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分公司下属各单位招录的从事各项工作的临时工,应招人员经用工单位同意,在担保人的担保下签订录用临时工协议书。
一、来厂临时工,持用工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及有效证件办理政历登记、担保书办理临时工上岗证及工作证,挂牌上岗入厂。没有身份证或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政历不清的,不能录用为临时工。
二、凡是来我厂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先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挂牌上岗入厂,保卫部门收取工本费。
三、签订协议后,临时工由用工单位分配工作,临时工人入厂后,必须遵守厂规厂纪,服从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或违法犯罪的,除处罚本人为,按照集团《关于追究领导干部管理责任的规定》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追究直接管理责任和担保责任。
保卫科
20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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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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