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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目录

一、新办企业注意事项汇总

1、办理申报基本要求

2、延期申报

3、当年退运或补办报关单、核销单

4、海运费、佣金、保费处理说明

5、增值税申报报表的说明

6、生产型企业不得商贸型出口的规定

7、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中的一些问题

二、2005年全年政策汇编

1、出口企业退(免)税开业、变更、注销认定工作流程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2006年全年政策汇编

1、关于生产企业以前年度退运补税的相关操作办法

2、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操作指南

3、关于退税帐户

4、关于不正常申报处理办法

5、关于加强新办生产出口企业及小型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6、出口合同备案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方式

三、2007年全年政策汇编

1、关于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告

四、2008年全年政策汇编

1、甬国税发〔2008〕87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3、怎样处理特殊数据的免抵退税计算

新办企业注意事项汇总

一、办理申报基本要求

一、预申报在5日之后10日之前,正式申报5日之后、15日之前完成。

二、本人办公室的电话号码为:87417053(主楼五楼),电子邮件地址为:yuwenjieyx@mail.nbtax.gov.cn。企业每天要查收一次电邮。

三、企业如有报关单收到,或没收到报关单,但已知确切号码,请速去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递交,递交后如有超过一个月还未到,请对照自己是否递交错误,如一切正确,请马上与海关联系再补递交。

四、C类企业从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之日起须90天内申报完毕(包括核销单同时要申报),从申报之日起90天内要收齐单证,否则须补税,请切记。但B类企业外汇核销单可以在210天内任何时候收到并装订好,以便检查,如果超过期限,也要补税。

五、办理退税程序为:网上预申报——大厅金瑛老师处读入正式申报数据,再到503办理正式申报审核,同时递交《退税申请审批表》——25日之后到大厅来取资料及读反馈信息。

六、申报时,请大家检查一下,是否带齐资料,否则各位要麻烦多跑几趟:

1、各类明细表3份,以套分开为3套(每类明细表各一张合订成一份)。注意汇总表不要分开。

2、增值税申报表1份。增值税附表二1份

3、汇总表如有退税,打印4份,如没退税,打印3份。

4、已经收齐单证的报关单。

5、C类企业的外汇核销单。(无纸质核销单的可不带)

6、有进料加工的企业其它报表,手册复印件等。

7、退税部门三颗章是否加盖齐全?位置是否正确。

8、汇总表附表3份,与明细表一样装订分类。

9、明细表二份在我处盖章后可取走,但汇总表不能取走。

10、拿来的原始单证(报关单与核销单)可同时盖好\"已退税\"章,如果没有要求留下备查,也可取走.

11、申报时间最好与增值税申报同时进行,每个月都有一些企业在增值税报表比对时产生差错,在网络申报或其它申报时定要仔细比对,特别是\"不得抵扣税额\"

七、企业来申报时,在软盘上建立以下五个子目录,前面的数字也要写,具体为:1预申报,2预反馈,3明细,4汇总,5反馈。

八、如果出口退税申报与纳税申报不一致,但原因是纳税申报错误的,那么纳税申报要重新第二次申报,并请把第二次纳税申报表也一并附上来。

九、如有商品码或申报系统升级,可去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软件及查询文件(www.daodoc.com)

十、如发到本人邮件,在电子邮件的主题中必须写上企业的名称(可以简称)与海关码后5位,如:天阁汽配73010。

十一、台帐内在视同内销栏,不要填写正常内销的数额,所谓视同内销是本来外销,但因为各种原因而补税等如同内销的这部分金额,大家要注意了。如帐的栏目要填写清楚。

二、关于延期申报的说明

1、延期申报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办理:一是报关单改单;二是核销单核销日期因客观原因超过90天但少天180天;三是特殊情况。

2、因报关单改单而延期申报申请,需随带以下资料:一海关(货代公司)改单证明;二原报关单复印件;三企业情况说明;四延期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因核销单的原因延期申报申请,需随带以下资料:一合同原件,确实因信用证或其它方式收汇超过90天但少于180天;二原报关单复印件;三企业情况说明;四延期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关于当年退运或补办报关单、核销单的说明

1、补办报关单与补办核销单:

一在申报系统的单证申报中,补办报关单或核销单模块中,输入数据,打印出报表,再输出数据到软盘。 二随带原报关单或核销单的复印件、情况说明、软盘、报表一份到税务机关。

三在税务分局申报后,到11楼的税源三科开出证明,就可到海关或外管局去补办单证。

2、当年退运:

一、在申报系统中的单证申报中,在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模块中输入输入数据,打印出报表,再输出数据到软盘。

二随带报关单的复印件、情况说明、软盘、报表一份到税务机关。 三在税务分局申报后,到11楼的税源三科开出证明,就可到海关拉货。

四在下个月的出口退税申报中,把该条出口数据进行红字冲销,并把二条数据同时接单就可。

四、关于海运费、佣金、保费二种处理方法说明

1、海运费(包括佣金、保费)不要接单,其它单证可以接单,到税务机关来预申报。在预申报后,企业读入、处理信息后,再把海运费(佣金、保费)做单证收齐正式申报。

2、可以先做入当期单证收齐,等预申报后,再到设置信息标志内,把信息不齐标志为空,就可正式申报。

五、关于增值税申报报表的说明

1、对于期未留底税额,要注意“上期留底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这几项。电脑内增值税报表的输入数据,进项税款转出与不得抵扣税额有相同与不同之处请注意。

2、销售额一定要对直,也就是说,征管纳税申报时的销售额要与出口退税申报时的销售额一样,因为二者申报的时间有差距,所以有可能造成二者销售额不一致的情况。

3、对于应退未退到的税款,有些企业没有在下个月的期未留底税额中减掉,使留底税额虚增。如果有上月的应退税额,但本月还未退到,那么都要把留底税额减去应退税额。财务上做其他应收款。

六、关于生产型企业不得商贸型出口的规定

各企业注意自己的经营范围,特别是出口退税以生产型企业认定,但进行商贸型活动,没有生产能力而作为生产企业退税,这种行为性质相当严重,以骗税进行查处。

七、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中的一些问题

1、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单证,由于信息未到,不能参与免抵退计算的,不要求企业作撤单处理,以后月份信息到了系统会自动参与免抵退计算;

2、对于企业红字冲的申报数据,企业在正确数据作单证收齐同时,一笔蓝字错误数据和红字数据也及时作好单证收齐工作 ,并同时参与免抵退计算;

3、在上报单证齐全的时候,原始凭证(报关单及核销单)一定要附好,超期并没附原始凭证的,自动去交税,并把该条数据从申报数据中红字冲减。

4、因为报关与退税申报的脱节,造成在单证不齐申报时,申报的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出口时间等都是自编,与实际的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出口时间不符,当单证收齐时,企业往往修改报关单号与核销单号,但出口时间并未修改,请企业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用红字冲销法进行改正,并要记住二票都要做接单收齐。

另:时间不符也有二种情况:一是实际出口时间比自己的申报输入时间早,大家要注意3个月期限的问题,不能因为输入时间没超期,但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却超期的情况发生,这是要补税的。二是出口时间比申报输入时间晚,则只须红字调整一下即可。

5、以后,红字冲减的数据,一律需在备注栏内说明情况,如果红字冲减有对应的数据,还需写明冲减的对应数据的报关单号。

6、每年年末在25日后,尽量不要出口,一定要出口的企业,请特别要注意出口日期的归属问题,不要把今年的销售当成明年的,也不要把明年的销售当成今年的,同时要注意开具外销发票的时期。

7、对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需进一步明确。特别是第四款,自2004年6月1日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除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外,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方能办理退(免)税。90天内未能及时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单证不能作收齐(BH)处理。

8、对企业红字冲的申报数据,督促企业在正确数据作单证收齐同时,一笔蓝字错误数据和红字数据作好单证收齐工作,并同时参与免抵退计算。对无正确报关单号、核销单号码的冲红数据,或报关单串户,或原先自编号输入日期同实际报关出口日期相差较大的,当月接单超出申报期限的,而实际又未超期的,一律要求采用红字冲办法,并可加以说明。

9、按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规定,对出口退税率为零的报关出口货物,企业勿能当作一般出口货物进行免抵退申报,也无需征退税差额进项转出,该批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已参与免抵退计算的,企业一律红字冲回,当期作单证不齐标志为空处理,并计征销项税额。

2005年全年政策汇编

2005-12-30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备案单证说明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2006年度全年政策汇编

2006-1-23 关于生产企业以前年度退运补税的相关操作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结合CTAIS设计,现作如下规定:

一、操作办法

1、企业以前年度的退运都通过退运返纳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2、企业补缴的原免抵退税款,应相应调整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3、企业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实行上门申报方式,并须提供《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和已补缴的原免抵退税款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根据系统提示,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与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保存,否则退回纳税人。

二、操作步骤:

1, 企业首先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在“单证申报”输入明细数据,打印出明细表一式三份,拷出软盘数据,连同报关单,核销单复印件。

2, 到税务机关一楼大厅戴春雷老师处开具税单(一份明细表交戴老师)。 3, 持税单到开户银行缴税。

4, 到分局出口退税组办理退运申报,并随带所有的缴款书,税单及软盘报表。 5, 再到1113室税源三科出具退运税务证明。

6, 企业在下月填制纳税申报时,补税款填列到纳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如此栏有退税额,则冲减应退税税额,如此栏无退税额,则此栏用红字填列)。

如有补税情况,企业必须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对下月增值纳税申报进行申报(一楼大厅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申报表软盘、退运证明及补税单复印件。

2006-04-17

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操作指南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登记认定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除填写《认定表》之外,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

6、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申请资料;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提供相关规定文件时,一并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并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一份。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出口企业必须按规定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办理出口注销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软件及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目前出口退(免)税管理已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端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税务机关使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企业类别选择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以及升级程序可以在www.daodoc.com网站免费下载,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也可提供免费下载。出口企业应及时根据业务需要或税务机关通知对申报程序进行升级、更新。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应及时通过互联网登陆中国电子口岸中的出口退税子系统,通过该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结关信息,以便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纸质报关单;核对报关单电子底账和纸质单证数据,确认无误后进行数据确认、提交,中国电子口岸将把电子数据提交到国家税务总局,由国税总局将数据清分到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以供出口退税审核使用。

三、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退(免)税申报有关规定

1、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领购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出口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开票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申报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一般分为三大步骤:出口退税预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出口企业预申报时应提供预申报软盘。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按规定对该笔出口业务作内销补税处理。

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六类企业):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四、出口企业延期申报有关规定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其他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特殊原因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从2005年5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与退税审核。

1、申报受理

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及时受理退税申报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2、退税审核及相关规定

新办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月份起两年内在申报时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其中生产企业在一年内实行免抵不退办法计算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在两年内退税审核必须在将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通过后,方可办理退税。

对上述“六类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六、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200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实行单证备案管理。

1、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以及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出口企业,要求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备案单证。

七、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七种行为

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自2006年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2006-04-04

关于退税帐户

注意账户问题,已经有几户企业因为帐号或银行名称不对,或者在二楼大厅未定为退税帐户,或者退税期间更改帐户,使退税款未退到,造成工作非常被动:

1、所有有退税的企业,请在本月内对照检查一下自己的退税帐户及银行(都要全称),一定要与开户许可证相比对,绝对不能错、漏一个字,不能颠倒顺序等。

2、在退税款还未到达账户之前,绝对不得变更帐户。

3、有变更退税帐户的,必须提早通知我,并到二楼大厅去更改好,并要告诉大厅办理人员,该帐户为退税帐户。

4、出口退税审批表内填写的退税帐户及银行名称必须填全称,要与本次清理后的正确银行及帐号相一致。

2006-05-16

关于不正常申报处理办法

1、根据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在申报时,一齐上报,否则视同内销。

2、根据国税发〔2004〕164号文件精神,“90天内办结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因申报期限每个月为15日至,所以原规定15日后出口且90天到期的单证,还可以顺延至下个月申报。但是,如果因不及时申报,出口日期在每月15日之后申报日期之前且90天已经到期的单证,必须单证收齐申报完毕,不得延期至下月申报,否则视同内销。比如说2月17日出口的,90天到期日为5月17日,企业在15日前申报的,可以把此单证推迟到下个月作单证收齐,但是企业17日来申报,那么必须把该单证在5月份作单证收齐申报。

3、不正常时间申报的企业,因打乱了调库计划,退税款在不能满足指标的情况下,延期退款。

4、正常正式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包括15日)之前,除非税务机关通知可以延期,除此之外,不得延期。 2006-08-15 关于加强新办生产出口企业及小型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及市局转发文件精神,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对尚处于免抵不退计算、管理的新办生产企业及小型企业进行统计、清理,企业对上述应退暂不办理退库的税款,视同按月办理的应退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第15栏)如实填报。

2006-09-30

出口合同备案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方式

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

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纪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受理后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退回企业的出口合同,今后一律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束后,税务机关须将确认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电子底账,以备今后审核出口退税时使用。同时,税务机关打印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见本通知附件2),一份反馈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出口企业已完成出口合同备案的,如果税务机关已给出口企业出具了备案出口合同的受理和审核结果单据的,出口企业不必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未出具的,出口企业必须应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同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按审核确定的备案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目前有关出口合同备案中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退税相关功能的软件升级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将另行下发。出口企业申报备案出口合同中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需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该笔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合同备案的拼音字头,字体大写)。在有关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前,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出口合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

2007年度全年政策汇编

2007-06-11 关于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告

一、本次纳入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的范围为宁波市鄞州区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2007年5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向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上述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使用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2007年5月1日之前出口的货物,除原20户试点企业外,核销单管理继续沿用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

三、外汇管理机关和国家税务局通过新建设的系统实现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双向加密传输,双向比对,确保出口核销数据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实现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减轻了出口企业负担,是优化贸易外汇管理和出口退(免)管理的一项举措。

四、出口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机关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并对所报核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口企业故意错报、虚报、重报核销信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所有出口企业在进行申报数据录入时必须确保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生产企业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时,视同核销单已收齐,【单证不齐标志】栏中无须标注“H”(无核销单)。出口企业预审后,必须接收、读入主管税务机关的预审反馈信息,以便更新预审数据的信息不齐情况。

六、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的(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远期证明》),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备注栏标注“YQSH”(远期收汇)标志。

七、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时,可暂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起满180天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第九条处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需将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核销期限仍无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第九条处理。

八、出口企业为其他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满180天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远期收汇除外),按第九条处理,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证明经审核不符规定的,受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

九、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在规定期限内,无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或税务机关对数据有疑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出口企业凭查询通知书向核销地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并及时补传税务部门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对经查实属企业未办理收汇核销的,应通知企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出口企业应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核销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证明经审核不符规定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处理方法:

1、对于外贸企业滞留在申报环节(即因等待货源地函调复函过程中暂不退税的以及“六类企业”因无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滞留在审核系统申报环节的数据)中的申报退税数据,税务机关作不退税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应的数据从审核系统中删除,并按有关规定告知相应出口企业。

2、对于生产企业,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在次月增值税申报纳税、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并使用红字调整的方法在申报系统中冲减已申报的出口数据。

2008年度全年政策汇编

2008-06-11

一、甬国税发〔2008〕87号

一、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申报退税时,出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计算机二期网络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96号)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应在申报之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表式见附件1):

(一)《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二)出口货物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供货企业产品说明书;

主管退税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在《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企业按照退税部门认定的扩展码申报。

二、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具给出口企业的单证,主管退税部门同意出口企业在单证未使用前作废,除《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外,企业凭以下资料申请开具红字单证:

(一)开具相关红字退税证明的申请报告;

(二)红字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

(三)需作废的已开具未使用相关退税证明所有联次。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企业上述申请资料后开具红字单证,原开具单证在审核系统中不再作删除处理。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需要作废的,在审核系统中不作处理;主管退税部门应将作废的所有纸质单证全部收回并存档。

三、企业报关出口取得的报关单号码后9位与以前年度的报关单号码后9位重号或生产企业发生改单业务,持新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需附上出口退税传输系统中打印的该报关单电子信息。

四、出口企业发生迁移,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在迁移前办结已审核通过的退库、调库手续,并在《出口企业跨区迁移情况表》(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同意后交出口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出口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结跨区迁移操作后,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迁入地退税部门在办理退税认定后,将附件二的其中一份交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软件出口企业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软件相关服务,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免税:

(一)出口企业在软件产品出口以后,凭以下资料按月到所在地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软件出口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软件出口合同》(正本);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电子信息;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软件出口免税证明申请表》及规定资料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软件出口免税证明》(见附件4)。

(三)软件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软件出口免税证明》向征税部门申报退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软件出口免税证明》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

2008-05-01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2008-08-10

三、怎样处理特殊数据的免抵退税计算

很大的一部分企业至目前为至,还搞不清楚“设置信息标志”的作用及方法,在此进行详细说明,请企业仔细阅读。

一、信息不齐标志的内容及电脑的处理程序。所谓设置信息标志是指企业已经做了单证收齐,但信息收齐或不齐的数据处理方法,有自动与手工工二种方法。一般来说,正常的单证做了单证收齐,进行预申报之后,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会自动打上信息不齐或信息齐全的标志,企业如果把反馈信息读入自己的电脑并处理后,申报系统内的数据就会根据反馈的情况也自动打上信息不齐标志“BH”、“B”、“H”或为空。如是空,则信息已经到齐,叫信息齐全,系统就会把该信息汇总计算出免抵退税额;如果是其它的三种情况,叫信息不齐,则都不会自动进行免抵退税计算,“B”代表无报关单信息,“H”代表无核销单信息,“BH”代表二者信息都不到。

二、信息的自动处理方法。自动信息标志的设置,就必须要预申报。预申报的作用就是做了单证收齐的数据,一是看信息有没有到,二是看收到的信息是不是正确。但预申报的信息要在税务机关出现,必须要经过几个关键的步骤。首先企业在报关出口之后,马上要在“电子口岸”的“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数据。企业提交的数据与海关的数据进行比对之后,会随时提交到国税总局的服务器,然后市局出口退税处会从总局服务器收集最新的数据,而作为区局及分局的预审核和正式审核,就是根据市局的数据进行的。但是这里面有几个步骤问题,第一步:假如企业提交的数据错误,或者海关发送的数据错误,那么税务机关就永远也收不到信息,在预申报中审核系统就会把该项数据打上信息不齐标志,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去“电子口岸”查询,假如无“国税总局已经接收”的信息提示,说明就是这种情况。但假如有“国税总局已经接收”的信息提示,企业也已经做单证收齐,却一直信息不齐,就有可能是第二步骤的问题:市局没有从国税总局接收到信息,或者信息丢失。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需要到税务机关报告,并向市局反映情况,等市局再次接收后,信息就可到达。在这里要提醒企业,市局从总局接收数据是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一般只接收一次,大概在5日左右,所以企业的预申报都要求在5日之后进行,在特殊的情况下,市局也有可能在不同的时间接收二到三次,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企业第一次预申报与第二次预申报的信息齐全数据不一样,或预申报与正式申报的信息齐全数据不一样。会造成企业及审核人员很大的困扰,浪费了企业与审核人员的时间及精力。为此,也呼吁一下市局从总局接收数据要规范化,接收时间要定时化。

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信息不齐。上述预申报审核之后,一般正常做单证收齐的数据,系统会根据市局的信息自动分成信息齐全和信息不齐二种,信息齐全就是信息不齐标志为空,它们会自动进入免抵退税计算,并会在当期或前期的《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报表打印出单证数据;而信息不齐的数据,系统就会在信息不齐标志上打上“BH”、“B”、“H”,自动剔除免抵退税计算。但是对一些特殊的数据问题没办法自动处理:一是运杂费、保险费、佣金,这些红字数据报关单号码都是自编的,如何进入免抵退计算的问题;二是企业出口销售暂估入帐,正确的报关单数据到达后,做了红字冲销,则自编的一红一蓝的数据如何处理问题;三是原来的报关单号码在录入时错误,后来才发现正确的号码,故而进行了冲销处理,但原来做了错误报关单的一条蓝字和一条红字如何处理的问题。这里要明确:

(一)不是所有的红字数据都要手工处理,除了报关单错误之处,商品代码错误或金额错误或者其他原因错误而冲销的数据,信息到齐后还是会自动进入计算。

(二)假如报关单错误,但是又未接过单,只要接单时改为正确的报关单号码,就不需要另行处理了。所以必须要手工处理的数据满足以下条件:报关单号码是自编或错误的,但又不能改为正确的报关单号码进行单证齐全申报,信息收齐数据永远不可能从预申报中取得,但又要进入免抵退税计算。

四、特殊数据信息的手工处理方法。满足上述条件的数据,要进入计算。就必须按照如下方法进行处理:进入申报系统,打开菜单栏的“申报数据处理”——“设置出口信息不齐标志”,在“信息不齐标志”栏设为空。特别要注意的是:一是进行冲销的数据,一红一蓝都要处理,不能只处理一条,否则汇总表数据是错误的,只让红字进入计算,那么企业就代表没有出口过,只让蓝字进入计算,企业就同一笔进行了重复退税。二是假如满足上述条件的数据是当期单证收齐数据,不需要预申报并读入处理的;或在预申报并读入处理之后再输入的,不手工处理,也会进入计算。这是因为没做预申报,所以审核系统不会自动在信息不齐标志上打入“BH”或“H”或“B”,申报系统就会把这些数据自动进入免抵退税计算。但是假如这些数据在预申报之前已经录入,并在此之后进行预申报读入并处理,则要使其进入计算,就必须要按上述方法进行手工处理。例如运保费,有一部分企业是在预申报前就已输入,并把运保费与正常的数据一起预申报,这样的企业,就必须要手工把信息标志设为空;而有一部分企业运保费是在正常数据预申报并读入处理后再输入的,企业就不需要再手工处理而自动进入了计算,就是这个道理。

企业进行了这些处理后,想确认有没有正式计算,只需看打印出来的“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有否包含了这些需要进入计算的数据,有说明是已经进入计算,没有说明手工处理的方法还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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