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临时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临时工实行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临时工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校长同意。
2、使用部门推荐临时工人选,由分管校长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并商谈合同。
3、聘用负责人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持相关资格证。
4、校方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临时工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对临时工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列出当月工资发放标准交总务处。
2、总务处统一发放工资。
3、每学期由分管部门根据临时工工作情况上报绩效工资发放量,由总务处统一发放。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临时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2、对临时工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做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除,并在绩效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3、临时工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如对临时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临时工聘用条件:
(一)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所聘临时工年龄:5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四、临时工待遇:
(一)临时工实行工资包干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社保项目一律由自己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一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学校视情况发放适当的福利。
(二)临时工工资构成为两部分,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临时工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适当加班津贴。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须交履约押金人民币叁佰元,签订合同时由校方统一收取。解聘后退回。
六、临时工在聘用期间,因其他原因辞职,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否则扣除履约金。学校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发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七、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立即辞退,辞退后不退回履约金。
20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