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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1: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喀什水利水电学校 临时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临工队伍的管理,不断提高临时工素质,更好的发挥临时工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劳动法》有关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工的招聘

(一)、杜绝各科室擅自使用招录临时工,凡需要使用、增加临时工的科室,必须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在有需求的前提下,由校党委研究通过并授权的部门聘用。

(二)、各科室要会同人事部门对所使用的临时工严格政治审查,全面了解基本情况、基本技能,把好用人关。

(三)、对从事技术性工作较强的工种,如电工、水暖工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四)、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雇工时,由用人科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经校党委研究通过批准后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执行。

二、临时工的聘用

(一)、根据所缺临时工岗位,由用人科室或人事部门提出人选。

(二)、聘用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身体健康,从事一般性的工作,须经医院体检合格,具有应聘岗位的文化程度与能力水平,胜任聘用岗位工作;

3、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45岁,女性不超过40岁;

4、身份证、暂住证、政治审查等有关证件齐备;

5、凡从事饮食、卫生工作,需提供健康证明。

(三)临时工上岗前,必须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政治审查表”。经批准录用后,由人事部门通知用工科室。

(四)临时工录用后,首先由所在科室进行一定时间的上岗培训,内容包括技能、安全、规章制度等各方面,然后试用一个月,工作胜任可继续留用。

(五)临时工试用期通过后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限为一年一签,同时根据科室用工的不同,履行职责的不同,科室与临时工必须要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三份,由聘用科室、人事部门、本人各存一份。

(六)临时工合同签订到期后,由用人科室向校党委或人事部门提交是否继续聘用的申请,经由校党委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七)临时工《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履行缴纳临时工社会保险中单位承担的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发放劳动报酬。

三、临时工待遇

(一)按岗及工作量付酬,不同劳动岗位,领取不同工资;

(二)工资分为两个部分,月工资的70%部分为基本工资,30%部分为奖励性工资,每月根据科室考核结果由人事部门发放工资,对年度工作优秀的临时工,酌情予以奖励;

(三)根据工作情况,临时工工资在每月15日之前发放,一般情况下,每一年进行一次工资调整。

(四)临时工工资由人事部门统一造表发放。

四、临时工的解聘

根据《劳动法》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科室及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聘用期到,不再续签,自动解聘;

(二)、个人年龄超过规定年龄者;

(三)、工作不能胜任或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工作者;

(四)、严重违反国家、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科室提出,拒不改正或不服从管理的;

(七)、在工作期间出现政治审查出现问题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临时工聘用期满或中途解聘,用人科室应提前三天通知人事部门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临时工管理

(一)用人科室负责对临时工进行考勤、考核及督促工作,同时要关心临时工的学习与生活。

(二)人事部门与分管领导将不定期对使用的临时工进行工作检查,对表现突出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者,可提出奖励与解聘建议。

(三)对经济实体、饮食、等学校不支付工资的部门,其临时工由所管辖范围内的科室管理,人员及数量报人事部门、保卫科备案。

六、临时工奖惩考核

(一)用人科室根据与临时工签订的责任书标准、要求,对临时工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向人事部门备案。

(二)当年考核优秀的临时工,有限考虑续订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临时工不能继续在我校工作。

(三)因违反学校规定或在工作期间公安系统列入“黑名单”人员不能继续在我校工作。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

临时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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