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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专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标准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

第二条 目的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实施生产事故监控,及时掌握危险源动态,落实“四不放过” 事故处理原则,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生产事故的预防、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统计报告、事故信息管理、工伤的上报认定等。

第四条

定义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1)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2)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3)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4)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第五条 事故管理职责

安全部为安全生产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人身伤害事故的管理及生产事故的 1 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

2、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分管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部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综合办公室将材料整理后报孝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

第八条 报告时间

安全部对于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规定时间(60分钟)内,及时向孝义市安监局报告,不得隐报、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九条 事故报告内容

2 事故报告分文字报表和电话快报两种方式,事故报告过程中,来不及形成文 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1)使用文字报表报告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 第十条 事故教育

1、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员应针对事故发生的情况,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做出检查,认识错误及其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教育,批评责任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意识,警示员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安全部向全公司公布事故情况,并组织全体员工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学习,使公司每个员工都得到教育,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第十一条 根据事故等级、事故类型组织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 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以公司总经理为核心,各分管车间部门领导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调查小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调查组应保护事故现场,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反映事故情况,接受政府事故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各分管单位的负责人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办公室、安全部、各分管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3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6)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生产事故奖惩规定

一、厂区发生治安事故、车辆安全事故:即生产期间发生的盗窃事故,安全事故责任由保卫部承担,经公司领导组调查后给予相应的处罚;厂区内上下班期间车辆、摩托车、自行车不按规定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由安全部协同所在车间 4 部门根据调查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生产安全人身事故

1、发生微伤事故的,即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经济损失在一千至一万元的一般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300-500元,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2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3)扣除当事人部门专职安全员50-100元。

(4)扣除当事人车间或者部门负责人(副主任/副部长)2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5)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8%。

2、造成轻伤事故的,即介于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事故,经济损失在一万至三万元的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500-1000元,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3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3)扣除当事人部门专职安全员当月工资200-300元。

(4)扣除当事人所在车间或部门分管领导(副主任/副部长)当月工资3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5)扣除当事人车间或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的500-1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6)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2%。

3、造成重伤事故,即造成职工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经济损失在五万至十万元的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并交由综合办公室。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1000-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 5 绩效考核工资的20%。

(3)扣除专职安全员当月工资300-500元。

(4)扣除部门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当月工资1000-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5)扣除当事人所在车间或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的当月工资1000-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6)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4、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根据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果进一步会议研究决定处罚情况;同时扣除班组长、安全员、车间主任、副主任、各分管领导本年度全部的安全绩效考核工资。

三、设备事故

发生设备事故,除了必要的纪律处分,还要根据事故定性进行经济赔偿,赔偿的计算依据事故的直接损失为基数。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1万元的设备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1000元,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2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3)扣除车间或部门设备管理员200-300元。

(4)扣除车间或部门分管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3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5)扣除当事人部门直接负责人(主任/部长)的300-5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6)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8%。

2、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的设备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3)扣除车间或部门设备管理员300-500元。

(4)扣除部门分管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2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6 (5)扣除当事人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的8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6)对设备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部长/副部长)扣除500元工资,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7)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3、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的设备事故

(1)扣除直接责任者当月工资,并交由综合办公室。

(2)扣除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月工资,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3)扣除部门分管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3000元,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4)扣除当事人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的2000元,并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5)对设备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部长/副部长)扣除1000元工资,扣除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20%。

(6)连带事故发生期间值班领导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5%。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由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决定。

四、发生设备、工艺操作、火灾、爆炸、质量事故,公司将召开事故分析会研究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和性质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班长/组长)、当事人部门分管领导者(副主任/副部长)、当事人部门负责人(主任/部长)、专职安全员、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予以罚款和行政处罚并确定扣除季度或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金额。

第十三条 职工工伤事故致残鉴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到政府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综合办公室建立伤残人员档案,执行国家关于伤残职工的规定,给予伤残职工相应的补偿等待遇。

第十四条 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管理部门应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尽快进行纠正,落实预防措施,杜绝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

1、事故责任人员制定自我纠正措施,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2、事故管理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事故责任单位认真落实事故预防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杜绝违章违规行为。

4、安全部组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强化管理措施,全面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对发生事故的种类、性质、等级、损失情况、时间、地点进行归纳,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建立健全本公司人身伤害事故管理台账,专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其他事故管理台账,分月、季、年度统计结果进行存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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