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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波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地域管辖、分级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防范土地权属争议矛盾激化,控制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与发展,提高应对和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确保我市在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反映迅速、行动有序、措施得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依据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05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 1 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演变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等因素。

(六)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国土资源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市政府开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本辖区以及跨辖区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高度重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切实做好土地权属争议排查,积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初期,防患于未然。落实预防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应急处置人员和处置方法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3、完善机制,快速反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

- 3 在首位,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现场处置时要保持沉着冷静、机智果断绝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事。努力避免因言语、措施不当引起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工作被动。

二、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

长:张南芬 副组长:万江波

员:张 巍、李 明、丁永平、叶 盛、罗剑光、蒋春豪、陈江华、唐永航、朱永祥、郑铣鑫、章吾忠、朱世衡、黄绍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审批地籍处叶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局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协同作战,全力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需要临时抽调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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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措施

1、切实做好排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对本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跨省、跨县(市、区)、跨乡镇(街道)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案,摸清土地权属争议的事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同时,要积极开展调处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2、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及时收集、监测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的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风险分析,及时报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对群体性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二)预警信息范畴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众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

2、聚集上访但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7 情况属实的,抓紧上报。同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理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并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四、应急处置

(一)应急启动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在报送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处置工作。

1、权属争议地国土资源部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讲究策略和方法,灵活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控制事态;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做好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2、对于跨县的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安排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对于跨市、跨省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国土资源局应立即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局领导带队到现场

- 9 闻报道工作规定,按程序进行报道。

(三)现场处置

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体性事件各方人员的教育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做到尽快稳定事态,维护土地利用现状。

应坚持“协商为主、让利于民、维护稳定”的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好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对于借土地权属争议之机,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的不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给予坚决打击。

(四)后期处置

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后,参与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对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参与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配合做好调查、统计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和评估等工作。

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久拖不决。要坚决杜绝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现象的发生。

六、应急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车辆、通讯、物资等设备的调配,确保医疗卫生、人员防护等保障,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七、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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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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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宁波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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