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涂改无效 办理严禁收费
出生证涂改无效 办理严禁收费
《云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案》将于明年初下发全省。方案提出,将加快出生证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步伐,推行计算机打印出生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没有提前为新生儿取名造成领证不顺
昆明市曾下发全国统一制发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出生证),规定全市各级各类产科机构按要求规范出具出生证,对持有婴儿父母身份证、围产保健 手册和生育证的,可在孩子出生的医院顺利领取;对持有前两证,而无后一证的,由医院在报告了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后,也可在孩子出生的医院领取;没有围产保健 手册者,接产医院不能发给出生证,只能出具《出生情况证明》,再到接生医院所属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换发出生证。有的州市还存在出生证丢失、作废的情况。
由于现有的管理规定都是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发或卫生部单发,法律效 力和规范程度还不够,给省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制定带来一定难度。同时,一些家长不知道需要提前为新生儿取名,造成出生证领取不顺畅。此外,云南 出生证管理还停留在手工管理的阶段,缺乏管理信息系统支撑。在云南一些边境县,出生证目前也由医疗机构签发,但很多孩子的母亲名字是外文,手工签发有诸多 不便,只能照葫芦画瓢。出生证将实行网络化管理
《云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案 (讨论稿)》中要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印 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放给辖区签发机构。全省要加快出生证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步伐, 积极推行计算机打印出生证 ,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登记,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得以异地出生证换取户口申报地出生证。各有关机构在办理出生证时,严禁收费。未提供母亲信息的不予办理出生证。
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婴儿的出生证,由分娩地所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签发。但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要提供“亲子关系申明” 以及旁证,包括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接生人员提供的接生情况证明,或者是亲子鉴定证明。
如单亲、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是外籍的,由其中一方用中文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签字并按手印,同时将父母的身份信息按照其他提供的文字形状(姓名、年龄、国籍、民族、身份证号)照样手工绘入相应栏目,签发机构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
五种无效的出生证
出生证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证被涂改、持证人自行添加信息、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的; 4 未加盖专用章,或用其他印章代替的; 5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出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