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大力发展养殖业,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将租赁给乙方发展养殖业(或库房)所用。
二、租赁期限:即从年月日至国家统一征地为止。
三、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费,每年每亩的土地租用费1700元,每5年增200元.每亩一次性补偿青苗费1230元。付款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每年付款一次。
四、每年国家粮食直补津贴归甲方所有。
五、租赁期内除国家统征、统购外,不得无故变更或终止合同。在租赁期内确因国家统征用地所占,建筑物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方的青苗费、土地费归甲方所有。
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所租用场所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切经营活动。
七、租用期间,甲方无条件保障乙方正常所需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八、甲、乙双方必须按照以上条款执行,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款,由违反方负一切经济责任。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单位留存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方:
年月日
《养殖业租赁合 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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