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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委办发〔〕33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0:24: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委办发„2010‟33号

(通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温州市第三届“活力和谐企业”

暨首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活力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成果,推动企业健康平稳较快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第三届“活力和谐企业”暨首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参加“活力和谐企业”评选的为我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的为我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集团企业的数据填报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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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范围内的为准。

第三届“活力和谐企业”暨首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活动于4月底前结束,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活力和谐企业”25家、“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30家(涵盖生产型、商贸服务型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80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占80%)。已经荣膺市第

一、第二批“活力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参加本届复核,仅需提交相关材料报市评选机构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保留荣誉称号(不占用第三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名额)。

二、评选办法和程序

评选工作要本着科学、务实、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铺开的办法,做到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先行在各自管理区域和范围内开展评选活动,在此基础上,按照市里分配推荐名额,向市评选机构推荐候选企业。“活力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一并进行、同步实施。其中申报参选“活力和谐企业”的,须同时申报参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评价细则‣(附1)中涉及“劳动关系和谐”部分的考评分值,参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结果,进行折算确认。有关评选活动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程序如下:

(一)按照归口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单位管理为辅)的原则,有关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的评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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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出参选申请。根据统一申报安排和要求,参选企业填写相关表格(见附

5、6),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严格对照评选活动的标准和要求,认真进行审核遴选,并按照事先分配的推荐名额,确定上报对象。

(三)市评选机构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参选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所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四)市评选机构对所报材料进行分类,送交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核对、校验、确认。

(五)市评选机构组织各方面专家(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就评审情况提出意见。

(六)在企业申报(县级推荐)、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市评选机构确定初步入选的企业名单,提交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评定。

(七)由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各方意见,选定最终入围企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八)将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入选企业名单公示7天。

三、奖励待遇

市委、市政府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来的第三批“活力和谐企业”、“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经复核保留荣誉称号的第一批、第二批“活力和谐企业”和第一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表彰。其中首获或保留“活力和谐企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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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称号的,享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温委办发„2007‟251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优惠待遇期为一年,从命名之日算起。在享受期限内,企业若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见附

1、3),即时取消相关待遇。

四、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活力和谐企业”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选活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认真进行审核,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准确;推荐名单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推荐材料要于3月25日前一式两份(附电子版)上报,其中“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材料报市总工会。

附:

1、温州市第三届“活力和谐企业”评价细则

2、温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3、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一

票否决情况反馈表

4、温州市第三届“活力和谐企业”和首届“劳动关系和

谐企业”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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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温州市第三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申报(推荐)登

记表

6、温州市首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9日

主题词:评选活动通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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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委办发〔〕33号
《温委办发〔〕3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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