除保证金300元,扣1分。

二、各项目必须按规定时间清扫责任区,垃圾日产日清,并及时倒入垃圾容器及转运点内,无垃圾堆放现象。一项未落实扣300元,扣1分

三、各经营项目负责本项目卫生区(包括“门前三包”项目外围2米范围)的清扫和保洁,做到及时保洁,“门前三包”区域内无明显垃圾或污水污渍,垃圾暴露时间超过20分钟,或出现3处暴露垃圾的,每发生1次扣除保证金300元,扣1分。

四、各经营项目不得在园内饲养家禽或宠物,发生1次扣除保证金300元,扣1分。

五、在项目(设备设施)周边乱牵乱挂、乱涂乱画的,扣除保证金300元,扣1分,并限期整改。

六、未经允许,在项目(设备设施)周边乱搭乱建的,限期拆除,扣除保证金1500元,扣5分。

七、各经营必须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绿化植物、设施进行保护,及时制止游客的损绿毁绿行为。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管理处将按照上述考核细则定期对全园所有经营项目进行

考核,并对考核内容进行公示。合同期间,若经营项目连续违反管理处规章制度同一条款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理外,并予以违规经营项目停业整顿三天,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扣除保证金后,各项目业主必须在7日内补交,逾期不交,视为无履约能力予以停业,除在年终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外,严重者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每个记分周期为一年(合同有效期内)。年终考核凡总分低于90分(含90分)者,取消当年个人参加“优质服务明星”和项目参加“安全文明服务岗”的评选资格,一人有多个项目的合并执行;总分低于80分(含80分)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本考核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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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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