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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2: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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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二、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在公司从业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录用人员、试用工、临时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

三、内容: 1.总则

1.1.本公司之招工、任免、调动、奖惩、作息、请假、加班、支薪、离职、移交等事项,均依本规章之规定办理。

1.2.本规章有不足之处,依现行之状况予以修改或增补之。 2.员工招聘

2.1凡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 通缉犯,有犯罪前科者; 2) 患有传染病或顽疾者;

3) 冒用、伪造证件者; 4) 吸食毒品者;

5)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6) 品性恶劣经其它公司、机构开除者; 7) 怀孕妇女、身体衰弱无法胜任工作者; 8) 精神异常或心理不健全无法胜任工作者。

2.2新进员工招收及核准权限:

1)各部门课级以上主管可根据生产情况提出招工申请,经总理核准后方可招工; 2)人事部依照招工申请要求进行招工;

3)员工招聘由人事部门初试,部门主管复试。

2.3应聘人员应携带资料:

1) 身份证或公安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2) 毕业证;

3) 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4) 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四张

注:凡出具虚假证明或证件进入本公司的员工,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在本公司引起的任何纠纷事故,一律由员工自己承担责任,公司不予以承担任何责任。

3、员工任用

3.1.新进员工试用期间规定如下:

1) 新进员工培训期为七天,培训期间无法胜任者公司有权停止试用;培训期间被辞退的员工,不发放工资。

2) 培训期间公司要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厂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3)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间无法胜任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财务按工资发放规定支付工资;

4)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如不按规定操作,损坏的东西由其本人照价赔偿; 5)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与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

4、员工纪律 4.1.打卡

1) 公司员工要准时上、下班,按时参加班前会议;员工要亲自打上下班卡,严禁代打卡! 2) 因停电、打卡机异常等原因未能打卡时要由部门主管审核、签卡方才有效。

3) 个人原因忘记打时要当天让主管签卡,但当月只能签卡两次,当月签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以旷工论处。

4) 有代打卡者一经发现,委托者和代打者各记小过一次,严重者予以解聘。 4.2.厂牌/工衣

1) 员工进厂需佩戴厂牌,不按要求佩戴者每次罚款10元;除星期天外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穿着工服,否则每次罚款10元。

2) 新进员工进厂领取工衣当月扣工衣压金,夏装30元,冬装60元;入职满3个月后退还压金。 4.3.请假

1) 员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2) 试用期间的员工请假不得超过三天,否则公司不予再试用。

3) 正式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全年不得超过十四天,否则公司不再任用。 4) 对员工请假组长(直属领导)有一天权限,主管有三天权限,七天以上要有厂长或经理核准。 5) 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4.迟到/早退

1) 员工于规定时间推迟上班视为迟到,员工于规定时间提前下班视为早退; 2) 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者,扣2小时薪资;

3) 迟到时间大于15分钟小于60分钟者,扣半日薪资(4小时);

4) 迟到60分钟小于4小时,以当旷工半日计,扣一天薪资。

4.5.旷工

1)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私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2) 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者视为自离。

4.6.辞职

1) 普通员工辞职应提前15天填写辞职单,由部门主管审批;

2) 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辞职要提前30天填写辞职单,由厂长或经理审批; 3) 主管以上辞职要提前30天填写辞职单,由经总经理审批; 4) 员工在辞职期间不允许请假;

5) 急辞(申请辞职当日要求离开公司)的人员离职扣除7天工资;

6) 员工离职时要将个人保管之公司物品上缴,遗失或不缴者按物品原价从其薪资中扣除; 7) 离职人员之薪资按公司工资发放制度正常发放。

4.7.自离

1) 自离即自动离职,员工办理任何请假或离职手续的,连续三天不到公司上班的,公司视为自离。

2) 对自离人员公司以自离人员自动放弃公司工作和一切待遇处理;公司对自离者有损失求偿权。

3) 对于自离人员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及相关资料

5、奖惩制度: 5.1.原则:

1) 员工奖惩之提报与执行为各级直属主管之责任,主管失察、知情不报、掩盖事实、避重就轻等均属失职,应负连带处分之责任。

2) 各级主管与人事单位处理奖惩案件时,应本着迅速、公平、合理之原则,对不合理奖惩与延误奖惩应追究失职之责。

3) 部门主管对员工犯错知情不报者,对主管加倍处罚。

5.2.内容

5.2.1.奖励等级

1) 嘉奖: 每记嘉奖一次予以奖励50元 2) 小功: 每记小功一次予以奖励100元 3) 大功: 每记大功一次予以奖励200元 4) 加薪: 5) 晋升:

5.2.2奖励事项:

5.2.2.1.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1) 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2) 拾金(或拾物)不昧,精神可嘉者;

3) 热心服务,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表现突出者; 4) 改善工作、节约成本有一定成效者; 5) 其它与前列各条款类似的具体事迹者。

5.2.2.2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小功:

1) 对于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确具成效者;

2) 对于徇私舞弊或对公司有害的事情能事先举报或防止,使公司减免损失的; 3)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回收利用具有成效者;

4) 维护公司安全,举报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案件,使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者; 5) 节省财务开支有实际成效的; 6) 面对灾变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7) 其它与前列各条款类似的具体事迹者; 5.2.2.3.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大功:

1) 提供有利公司的计划、方案,经采纳实行有重大成效的;

2) 遇有特殊的非常事故能临机应变,且措施得当,减少公司损失或保全公司尊严的; 3) 改革或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的;

4) 具有其它重大功绩,与前列条款类似的事件。

5.2.2.4.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考虑给予加薪或晋升:

1) 才能卓越、绩效优异、品德良好,足为全体员工之表率者; 2) 能为公司开阔经营利益者。

5.2.3.惩罚等级

1) 警告: 每记警告一次予以扣款50元 2) 小过: 每记小过一次予以扣款100元 3) 大过: 每记大过一次予以扣款200元 4) 降薪: 5) 降职: 6) 辞退:

5.2.4.惩罚事项:

5.2.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属实者,给予记警告处分: 1) 上班时间吃东西、聊天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2) 工作现场消极怠工、谈天说笑、左顾右盼,不听劝告、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卫生安全工作守则,情节轻微者; 3) 未依责任区开关电灯、空调之电源;

4) 干扰或影响行政作业,且不听执勤人员劝告,情节轻微者; 5) 抗拒主管之合理指挥,情节轻微者;

6) 不遵守操作规定,违规或私自操作机台者; 7) 过失造成工作失误 (标签贴错/数量有误/混料或其他), 被及时发现者; 8) 督导不力,致使下属违反公司规定者; 9) 上班时间未经主管许可,擅离职守者或回避工作者 (若属主管责任, 则直属主 管连带警告); 10) 未经请假,私自不参加公司集会或教育训练者; 11) 浪费、损坏、遗失或占用公司财物,金额在300元(含)下者(办公室器具照价赔偿)。

5.2、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属实者,给予记小过处分: 1) 私乘货用电梯(空手乘电梯)者; 2) 无正当理由,对主管交待有时效性之命令未如期完成者; 3) 上班时间在工位上瞌睡或看小说者; 4) 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者; 5) 在规定吸烟区以外地方吸烟者(若引起火灾,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需送法办); 6) 从楼上往下乱丢东西者(若造成人员伤害,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需送法办); 7) 推波助澜、煽风点火者、聚众闹事者;

8) 未经经理以上主管同意,擅自携带厂外人员进入公司参观者;

9) 探询他人薪资者或透露本人薪资者(薪资属于公司营业秘密,员工须严守保密) 10) 擅自动用或练习其他单位之生产设备或计算机(需经该单位组长以上之主管同意); 11) 出入公司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区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者; 12) 丢弃报废之零件、成品;

13) 浪费、损坏、遗失、占用公司财物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金额在3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者。

5.2.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属实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上班时间离岗睡觉或在岗位上趴、躺着睡觉者; 2)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造谣生事者; 3) 发现严重危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为、现象,知情不报者; 4) 投机取巧或隐瞒蒙蔽以谋取非法利益者;

5) 不服从主管调派,且当众与主管顶撞或对主管攻击漫骂,或造成较大影响者;

6) 违反计算机使用规定者(包含利用计算机聊天,偷机密资料,盗用他人密码,利用Notes或E-mail散发或附和与工作无关之批评攻击行为等);

7) 公司智慧财产权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机密性文件/资料/工程图面或含相

关内容之光盘/磁盘/硬盘等出厂区者; 8)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9)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10) 浪费、损坏、遗失、占用公司财物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金额在800以上、1500元(含)以下者。

5.2.4.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属实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 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伪造文书,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2) 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实施暴行或侮辱之行为者;

3)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所有物品,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4) 借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谋取非份利益者; 5) 拉帮结派,营私舞弊,侵害公司利益者; 6) 未经公司许可,而到他处工作或兼任他职者(含留职停薪、另觅工作者); 7) 浪费、损坏、遗失或占用公司财物,金额在1500元以上者; 8) 教唆或威逼、胁迫他人,违反公司厂规或国家法令,造成严重后果者; 9) 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本公司名誉及财物蒙受损害者; 10) 打架滋事或聚众赌博,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11) 偷盗同仁或本公司财物及盗卖任何物料、成品、废料者; 12)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以破坏劳资感情者; 13) 在厂区有伤风化行为者; 14) 虚报加班者(直属主管连带警告处分); 15) 伪造主管或其他人员签字,或伪造数据者; 16) 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不听制止者;

17) 依据劳动契约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8)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或无理取闹,妨害生产秩序者; 19) 严重违反作业规范,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或商誉损失者; 20) 造谣生事或散播谣言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21) 在车间、仓库等特定严禁烟火的地方吸烟或动用明火者; 22) 累犯不改,一月内违规达四次(含)以上者

23) 违反人事制度或其他规定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者。

20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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