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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法治社会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20-03-02 03:0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实现法治社会的几点认识

内容摘要:法治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她不拘泥于任何单个的目标,她象征所有人的美好生活,真正的法治不会也不能抹杀人的情感。依法治国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愿来管理国家,所以它实现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我国法治的实现,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需要个方面条件的具备,但是最关键的在于所有人对生存的意义认识的加深。贫穷社会时人们想的是如何生存更久,然而现在,我们身处一个相对富裕的社会,生存需求很容易便可以得到满足,眼下我们急需满足的是心灵需求和精神需求,所以我们期盼一个和谐、幸福的社会。

本文通过联系社会实际,对实现法治的几个方面以及对法治的认识作了浅层的考察。意图通过本文向大家阐发,政府对实现法治的推动作用,经济发展、教育等对实现法治的基础意义。

关键词:公正、良好的法律、以身作则、普遍遵守、经济活跃

综述

法治是人类理性的总结,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我国社会走向更高层次的表现。摒弃人治,依靠法治是对人性及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加深与承认,是我国民主、文明、富强社会建设的第一步。从法治的提出到法治的实现,需要经历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法治的真正实现要靠各种要素及条件具备与完善。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因此,我们可以说实现法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良好的法律;二是人们对法律的普遍遵守。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而人们对法律的普遍遵守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是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二者是良性互动的。下面从法律本身、政府机关和经济发展三方面略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法律本身

施行“法治”,那么最表层的或者说最一般的形式,就是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法治的一个基本方面是已经制订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若不具备扎根于现实社

会交往,做出最优选择的理性法律,使人们在处理其相互关系时,认识到虽然与具的法律不是很完美,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来说却是最好得解决办法,而仅靠强行推行,是不可能使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所以说,实现法治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何为良好的法律?上面已经做出些许分析。具体表述为,法律在制定时,应采取这样的立场,使得整个法律体系出现这样的倾向:

1.谨慎的对待权力。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权力的存在是社会的需要,也就是说所有社会成员的需要。权力对各个人的无限自由做出强行限制,使得人们能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与发展,人与人的关系得到平衡。权力的贡献就在于此,也仅在于此。但是权力的实施也是由有着七情六欲的普通人来完成的,所以,权力容易被滥用。人们也具有对此共同的认识。权力既是人们的需要,又容易对人们造成迫害。所以好的法律一定是谨慎地对待权力的,充分发挥它应该具有的贡献,扼制其脱离这一点的倾向。权力之所以被滥用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权力和特权的不能区分,权利和与个人贡献相对称的待遇的不能区分。特权是凭借权力获取与其拥有的权力及其相对称的待遇之外的利益。权利是所有人普遍拥有的东西,权利不存在差别。而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应该是人通过不同的努力程度所应得的不同程度的待遇。法律必须对权力、权利已经不同职责之人的不同待遇,做出明确而有公正的规定。

2.法律与特权不相容。法律条文及法律所隐含的倾向中,都不能有特权的任何影子。

3.维护个人拥有的权力。法对于个人所普遍拥有的明确的权力进行忠实的维护,不遗余力的维护。社会公正首先起于此。

4.始终给予弱者以同情和支持。法律的价值应最明显的体现在这一点上。法治中的法应最终体现全民的利益。这也是从实质公正方面去要求的,法律在协调处于弱势地位与强势地位的相互关系中,应向弱势一方倾斜。法律若不倾斜于弱势一方,势必失去其平衡的作用,也就难以体现法律应具有的人道主义精神。 5.法的运行要简单明了。若法的运行极为繁琐,其成本高于其他方式,那么人们自然就会放弃法律的救济程序,而寻求其他方式,法律也就被束之高阁了。

6.法律的具体规定应深细、全面。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减少其他规则的调整范围。法治社会不允许有过多的道德、习俗、社会组织章程等调整方式。

7.法律的制定有科学的程序,需要扎根于现实社会生活。

二、政府

1.封建社会“息诉止争”的无奈

首先,来看一下我们封建时期的执政者。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讲求的是“息诉止争”。一方面可能是希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没有诉讼和纷争,表现了对大同社会的美好向往。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可能是仅仅追求一种表面的社会平静,希望人们没有过多的纷争,统治者可以安享天下。而复杂的社会生活,个人之见利益的不能自动协调是普遍存在的,又由于当时国家一体的礼制,由家庭来处理相当大部分的纠纷,甚至包括刑事纠纷。以致形成了一般强大的社会心理意识:若某人为追求自己正当的权益而直诉到官府的话,则是被家庭权力所抵制的,而对于其他人而言,内心也是不能接受的,尤其是属于民事、经济类的纠纷。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人们不诉至官府,可能还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对于一个统一的国家而言,则隐含了对个人追求正当权益的压制。家族权的存在,在不与统治者根本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既是统治者奢华与懒惰的需要,又表现了统治者的人治措施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的无可奈何。

2.封建社会的法律无法普遍遵守

我们知道,任何类型的法律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其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封建社会的法律对于那时的社会来说,也具有它的合理性。法律之所以不普遍施行是因为当时的法律是作为家天下的统治者的社会治安及保持其自身利益的武器,只要不触犯其统治秩序,法律就被搁置起来了。至于社会是否公正,人们生活如何,社会是否发展,则听任社会自发的作为,而与法律制定的本意无关。其次,不管立法者对法律的本意如何认识,法律作为对现实的具体的生活的抽象,一制定出来,就要求同样的事,同样对待。“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我用来维护我的正当权益的法律,怎么能同等的适用于来限制我自己呢?这是不可思议的!同样,层级的执政者都有用同等的理由,用法律来维护与其等级相称的“正当权益”。那么,法律对于他们的本应由的约束力也就多数与其地位相抵消了,所剩无几了。最后,绝大多数的限制的一面就落到最底层的人身上,而统治者为了使用权其安坐天下,也不得不把限制集中为只要不触犯自身的利益,便不闻不问,他们的利益也只不过就是稳稳地进行各种物质、文化享受。

家天下的社会模式已经被摒弃,但是人们的血液里还流淌着许多陈腐的过时的东西。

对于复杂的社会而言,人治显得疲于应付,也容易造成政府行为的不理智,社会的不公正以及混乱。

3.现行社会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对于诸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不仅解决了上面的问题,而且给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带来了强有力的推动。所以法治首先要求的是已制定的法律被普遍的遵守。作为各级政府部门而言,必须积极地推行法治,在已制定法律的领域,必须严格的按法律规定运行。法律应作为积极地行动者,而不是默默的做守护者。就是说,法治的实现,首先要有各级政府地积极地贯彻。作为一般地社会群体不可能自发的形成“法治”,政府也不可能等待着法治的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再来简单的宣布一下。“依法治国”是法治真正实现的第一步,这就要求作为组织者与管理者的政府积极地行动起来。

当前的社会不可能像以前一样,只求稳定而不求进步。应该说,先时代,不发展就不进步,就等于不稳定。稳定与和谐要以社会的发展、进步为基础,也只有社会的发展、进步,才会促进一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律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也必须发挥这样的作用。这也需要政府积极贯彻推行法律在组织处理各种社会事务时的适用,使法律生动与活跃起来。

4.实现法治需要公职人员以身作则

各级政府部门,各公务人员的以身作则。以身作则虽是一个古老的词汇,但是又常提常新。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任何体制,任何团体与组织,管理者的以身作则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个正确方向的提出,若没有各级政府人员的模范作用,是很难向下进行的。政府人员的模范作用,并不是要求政府人员多余付出。当前“以身作则”用于政府人员身上应该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于己于人的各种事情。在这里,有必要提一下“高薪养廉”的问题。其实高薪不应是为了养廉,廉洁也不是高薪所能做到的。高薪或者说是报酬应与其所作出的努力程度成比例。对于各级公务人员的职责应作出明确规定,而其报酬与职责之间是划等号的。付出多大的努力,获取多大的汇报,这本事件非常公正的事情。但是法治和市场经济都要求将公务人员的汇报

用货币和实物明确的表现出来。而除此之外的对于自己利益的一切获得或者支配都收到决然的禁止。

5.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强化领导层的意识

基层公职人员坚持守法,以身作则之余,想要把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建成一个法治的社会,这就要求国家的各级领导人,尤其高层次的国家领导人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特别像中国这样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如果国家的领导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是很难彻底摆脱“人治”社会的传统影响,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的。从国外的情况看,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有效地推行法治,除了经济、政治、文化各种历史原因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那就是国家的领导层中,学法、懂法的一都占有相当的比例,这说明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比较重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中国几十年来法制得不到正常发展,原因是复杂的,但是,与国家主要领导人缺乏法治意识,不重视法制,有着极大的关系。近十多年来,应该说,党和国家的领导者的法治意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明显的提高,但目前实际情况离客观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在领导层中不少人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另外有个别领导者的法治意识十分缺乏,“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破坏法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要是这种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变,是难以建设法治国家的。所以,要在中国实现法治,真正做到依法治国,首先,国家必须把强化领导层的法治意识,特别是强化高层领导的法治意识,作为一项根本战略任务来抓,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法理认识,增强依法“领导”的科学思维。把是否在实践中自觉依法办事,作为衡量领导者素质的基本条件之一;其次,在国家高层次的领导结构上,应特别注意培养与选拔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让他们在国家的决策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实人们对法律是否关注,是否遵守,都要看持有权力的人是如何去做的,若持有权力的人先在法律之外自开方便之门,那么人们是不会相信政府是在根据法律来组织和管理社会的。假设法律没有威信,责任首先在谁?法治社会要求首先由一个法治政府。

三、经济发展

1.法律的普遍遵守需要活跃的社会联系

人们普遍贫穷的时候,是无暇顾及什么秩序,什么价值的。越贫穷的地方,

人们的理性越难发挥作用。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它针对一般性、普遍性的实物做出规定,较难照顾特殊的具体情况。法律得以较好的施行的一个方面,是要求人们对法律有一个一般的或基础的理解,一般地认识认识到法律的价值,而贫穷不能给人一个理解法律的空间,生活的窘迫,使人把这种能力掩盖了起来。使他们总是从管理与约束的一面来看待法律,法律总是高高在上的。

法律从简单到复杂,是社会关系进一步发展所导致的,法律的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人们处于更多的相互关系中,一个人的社会交往越少越简单,他就越不需要法律,法律对他来说也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传统与习俗足以应对他眼前的生活,虽然法律无形中给予他根本性的帮助,但是法律没有成为他的法律,法律还是高高在上的。人们的各种关系总是由经济关系来推动的,而贫穷的社会不能使经济关系活跃起来,人们的各种交往相对也就越简单。法治要求整个社会关系活跃起来,经济联系密切起来。

2.法律与风俗习惯的联系

法律没有普遍的渗透到社会关生活中去,是因为风俗与习惯的过多干预。法治要求法律向人们的诸种关系中延伸,调整人们的诸种关系,应尽量以法律的名义去进行。习惯却只能这样:

一、成熟的关系将其上升为法律。

二、在法律确实不好调节的地方,有习惯补充。我们虽有统一的法律,却是由各种混杂的风俗习惯在唱主角。五千年的文明史中,积累了许多好的风俗习惯,也确实存在许多不好的习俗,不好的习惯。法治要求法律必须对人们的各种风俗习惯进行审查。法律怎么才能进行审查呢?这就需要人与人之间加强更广泛的联系,各地与各地之间加强更广泛的联系,这样才能使得各种风俗习惯进行碰撞与融合,最终由法律来作为评判标准。只有广泛的经济联系才能承担此种任务。一个社会的进步就是对现存的实物进行反思与改进。法治要求法律必须起到这种作用。人们越是在缺乏联系、相对封闭的状态下生活社会的进步就越缓慢。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就越低下,法治的实现就更加遥远。

最后,非法治社会也并不是没有法律,也不是法律没有得到任何实施,从有国家起法律就一直承担着重要角色。法治不仅强调的是法律得到普遍的被遵守,更重要的是法治所体现的内涵,法治所代表的是一种健康、文明、和谐、幸福的社会。法治是舶来品,对我们国家来说,并没有经过大规模、普遍的诸如“文艺

复兴”、“启蒙运动”等思想的熏陶,我们对法治的选择更多的是理论的认识到法治的优越性。对于多数人而言,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还是很遥远的理想,或是一种有所期待的期盼。总之,人们在观望。

法治对于不同国家而言,从一般性去理解应有不同的形式,但也必有共同特点。法治社会或者法治国家中,

一、应该有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接受较好的教育。因为教育是一个社会各项事业的基础,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但教育又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学校教育仅仅是一部分。对于具有启蒙性质的家庭教育来说,人们的认识、思想素养及行为中存在的诸多坏东西,孩童首先继承下来。人们处于社会中的时候,最重要的学习,可能就是在当前的条件下如何获得更多的好处了。

三、应有充分的经济发展。人们若是在贫穷的情况下,谈法治是没有说服力的,对于目前中国来说尤其如此。

四、所有社会成员对问题的认识自然也需要一个转变和加深的过程。

无论如何,现以选择法治,人们就在期盼,就如小康社会一样。法治的实现,应是在各种要素及条件的逐步积累的情况下,有一个突破口,有一个推动或着先导。但不管这个突破口在哪里,政府必须首先做楷模,大力推行。这是各个在职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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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定剑:《中国应向新加坡学什么 领导人以身作则保持廉洁》[J].2009年1月 【5】邵小龙:《其身正,不令而行》新浪博客

【6】都市时报:《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J].2012年11月 【7】赵斌:《谈习俗与法律关系的两种分析进路》[J].2010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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