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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经理岗位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6: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业岗位与经济法的联系

0807020024特许经营学院李美婷

一、职业岗位的选择

岗位名称:特许经营企业的公关经理

二、职业岗位的介绍

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有偿授予被特许经营者使用,从事经营活动。这里所说特许经营权拥有者,即特许经营企业或特许人,被特许经营者则称受许人。目前,特许经营涉及的行业遍及商品零售业、餐饮业、修理业、汽车服务、洗染业等,如鳄鱼、佐丹奴、苹果专卖店,肯德鸡、麦当劳快餐店,富士、柯达专营的彩扩店等。

特许经营企业的公关经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2.与媒体建立并保持良好关系;

3.负责部门的公关工作的策划及具体实施工作;

4.负责企业特许产品的市场宣传,与市场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种市场活动以展示的公司

形象并促进产品的销售;

5.公司整体形象和品牌建设策划与实施。

此岗位的技能要求:熟悉政府机关、国内商业体系与运作,有丰富的公关、宣传战略规划和实施策略方法经验,具有独立的项目谈判能力和较强的解决问题能力,很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及团队精神。

三、职业岗位与经济法的结合

作为一名特许经营企业的公关经理,所涉及的法律内容很多,诸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广告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目前,特许项目的宣传推广主要就是媒体广告,因此结合公关经理其自身的主要职责,最容易出现的误区就是,在市场推广特许产品中或宣传企业形象时的虚假宣传行为。而在整个经济法的体系中,虚假宣传的行为在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三部法律中均有规定和涉及。

1、何为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等不特定的受众误解的行为。

2、《商》《广》《反》三部法律对于虚假宣传的有关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赋予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并且明确要求披露的标准应为“真实、准确、完整”。《商》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由此可见,作为特许经营企业的公关经理,在招商广告及对外宣传中,必须注意两点:

不得欺骗和误导;不得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商》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消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一旦有虚假宣传行为,就意味着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隐瞒有关信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可以根据该条款裁判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的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允诺有标识的,应该清楚、明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的责任是绝对的,也就是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广告主都要对广告负责。而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是相对的,因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广告主之间是委托和代理关系。对于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停止发布广告并使用同样的广告费用,在原来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例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3、作为公关经理,在宣传推广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1)把非注册商标宣传成为注册商标

尽管《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中没有把拥有注册商标作为特许人的必备条件,但是,在特许人看来,拥有注册商标比没有商标或者拥有未注册的商标优势要明显得多。当投资人到特许人处考察询问是够拥有注册商标时,特许人这时只能拿出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标志,对其宣称拥有注册商标;在其网站、授权书甚至合同粘贴、印制的商标或者企业标志的右上方,赫然加注R,以显示为注册商标。

(2)把国内品牌宣传为国外品牌

有一部分消费者亲媚境外品牌,这是不争的实施。因此,投资人在选址加盟项目时,往往旺要看看项目是否有港台或者国外背景,品牌是够来源于港台或国外。部分内地特许人也注意到了这一商机,在没有港台或者国外背景的情况下,为迎合投资人和消费者,在其宣传推广时,对外公然宣称其未香港或韩国、法国等外国品牌,甚至在公司名称上也玩文字游戏,让人一看公司名字就可能误认为是国外或者港台公司的子公司。

(3)直接或者间接宣传被特许人的经营收益

《商》第十七条明令禁止特许人发布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广告。但是,这样的广告往往对投资人有巨大的吸引力。于是,类似的广告仍然招摇过市。“加盟XXX,成功百分百”“足不出户,一天赚几万”等随处可见,有的甚至“邀请”个别“成功的被特许人”现身说法。

(4)展厅展出的产品与库房的产品质量相差大

这个实际上是产品质量问题。但是,在商业特许经营行业,也不仅仅是质量问题。展厅展出的产品也是一种宣传推广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的效果非常好,直接给来考察的投资人

一种视觉的美感,加之展出的产品确实是质量过硬的产品,因此对投资人很有吸引力。因为展出产品也是一种宣传推广方式,所以如果库房里供给加盟商的产品质量和展厅产品的质量相差很大,实际上也可以构成虚假宣传。

4、作为公关经理,应如何防范宣传推广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形象

(1)正当经营,诚信推广

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更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在经营活动中做到童叟无欺,宣传时不自卖自夸,尽管短时间可能没多大效果,但是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还是大有裨益的。

(2)静心策划宣传,认真审查广告内容

对于一个项目的宣传,一定要事先策划。尽管在策划时,可能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但是很可能由于法律认知水平有限,导致在宣传推广方案中出现法律意义上虚假宣传的内容。因此,对一宣传推广方案,在实施前最好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要求所聘请的律师或者专业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尽可能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3)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宣传推广无声胜有声

所谓“酒香不怕巷子深”,尽管这与当今盛世各类广告铺天盖地的环境格格不入,但是,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着实提高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应该是特许企业和其管理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产品或服务质量优化了,被特许人挣钱了,心里舒服了,终端消费者也满意了,企业的大名就可能不胫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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