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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保洁服务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清洁服务市场,保护业主、清洁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服务水平,根据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清洁服务的专业清洁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清洁服务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事清洁服务工作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负责清洁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聘请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和等级评定

第五条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企业机构。

第六条 根据行业特点《资质等级证书》分为壹、贰、叁三级。 第七条 资质等级的标准如下:

一、壹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年清洁服务营业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7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合同期内项目:服务两种类型以上的业态项目,且独立承接年清洁承包费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不少于6项;

4、具备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

6、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7、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二、贰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净资产100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年清洁服务营业额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68万元(人民币)以上;

3、合同期内项目:服务两种类型以上的业态项目,且独立承接年清洁承包费60万(人民币)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4项;

4、具备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

6、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7、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三、叁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净资产10万元(人民币);

2、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

3、有委托的服务项目;

4、管理制度健全;

5、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6、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核发

第八条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按以下程序评定企业资质等级:

1、申请企业到北京清洁行业协会领取《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向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派考评专业工作组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如需核实相关资料,将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3、财务审计报告或纳税凭证(查原件、报复印件);

4、清洁服务承包合同(报承包费页及盖章页复印件);

5、相关专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6、企业情况介绍资料;

7、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考评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定:

1、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布;

3、对不予发证的予以答复说明。

第四章 《资质等级证书》的年审、晋升和变更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证书》采取每年抽检的形式年审。 第十二条 每年按同级别25%的比例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年审工作于每年二季度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到比原等级更高一级资质标准条件时,可在年审开始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提出晋升资质申请,晋升要逐级申请,不能跨级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接受年审后,合格企业延续资质等级;不合格企业则进行整改、降级或取消资质处理。

第十六条 被抽检年审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等级证书》的正、副本;

2、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3、财务审计报告或纳税凭证(查原件、报复印件);

4、清洁服务承包合同(报承包费页及盖章页复印件);

5、相关专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晋升的企业需到北京清洁行业协会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晋级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等级证书晋级申请表》;

2、《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3、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变动情况的说明材料;

4、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5、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查原件、报复印件);

6、清洁承包合同(报承包费页及盖章页复印件);

7、相关专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受理企业晋级申请后,组织考评组对申请晋级企业进行资质评定:

1、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对审核合格的企业颁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牌匾,并公布;

3、对不予发证的予以答复说明。 第十九条 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手续:

1、企业分立或合并,应交回《资质等级证书》,并重新申请与新企业情况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备案,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

3、主要申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对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年审合格的企业,以及晋升或变更的企业,于获准之日,在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企业资质等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企业以资质降级,直至注销资质处理并公布;企业被降低或注销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资质。

1、达不到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

2、在经营中搞恶性竞争,经调查属实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企业管理不善,引起重大劳资纠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借用、转让《资质等级证书》。遗失者必须在遗失《资质等级证书》之日起15日内报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年审《资质等级证书》的,北京清洁行业协会不予受理;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证书和通过年审的,一经查实即予注销并予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质等级评定、年审、晋升公告、丢失证照补办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上下限数字的规定均包含该数字本身。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均为人民币。若涉及非人民币资金额时,均按照资金发生当年时的汇率进行换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清洁管理师证书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十九条 资质等级的相关信息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北京清洁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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