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优秀人才(高新技术类)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为龙岗社会经济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深龙委[2008]8号)精神,遵照《深圳市龙岗区重点引进培养中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优秀人才(高新技术类)(以下简称“优才”)的评定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初审、专家评审、局务会审议、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认定、区内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优才”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内给予每月1000元专项津贴,每年年底前一次发放。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申报“优才”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近两年以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其他相应奖项;
2、近两年来获得过2项以上发明专利,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区“优才工程”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对象,培养计划实施验收合格,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为所在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1、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创新能力,有解决专业领域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的能力;
2、对所在行业技术发展或龙岗区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五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我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第六条 满足第四条
(一)通过审核者可直接列入“优才”名单。已获得区更高级别人才认定人员不得申报。
第七条 申报。申报人须在有关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从相关网站中下载
《龙岗区优秀人才(高新技术类)申报表》,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六份):
1、《龙岗区优秀人才(高新技术类)申报表》并附电子版;
2、申报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报人的最高学历、身份证、职称证、职务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4、申报人所取得业绩、成就及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受理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补充事项,并退回申报材料,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报。
第九条 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推举组长1名,主持评审会议,最后提交所有成员签名确认的评审结果。
第条 专家评审结果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公示。经审核认定后的名单,在全区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获区“优才”资格,并享受相应的人才优惠政策。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对于“优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培养提升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区“优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