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的资料、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探矿权申请程序、申请探矿权时限等方面可供需要者参考。
探矿权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申请办理。
一、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一)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二)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三、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三)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四)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1、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四、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二)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三)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四)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五、探矿权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一)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二)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三)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四)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五)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六)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申请探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探矿权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4、领取勘查许可证1天。
七、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三)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八、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四)《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本网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