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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笔记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

三、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四、法律制定或认可的主体是:国家。

五、保证法律实施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六、法的本质和特征的决定力量是:经济基础。

七、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中华体系。

八、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开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九、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

十、规定人们可以自行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指的是:授权性规范。

十一、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二、在当代世界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英美法系国家。

十三、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这种价值被称为:法律的工具价值。

十四、最为古老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

十五、法律是伴随着哪些出现而产生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国家。

十六、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是:资本主义法律、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

七、最早出现的一批奴隶制的成文法律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

十八、法律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目的价值。

十九、法律的正义包括:分配正义、平均正义、矫正正义。

十、法律的三要素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二十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为: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二十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

二十三、法律的渊源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二十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

二十五、法律与其价值之间最基本的对应范畴: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二十六、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第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第二个决定性因素是奴隶制的出现。

二十七、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的共同特点。

奴隶制法律的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封建制法律的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何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二十八、法律的基本特征。

1、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十九、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十、法律价值的概念和特点。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三十

一、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三十

二、法律的分类

1、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7、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分为:法系。

三十

三、法律原则的特征。

1、是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

2、比法律规范更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

3、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述。

三十

四、法律原则的分类。

1、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三十

五、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二者存在的区别:

1、存在时间不同。

2、调整范围不同。

3、实施方法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我国法律在性质上完全过渡到社会主义是在:1956年。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农联盟。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为: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六、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意志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

七、有权制定和修改我国宪法的是:全国人大。

八、现在通常采用的法律案的表决方式为:按电钮。

九、享有法律案的公布权的是:国家主席。

十、属于法律调整的关系的是:婚姻关系。

十一、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是:国务院各部委。

十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同点为:根本任务、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历史使命。

十三、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是: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

十四、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

十五、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采取的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十七、社会主义法律系统化的方式分为:法律汇编、法律编纂。

八、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

十九、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性法律。

十、在我国法律适用于:我国公民、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居留我国的无国籍人。

二十

一、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二十

二、属于法律客体的有:物、智力成果、人体、行为。

二十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义务。

二十四、属于从方法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为:历史解释。

二十

五、法律事实的种类:事件、行为。

二十六、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行为、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二十

七、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二十八、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

1、发生的同时性。

2、应对性。

3、相对性。

二十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及其重要特点。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统一的保证是共产党的领导。如果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的话,那么,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十、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贯彻实施党的政策中起着特殊的不可取代的作用。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社会主义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党的政策带有较强的原则性,社会主义法律有很强的具体性。

(4)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

三十

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为补充。但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此外,在实践中还应划清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之间的界限。

三十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

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它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它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而且包括修改或废止过时的法律。

4、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三十

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主义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三十

四、违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要件:

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3、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备的外部条件。

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心理状态。

三十

五、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三十

六、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是一种思想关系。

2、它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它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一、“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

二、主张法治即“法律的统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三、违法必究的核心是:反对特权。

四、我国政治体治改革的核心是:扩大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

五、社会主义法律价值有:自由、正义、效率、秩序、公正。

六、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有:

1、维护法律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法治

4、保障公正司法

5、搞好法律监督

6、坚持依法行为

七、社会主义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有: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培养遵纪守法风气、繁荣文学艺术、提高公民教育科学水平、涤荡精神污秽。

八、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制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消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九、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这是对法制阶级本质的揭示。

2、法制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的实施。这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

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这是对法制的要求的集中表达。

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这是建立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十、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保证。

十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不可分割,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在整个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辩证关系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二、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2、法治本身又反过来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区别:

1、固有的属性不同。

2、在法国中的地位不同。

3、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经济条件的不同。总的来说,有法制不等于有法治,但有法治则不可以无法制。

三、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第四章

宪法

一、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通过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人权宣言。

二、我国解放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三、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1954年宪法。

四、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具有倒退表现的一部宪法为:1975年宪法。

五、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工人阶级领导。

六、我国目前少数民族的个数有:55个。

七、宪法的发源地是:英国。

八、把“人权”引入宪法始于:十届人大。

九、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

十、“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出自:洛克。

十一、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

二、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十三、我国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是:《临时约法》。

四、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自治乡。

十五、我国最重要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政协。

十六、属于我国统一战线组织中新加入的成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七、我国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

十八、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问题为主题的官方文件,时间:1991年。

九、宪法特点表现在:内容、效力、制定程序、修改程序。

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二十一、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总纲和序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二十二、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表现在: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便于调动中央积极性、便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便于国家权力统一行使。

二十三、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行政区划层级包括:省、县、乡。

二十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广泛性、真实性、一致性。

二十五、属于国务院的职权的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编制执行国家预算。

二十

六、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二十

七、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法治原则。

4、精简的原则。

二十八、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标志。

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准则。

3、从政权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政治经济精神三大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独立和安全的职能。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二十九、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通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三十

一、单一制和联邦制各自的特征。

单一制特征:

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联邦制特征:

1、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2、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三十

二、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1、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2、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三十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三十

四、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十

五、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三十

六、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三十

七、国家机构的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三十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十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

3、监督权。

4、任免权。

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6、荣典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宪法实施的保障。

1、宪法的自身保障:

A、规定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B、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C、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2、普通法律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五章

行政法

一、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行政关系。

二、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于:1993年。

四、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臻成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2006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于:1996年。

七、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八、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国务院各部门。

九、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是:法律。

十、拥有行使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权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十一、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二、行政机关按职权的效力范围,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十三、公务员的录用坚持以下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十四、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五、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根据立法权的来源,可把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七、根据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

八、属于行政立法的名称有:决议、命令、条例、决定、办法。

九、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十、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人民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十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二十

二、我国行政机关的特点。

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国家。

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它行使的职权是国家行政管理权。

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二十三、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6、保护国家和工作秘密。

7、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四、行政行为的主体和性质。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政行为按方式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二十五、行政立法应当符合的要求。

1、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

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4、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二十六、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二十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十

八、行政强制执行采用两种: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强制征收。

二十

九、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与合理原则。

2、效能与便民原则。

3、监督与责任原则。

十、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 10 则;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监督制约原则。

三十

一、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

1、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决算。

3、监督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并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及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审议行政机关提出的议案,对不适当的议案有权予以否决。

5、有权罢免由其决定或选举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6、向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行政机关应予答复或说明。

7、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8、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六章

民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颂布于:1986年。

二、我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三、我国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五、宣告失踪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七、在商务中尤其是国际商务中的“发盘”指的是:要约。

八、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九、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岁以上。

十、目前国内民法学家称为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表示一致、利益等价、有偿。

二、民法的渊源有:宪法、专利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收养法。

十三、法人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有必要的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十四、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十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有: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共利益。

十六、以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以特定形式作出,民事行为可分为: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十七、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收益、使用、处分。

十八、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无期限物权。

十九、知识产权的特征有:财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独占性、时间性。

十、能成为专利权主体的有:发明人和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所在单位、专利受让人、专利受遗赠人、合法继承人。

二十一、合同担保的情形分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二十

二、常见合同的种类有:买卖、赠与、借款、租凭、承揽。

二十三、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二十四、我国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十

五、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在年龄方面应是:10周岁以下。

二十

六、身份权的主要种类: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亲属权、监护权。

二十七、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十

八、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二十

九、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十、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实施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

5、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7、一定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三十

一、代理的特征及种类。

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3、代理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或者说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而为的行为。

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三十

三、债的法律特征。

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三十

四、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协议。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4、合同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三十

五、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三十

六、有效遗嘱成立的条件。

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三十

七、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三十

八、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顺序: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七章

商法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个。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属于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形式有: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前多少日通知全部股东:15日。

五、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通过于:1986年。

八、破产案件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通过于:1995年。

十、保险条款的不可抗辩条款有效期限为:2年。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人数为:5-19人。

十二、我国破产立法采用的标准是: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

三、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五、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国际相通性。

十六、票据的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

十七、自益权的内容包括:利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出资转证权。

八、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表现在:消除赌博可能性、防止道德危险、限制赔偿程序。

九、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自杀条款、不可争辩条款、复效条款、交费宽限期条款。

十、票据功能包括: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二十一、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二十

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行为只存在于:汇票关系。

二十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四、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以下规定。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人民币30万元。

4、以科技开发、咨询和服务性为主的人民币10万元。

二十五、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责任方式不同进行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从公司间的组织关系性质来划分:总公司和分公司。

3、从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来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

二十

六、有限公司的股东权。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

自益权内容:

1、利益分配权。

2、剩余财产分配权。

3、增资优先购买权。

4、出资转让权。

共益权内容:

1、股东会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4、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召集权。

二十

七、有限公司的特征。

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二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公司资本平均分为若干均等股份。

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比较严格,程序较为复杂。

二十

九、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十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三十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是附合合同。

2、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三十

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价值为限。

3、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

4、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特征:

1、保险主体的自然性和广泛性。

2、保险金的定值性。

3、保险的储蓄性。

4、保险费的非讼性。

第八章

经济法

一、经济法调整的关系是:经济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开始施行于:1993年。

三、纳税人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被有些法学家称为“经济宪法”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六、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于:1993年。

七、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收到决定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15日。

八、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九、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多长时间内,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0日。

十、宏观调控的法律内容包括:计划与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金融法、价格法。

十一、市场规制的法律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房地产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二、税收的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十三、税种按征税对象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自愿税。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十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3、市场规制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十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相统一。

十七、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

3、税种税目。

4、纳税环节。

5、违章处理。

十八、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

1、税务管理。

2、税款征收。

3、税务检查。

4、法律责任。

十九、产品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标准化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抽查监督制度。

十、消费者权利的主要内容。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受尊重权。

二十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作虚假宣传广告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8、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

9、违法进行有奖销售行为。

10、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的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第九章

刑法

一、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通过于:1979年。

二、我国刑法把犯罪分成:10类。

三、管制的最高期限为:3年。拘役最高期限为:1年。有期徒刑最低期限为:半年。

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之外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在几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3年。

五、判决管制的,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六、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七、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溯及力标准有:

1、从旧原则。

2、从轻原则。

3、从新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5、从新兼从轻原则。

八、犯罪构成的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犯罪客观。

九、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

十、犯罪主观方面通常是指:故意、过失。

十一、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有: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生理病理、不法侵害。

二、在我国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十三、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四、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是:危害行为。

十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十六、共同犯罪的三个要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2、共同故意。

3、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十七、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1、为了他人或自己的合法利益。

2、危险正在发生。

3、不得已而采取。

4、避险不能过当。

十八、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

十九、我国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对我国刑法的任务作明确规定: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十、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触犯的是刑法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十

一、犯罪主体具备的条件。

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十二、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爆炸等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对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应责令家长和监护人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十三、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

3、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不针对第三人。

4、防卫不能过当。

二十四、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十

五、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十

六、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

七、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十八、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二十

九、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十、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规定。

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

4、规定了“死缓”制度。

三十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

三十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三十

三、假释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2、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十

四、我国刑法上的时效?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20年以后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于:1979年。

二、证据的特征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三、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者为:控诉方。

四、取保候审包括:人保和财产保。

五、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控诉期为:10日。

七、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为:5日。

八、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

九、可以不延期审理的是:犯罪嫌疑人欲更换代理人的。

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十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

十二、公检法在诉讼活动中应: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十三、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辩护人、证人、法定代理人。

四、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十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在于:防止串供、防止逃避侦查、防止报复社会、防止更新犯罪、防止其他意外。

十六、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七、刑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八、立案的条件为:有犯罪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

十、提起公诉的条件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定,充分、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二十一、属于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的有:没有上诉的判决、没有抗诉的判决、终审的判决 19 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

二十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刑罚有:死刑、罚金。

二十

三、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十四、第一审程序法庭审判必经的阶段:开庭、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

二十五、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十

六、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二十

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哪项为主导的法律关系:法院。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是民诉法的:对空间的效力。

三、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出的时间是:开始审理时。

四、当事人对有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

五、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管辖权属于:原告住所地。

六、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七、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当事人。

八、拘留的最高期限:15日。

九、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到庭的:延期审理。

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一审终审。

十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是:第三人、证人、法定代理人。

十四、属于给付之诉的诉讼案件有:遗产继承、赔偿损失、返还财物。

十五、我国民事诉讼的效力是: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

十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纠纷发生地。

十七、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十八、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公开的有: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名誉侵权案。

十九、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一审原告、一审被告、诉讼代理人。

十、案件再审的条件有:判决已生效、判决有错误。

二十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十二、地域管辖的种类: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二十

三、诉的构成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二十四、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分类: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

二十

五、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诉讼中止和终结。

5、判决和裁定。

二十六、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十七、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2、辩论原则。

3、处分原则。

4、调解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二十八、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必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

3、必须是在诉讼中进行的。

4、必须有碍于诉讼的进行且未达到犯罪程度。

二十九、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经过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于:1990年10月1日,共11章75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通过于:1994年。

21

四、当事人自知道自己的权益受行政机关侵害自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几个月内提起诉讼:3个月。

五、经人民法院几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撤诉:2次。

六、行政诉讼原告具有的特征: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七、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的特征:原告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与具体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诉讼开始时参加到案件。

八、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范围是:被告认为需停止执行的、原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九、适用调解的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案件。

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代为诉讼的人数为:1-2人。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1个月。

二、行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十四、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有: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十五、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理人。

六、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方承担。

七、行政诉讼程序的三个基本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八、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

2、合法性审查。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4、不适用调解。

5、行政损害赔偿。

十九、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非其他主体。

2、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3、行政诉讼的原告为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十、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十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政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2

二十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三、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十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根据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国际法

一、狭义上的国际法是指:国际公法。

二、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领土变更。

三、国籍形成标准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四、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

五、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

六、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

七、我国被批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的时间是:1996年。

八、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1997年。

九、完全的、无保留的、不能撤销的承认具体是指:法律承认。

十、最严厉的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是:限制主权。

十一、国际法主体必备的条件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国际社会的成员。

二、联合国制定的三大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十三、联合国最主要的审议机关是:联合国大会。

四、联合国正式成立于:1945年。

十五、我国重新成为世贸成员是在:2001年。

十六、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被称为:正常基线。

十七、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八、外国军舰经过我国邻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十九、联合国下属的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是:托管理事会。

23

十、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有: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十

一、国家的元素有:居民、领土、主权、政权。

二十二、国家责任形式有:限制主权、赔偿(最经常、最普遍)、道歉、国际审判。 二十

三、我国国籍的立法原则有:混合主义、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 二十

四、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为:谈判、签署、批准、互换或交存批准书。

二十五、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二十六、其他国家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权、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权。

二十

七、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

二十

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十

九、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它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它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而不是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它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它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十、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三十

一、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条件。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泊。

三十

二、条约的特征。

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否则就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三十

三、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的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它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

3、它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

4、它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为:冲突规范。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准许后多少日内,申请人必须提起诉讼:30日。

四、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时间是:1986年。

24

五、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法。

六、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遗产为不动产且在我国境内的,适用:中国法。

七、涉外民事关系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

八、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分为:直接调整、间接调整。

九、早先使用的连接点包括:居所、住所、国籍、行为地、法院地。

十、可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

十一、涉外不动产所有权在我国适用的有: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包括宪法、民事及其他经济和民事立法。

2、国际条约。

3、国际惯例。

十三、在我国,遗产的法定继承中,关于动产的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十四、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十五、我国对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拥有的管辖权的是:

1、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2、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

4、高级人民法院。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六、涉外民事关系的选项有:

1、中国公民与英国公民结婚。

2、外国公民继承其亲属在中国的遗产。

3、外国不动产转让给另一方。

4、中国公民在外国宣告死亡。

七、构成涉及民事关系的要素。

1、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留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民事关系的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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