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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人员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0: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手册

1.对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有哪些具体要求? 2.如何执行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制度? 3.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有哪些具体要求?

4.对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有哪些要求? 5.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

6.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7.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的原则是什么? 8.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有什么要求? 9.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哪些具体要求? 10.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11.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有哪些具体要求? 12.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13.重大行政决策的五项法定程序有哪些要求? 1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5.行政执法行为统计有哪些具体要求? 16.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有哪些具体规定? 17.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如何登录? 18.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要求是什么? 19.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是什么? 20.怎样进行执法案卷评查? 21.委托执法的要求是什么?

22.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2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有哪些具体要求?

24.什么是行政复议?

25.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6.是否可以对“红头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27.申请行政复议有无时间限制? 28.申请行政复议形式有哪些?

- 160.行政调解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61.行政调解由谁组织? 62.行政调解受理条件是什么? 63.行政调解申请有哪些形式? 64.行政调解申请如何受理? 65.行政调解如何组织实施? 66.行政调解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67.行政调解期限是多长? 68.行政调解协议内容有什么? 69.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70.行政调解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 7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7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73.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74.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75.依申请公开有哪些具体规定?

76.政府信息公开是否需要收费以及如何减免相关费用? 77.信息公开年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78.信息公开工作救济途径有哪些?

- 3施办法。

考核对象一般要做好以下工作:(1)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2)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台账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上传至依法行政考核平台;(3)考核结束后,及时向考核机关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4.对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有哪些要求?

答: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其中,根据苏州市《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苏府〔2015〕12号)中要求,乡镇每年安排领导干部集中学法不得少于4次。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坚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公务员每年要保证40学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学习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每3年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的专门培训。

5.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苏依法〔2014〕2号)规定,申报、推荐、审核、确认依法行政示范点,必须严格条件。依法行政示范点的条件,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不同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省级机关除外)一般应当在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中产生,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一般应当在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中产生。

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运转高效,推进依法行政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依法行政工作有创新、有亮点,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和普法培训工作扎实有效。

(2)领导班子带头学法守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 57.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的原则是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2)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8.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有什么要求?

答:《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机构或者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拟订,经制定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出进行相应调整的意见。

实施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目的:一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根据社会关注、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等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二是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数量,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行政成本效益分析,从根本上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每年年初,市政府法制办发布申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的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时限等事项,凡需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按照申报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对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9.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包括纸质材料备案和网上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中新增了正文编辑功能,即规范性文件除了在“附件材料”中上传正文外,还应将其内容填写在“正文”栏目中。填写时,文件标题应使用“方正小标宋_GBK”二号字,正文内容应使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行间距应为单倍行距。

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现请各单位在报备时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附件材料”。规范性文件的正文、备案报告应上传正式发文的电子版。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应同时上传。

- 7办部门负责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原起草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已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发生调整的,由承接其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②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负责清理。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在清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发文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已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发生调整的,由承接其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③镇(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由该镇(区)负责清理。 (3)清理标准:

①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A.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B.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的;

C.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涵盖或者代替的; D.主要内容不符合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要求的; E.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F.主要内容存在不符合廉政要求,违反中央、省和市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的。

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A.适用期已过的; B.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C.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 A.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B.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C.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D.部分内容违反中央、省和市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的; E.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应当予以细化完善的。

11.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同法律法规一样,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旦制定,就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滞后于社会管理需要。为了及时应对社会管理活动的需要,必须对规范性文件执行以后的情况调查摸底,对政策的可行性、有效性、操作性以及社会效果进行分析、做出评估,以

- 9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⑤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⑥绩效性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

(4)评估方式的确定:

《张家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张政发规〔2012〕13号)第十二条规定,后评估可以采用文献检索、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件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5)评估结果的公布:

根据依法行政及上级政府的要求,后评估报告应当通过网络、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6)评估报告的运用:

①根据评估结果,认为规范性文件本身没有问题,但由于配套政策不完善或存在其他问题,导致影响实施效果的,提出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或制度的对策建议;

②根据评估结果,认为确有必要修订的,建议列入市政府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③根据评估结果,认为执行上级文件完全能够满足行政管理需要,本市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废止的,提出废止建议和理由。

12.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答: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2)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3)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4)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5)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6)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廉洁性评估报告等材料。材料不齐全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

1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由于证件遗失、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将原证件(有效)注销后再重新申领。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无需参加资格培训考试。

各单位如果有需要注销的执法证件,应将注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执法证件号码、所属单位名称、注销原因制成EXCEL文件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统一上报省系统,并同时在市级系统中注销。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为次年行政执法证件注册时间,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需到市政府法制办办理注册登记,各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需到各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由于在线注册功能暂停使用,各单位应将注册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执法证件号码制成EXCEL文件报送至注册机构,由软件公司统一进行注册操作。

各单位在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基本信息。申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所属单位名称(全称)、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历、职级、职务(如果不担任领导职务,应填写科员、办事员或工作人员)、民族、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专业、第一学历、编制以及执法种类(根据具体职责填写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信息。

(2)关于“备注”信息。对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需要在“备注”栏目中写明原证件号码以及重新申领原因。例如:原证件号码:05000000;原因:证件遗失。

(3)关于退回信息。对于存在问题的申领信息,系统会退回到“审核不通过”栏目中;省系统退回的信息,会在“上级平台不通过”栏目中显示。各单位应根据退回原因,对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

15.行政执法行为统计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市政府法制办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对当季度行政执法行为数据进行统计,各镇(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时上报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事项统计表、当季度已办结的行政处罚(不包含简易程序办理的)和非即办件行政

- 13集中统一管理。国家、省或者苏州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或者苏州有关部门未作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归档立卷。

20.怎样进行执法案卷评查?

答:各镇(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纷。市政府法制办每季度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反馈抽查单位并每季度通报一次。此外,市政府法制办每年举办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选出优秀行政执法案卷。

21.委托执法的要求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

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这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

22.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1)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2)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3)证件遗失的,领证机关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

(4)《行政执法证》每年须经发证机关注册,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注册章。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5)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

- 15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④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组成。通用标准应当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确定。专用标准应当依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①内部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②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5)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通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三十,专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五十,外部评议情况分值占百分之二十。

(6)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

(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24.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25.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17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8.申请行政复议形式有哪些?

答: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①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②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③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④行政复议请求;⑤事实和理由;⑥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⑧申请日期(年、月、日)。

(2)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②复议请求;③主要事实和理由;④被复议机关;⑤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⑥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为:行政复议申请书(标题)申请人:×××(姓名),性别,××岁,职业,家住××号(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便于及时联系)。被申请人:×××局(申请人认为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局××字××号《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材料。此致××政府或××局(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申请人×××(如果是公民需亲笔签名或盖上私章,如果是单位需盖上公章);×年×月×日(写此申请书的日期)。

29.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 19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种。

3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样衔接?

答: 实践中常会碰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两者的衔接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

(1)行政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2)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3)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是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3.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有哪些职能?

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复议机构受复议机关的委托办理复议事项,只能用复议机关的名义而不能用自己的名义进行复议活动。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一般是行政复议机构,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是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有以下几种职能: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即对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外,均有义务受理,不能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脱。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 21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人行使复议请求权。

37.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可以转移?

答:复议申请权由申请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资格可以转移。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有三种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申请复议,其地位等同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因为承受其权利当然应当包括程序上的复议申请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有多种原因,可能是并入其他组织,也可能是分立、撤销、破产等,无论是何种原因,只要是承受原组织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根据《民法通则》,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复议,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复议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行政复议上的义务。

38.什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是什么?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的义务是什么?

答: 所谓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①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③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机关的内部单位。

(2)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 23当事人是复议申请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4)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与此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作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因为该案的复议结果将会影响到另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6)其他行政复议第三人。

41.什么是行政复议代理人?他有哪些特点?行政复议代理人怎样分类?

答: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行政复议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复议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复议,也可以委托复议代理人进行复议。

复议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复议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参加复议,他自己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

(2)复议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只有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才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3)复议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或者代理申请人或者代理被申请人,或者代理第三人,不能在同一复议中代表多方。

(4)复议代理人必须有复议行为能力。

从代理权的产生看,复议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类。

42.行政复议的审理有哪些程序与内容?

答:行政复议审理是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 22 条规定以书面审查的方式为主,在申请人提

- 2544.行政复议证据有什么特点?

答:行政复议证据既有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作为特殊的证据制度,行政复议有以下特点:

(1)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不当的危险。

(2)证明要求。行政复议的证明要求集中在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上,不同于行政诉讼的证明要求集中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上,也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侧重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性上。

(3)证据的收集。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即行政复议中的证据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前收集到的证据。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前必须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后,不能再收集证据,否则复议机关不予采纳。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收集证据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是不合法的理应加以撤销。

45.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有几种?

答: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以后,该复议审查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终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28 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予以维持的决定。

(2)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因而否定其效力的决定。

(4)变更决定,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而变更其内容的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 27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49.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 29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4.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答: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5.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答: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要出庭应诉?

答: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57.行政诉讼中哪些案件适合调解?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8.行政调解是指什么?

答: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政策法规为依据,通过对当事人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 31事故、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进行调解。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具有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办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62.行政调解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争议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范畴;

(2)争议纠纷所涉及主要事项属于收到申请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 (3)申请人与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4)有明确的要求、理由和争议纠纷对象;

(5)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尚未受理该调解申请。

63.行政调解申请有哪些形式?

答: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行政调解。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64.行政调解申请如何受理?

答: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解决争议纠纷的渠道;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对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又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该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后,又申请行政机关重新调解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65.行政调解如何组织实施?

答:行政机关发现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当主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实施行政调解。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征求其他当事人意见;其他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实施行政调解。其他当事人提出与本争议纠纷有关请求的,可以合并调解。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应当指派一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主持人;对于复杂、重大的争议纠纷,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调解。行政机关根据

- 33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69.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答:对经行政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对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者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确认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其他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督促履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

70.行政调解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 (1)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2)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3)当事人不愿继续参加调解的; (4)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

(5)其他正当事由。行政调解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除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以外,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争议纠纷性质,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期限、途径。

7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7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3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75.依申请公开有哪些具体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6.政府信息公开是否需要收费以及如何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77.信息公开年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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