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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探矿权手续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项目名称:探矿权设立、变更、转让、延续、保留、注销的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一)申请探矿权的基本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2、有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3、委托勘查的单位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证书;

4、勘查区块内没有其他探矿权或采矿权;

5、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条件 1、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2、变更后缩小勘查区块的,应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3.转让的探矿权已依法批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基本条件

1、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 2、向国家汇交了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3、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4、已经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的条件

1、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2、已经办理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符合探矿权延续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的条件

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探矿权保留的;

2.探矿权范围已申请采矿权的; 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

4、已经汇交了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5、已经办理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六)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

(一)申请探矿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当年勘查年度报告、实际勘查投入资金证明; 3、原勘查许可证;

4、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5、被放弃地块的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因探矿权转让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探矿要转让的批准文件;

7、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三) 申请保留探矿权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勘查报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勘查年度报告表、资金投入情况表;

3、原勘查许可证;

4、申请保留探矿权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5、查明资源储量登记书(仅限于普查及以上勘查程序且资源储量报告已评审的情况)。

(四)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

2、年度报告,实际勘查投入资金证明; 3、原勘查许可证;

5、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6、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7、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8、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9、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申请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中止报告、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3、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4、原勘查许可证。

(六)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需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四份;

2、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转让申请报告;

4、地理位置图(A4幅图);

5、勘查成果图(固体矿产含工程布置、矿体圈定等内容);

6、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对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8、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及相应的查明储量登记书、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0、探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文件;

11、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2、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二)受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1、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申请受让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能满足该项目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

4)委托勘查的,应出具由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委托书或委托勘查合同。

2、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受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1)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向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核查。国土资源厅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处务会初审;

4、会签会审。初审通过的,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规定,送厅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会审;

5、核准。会审通过的,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

6、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厅政务中心窗口送达当事人;

7、会审结果公布。自审批文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网站、厅触摸式电子显示屏和厅机关网站上公布。 办理时限:

1、申办探矿权证的,40日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30日内办理完毕;

2、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20日内办理完毕;

3、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法定时限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日。 收费标准:

1、探矿权登记费、探矿权变更登记费:50元/项目

2、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按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算)计收;

第四个勘查年度,按每平方公里每年200元计收; 第五个勘查年度,按每平方公里每年300元计收; 第六个勘查年度,按每平方公里每年400元计收; 从第七个勘查年度起,按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计收。 探矿权转让,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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