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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补发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复兴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一、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经审核,对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三、因各种原因导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补发程序为:申请人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签发机构所在地补发机构书面提出补发申请,补发机构经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需提供的材料:

(1)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

(2)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的情况属实证明;

(3)原签发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记录、签发证明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父母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

(5)在当地报纸(地市级)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未办理户口登记以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除以上要求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由户籍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副页;已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1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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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补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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