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进与验收管理制度
一、药品购进、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和验收。
二、药品购进、验收人员必须是药学专业和相关医学、护理等专业人员担任,并熟悉药品知识。
三、药品购进必须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并索取有关证照存档。
四、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载明供货单位、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验收结论等内容,票据和购进、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少于二年备查。
五、购进进口药品需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并验收,检查其包装和标签,以及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中文说明书。
六、购进药品必须签订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等内容。
七、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
《药品购进与验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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