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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1 23:32: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业要闻:

中国保监会召开工作会议

部署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业理赔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2015-06-10 6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业理赔服务工作。会议通报了保险业承保理赔情况,对下一步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排查统计,保险业共承保失事客船船东、相关旅行社、乘客和船员投保的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其中,失事客船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570万元,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已就船舶一切险向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保险理赔资金;旅行社责任险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200万元;396名乘客投保各类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6169.35万元;18名船上工作人员投保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 312.73万元。

会议指出,保险行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功能作用。各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理赔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保险承保排查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会议强调,保险理赔服务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人后物、先简单后复杂、先个人后企业的原则开展赔付工作;二是坚持契约精神,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尽赔;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通融赔付。各相关保险公司要按照上述原则出台便民理赔服务措施,各保监局要加大理赔服务工作的协调和督导。

保监会相关部门,上海等10个保监局,以及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42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会议。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2

保监厅发〔2015〕45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做好保险史料编辑整理工作,完整系统地保存史料,保监会决定在编撰《中国保险史》的基础上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并委托中国保险学会承担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史志同源,史是学术性论述,旨在纵向反映历史连续性,注重通过对历史现象的深入分析,研究探索历史发展规律。志的特点是记而不议,是官方资料性记述,重在横向展开,记录历史,是研究保险史的基础材料。通过志的记述,可以客观反映历史发展状况,解决对正在发生、尚无定论事件的评价难题。同时,志具有大型文献库功能,通过修志可以完成保险历史档案重建工作。

编纂《中国保险通志》是我国保险业首次官方修志,旨在客观、系统、全面、准确地记录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增强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展示保险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保险强国建设。

二、组织实施

为保持史志编撰工作的衔接与连续性,《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组织架构、联系机制与中国保险史编撰工作保持一致,做到一项工作、两项成果。

《中国保险通志》总体规划为总卷和分卷,分卷为地方保险志。中国保险学会负责拟定《中国保险通志·总卷》和《中国保险通志·分卷》编纂大纲,并完成总卷编纂工作;负责拟定编纂工作实施方案、志书编纂基础知识培训、建立目标责任考核督查制度;负责志书编纂、评审、出版与宣传工作。鉴于《中国保险通志·分卷》编纂工作艰巨,各地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编委会分会,按照编纂要求,支持总卷编纂工作,组织完成当地保险志编纂任务,各地保险学会承担具体编纂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中国保险学会要认真组织实施,高标准做好《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要科学制定编纂规划,严格落实任务进度;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科学制定编纂大纲;要做好保险史料搜集整理工作,确保记述准确、严谨规范;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确保编纂成果经得住历史检验;要做好编纂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业内外力量,共同做好编纂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参与编纂工作。各保监局要大力支持中国保险学会推进《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指导地方保险学会组建专职编纂队伍、提供人力、物力保障;在分卷编纂、史料提供、资料查阅、专家访谈等方面给予地方保险学会指导和支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通志·分卷》编写大纲的要求组织编纂。各公司要支持中国保险学会的编纂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资料搜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编纂材料。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稳步提升

发布时间:2015-06-11

2014年,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大力推进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完成了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的研发工作;同时,强化资本约束,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偿付能力风险,行业偿付能力稳步提升。

完成偿二代建设,实现监管制度换代升级。

偿二代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风险导向是偿二代区别于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本质特征。偿二代风险覆盖更加全面、风险计量更加科学、风险反应更加敏感,能够及时监测市场行为和市场风险的变化,助力市场化改革。行业实际是偿二代有别于美欧监管制度的本质区别。针对新兴市场发展速度快、风险变化快、金融体系不健全、风险管理意识弱等特点,偿二代建立了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低的风险和资本的计量标准,各项技术参数和标准,都是基于我国保险业近20年的实际数据测算得出的,真实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体现了新规则对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国际可比即偿二代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方向,与国际上其他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可对话、可比较、可互认。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与国际上其他金融监管体系完全一致;偿二代采用的三支柱框架,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趋势;偿二代在监管标准制定中,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资本分级模式、信息披露要求等,充分吸收了国际监管的成熟经验,体现了发展趋势。

偿二代的建成,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步入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保险监管的重大改革和升级换代,有利于推动保险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保险业对资本的吸引力,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将对保险市场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影响。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本约束红线。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和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风险具有多样化、复杂化和变化快的特点。保监会根据行业发展和风险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标准,采取监管措施,防范公司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针对公司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2014年,保监会对外发出了13份偿付能力监管函,其中,责令公司提交偿付能力不足预防计划1家次,限制投资范围5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3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2家次,行业通报批评5家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公司和分类监管评级为C、D类的公司,采取了责令增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停止新业务等严厉的监管措施,及时防控行业风险。

针对行业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保监会及时出台有关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风险。针对高现金价值产品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1季度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高现金价值产品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遏制保险公司过度销售高现价产品的潜在风险。针对投资性房地产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6月发文暂停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政策,开展投资性房地产清理审核工作,有效控制了投资性房地产的风险。针对高利率保单利差损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6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明确了高利率保单投资蓝筹股的逆周期偿付能力认可标准,促进高利率保单利差损风险化解。针对投资资产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4月和9月分别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2号: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调整完善了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信托计划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明确了监管导向,有效防范了资金运用的风险。

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显示,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监管制度日臻完善、行业风险意识逐步提高的情况下,2014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总体上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数量下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保监会审核后的偿付能力报告,2014年末全行业有1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较2013年末减少1家,达标公司占公司总数的比例为99.3%,达标公司总资产占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99.96%。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全部达标,且2014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处于充足II类(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寿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中,除1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外,其他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且均处于充足II类。二是行业资本溢额大幅增长。受保险公司盈利能力提高、资本市场向好、公司外部融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行业资本溢额大幅增长。2014年末全行业资本溢额为7207亿元,较年初增加3199亿元,增幅79.8%。三是高风险公司数量下降。保监会对127家保险公司基于2014年末的情况开展了分类监管评价,按照公司的风险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公司有43家,B类公司有79家,C类公司有3家,D类公司有2家。其中,风险低的A类公司较年初增加了7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较年初减少了2家。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限制投资范围、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公司尽快化解风险。

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按照“资本约束管住管好,资本补充放宽放活”的原则,2014年,保监会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同时,不断完善行业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行业资本补充渠道,重点做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由“资本分级、资本工具、公司资本管理、监督检查”组成的行业资本补充机制,规定了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财务再保险八大类资本补充渠道,丰富了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打开了保险公司资本工具的创新空间。

二是建立资本分级制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偿二代建立了保险公司资本分级制度,将保险公司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四类,明确各级资本的属性、标准和额度,既优化了资本结构,又为保险公司的资本工具创新打开了空间。

三是创新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保监会积极与有关部委沟通,开拓新的资本补充渠道。一是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二是研究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事宜,起草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近期正式发布。三是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海外发行资本工具,并取得阶段性进展,进一步打开资本补充的空间。

2015年,保险行业已经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保监会将以偿二代组织实施工作为核心,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防范行业风险。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是组织保险公司做好偿二代过渡期的试运行工作和偿二代全面切换的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偿二代相关配套制度,开展偿二代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试评估工作。

二是根据偿二代制度框架,改进保险监管流程和机制,完成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合力。

三是加强偿二代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更加主动、深入地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四是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五是进一步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发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行业融资行为,丰富资本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行业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保险机构信息:

1、安徽省保险学会信息。安徽省保险学会成立于1987年10月,是经安徽省社团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社团法人,是研究保险科学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现有省级团体会员单位64 家,地市级会员单位422家,个人会员427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及学术研究活动,交流科研成果;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各省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加强保险理论建设,办好会刊《安徽保险》,收集、整理保险资料;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保险教学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为实现协会与学会的资源共享,目前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安徽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实行合署办公,下设综合部、宣传部、市场部、信息中心、法律事务部、营销员管理部。地址: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太平洋大厦15楼。

2、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协会成立于2001年6月28日,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的、由安徽省各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协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会员单位有省级会员64家、地市会员公司422家。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为实现协会与学会的资源共享,目前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安徽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实行合署办公,下设综合部、宣传部、市场部、信息中心、法律事务部、营销员管理部。地址: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太平洋大厦15楼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 (1)业务范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涵盖车险、财产险、工 程险、货运险、责任险及意外健康险等一切法定产险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近年又适时开发推出了电话营销专用车险、环境污染责任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甲型H1N1流感保险等符合市场需求的新险种,目前经营的险种已达200 多个。

(2)经营理念中国平安产险遵循“专业·价值”的经营理念,不断改革创新,努力提升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在实现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客户创造价值,已连续9年按国际标准出具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实行核保核赔制度;率先引进风险控制体系;在行业内首创分险种核算管理;在全系统推行全预算管理;率先实现全国通赔车险理赔服务;全面导入ISO9001:2000质量体系,顺利通过SGS认证。

(3)承保客户中国平安产险专业的技能、优良的服务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一大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成为中国平安产险的客户。中国平安产险先后承保了岭澳核电站、秦山二期核电站、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三峡永久船闸工程及左岸电站、上海金茂大厦、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沙角C电厂等一大批国内外著名标的。盖洛普对北京、上海、广州进行的调查分析表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满意度在国内产险同业中居领先地位。

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从规模保费来衡量,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

(1)服务内容:中国平安人寿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各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收取续期保费服务、保单借款、保险理赔、理赔申请免填单服务、寿险全国异地理赔等方面。

(2)主要险种:人寿保险、少儿保险、理财保险。

5、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家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主要险种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海外保险等。

6、按照国务院部署,保监会深入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在保险机构做好自查工作的同时,加强外部监管,有效部署监管抽查工作,是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的重要内容。保监会自3月20日开始组织力量部署第一轮监管抽查工作,同时针对行业自查情况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开展自查“回头看”。针对少数机构自查避重就轻,甚至自查违规金额“零报告”的情况,保监会迅速组织开展了第二轮监管抽查。

目前,第二轮第一批监管抽查已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苏、湖北、四川保监局拟对违规金额“零报告”的富德生命江苏宿迁中支、安盛天平湖北分公司、国华人寿四川分公司,依法分别给予停止接受相关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高管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通过严格监管,使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得到充分暴露,潜在的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保险风险的底线。

保险统计数据: 2015年1-4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

一、原保险保费收入10025.15亿元,同比增长19.90%

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814.79亿元,同比增长12.79%;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7210.31亿元[1],同比增长22.92%。

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653.78亿元,同比增长12.02%;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344.58亿元,同比增长22.02%;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809.98亿元,同比增长34.89%;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16.80亿元,同比增长12.78%。

产险业务中,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21.27亿元,同比增长11.00%;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92.85亿元,同比增长25.78%。另外,寿险公司未计入保险合同核算的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2461.6亿元,同比增长45.44%。

二、赔款和给付支出2966.40亿元,同比增长22.39%

产险业务赔款1236.22亿元,同比增长9.72%;寿险业务给付1460.37亿元,同比增长35.28%;健康险业务赔款和给付225.49亿元,同比增长27.50%;意外险业务赔款44.31亿元,同比增长8.59%。

三、资金运用余额100400.51亿元,较年初增长7.59%

银行存款25435.04亿元,占比25.33%;债券35518.1亿元,占比35.38%;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4591.03亿元,占比14.54%;其他投资24856.34亿元,占比24.75%。

四、总资产110267.65亿元,较年初增长8.54%

产险公司总资产16093.61亿元,较年初增长14.45%;寿险公司总资产88591.61亿元,较年初增长7.40%;再保险公司总资产4331.08亿元,较年初增长23.27%;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261.09亿元,较年初增长8.50%。

五、净资产15150.77亿元,较年初增长14.30%。 [1]不包括中华联合控股寿险业务

保险监管: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中的监管职责涉及:

1、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

2、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3、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4、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5、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其中政策法规包括:

1、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规,如《农业保险条例》;

3、部门规章,如《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保险自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4、规范性文件:《相互保险组织监管暂行办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

5、其他法规:包括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复函,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等等。同时保监会还负责保险机构开展业务的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保险常识:

1、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2、购买交强险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一)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二)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五)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3、家庭财产那些可保?哪些又不可保?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一般可保财产

(一)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自有的、在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二)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在投资保障型的家庭财产保险中,其保险标的范围除上述普通家庭财产之外,还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等贵重物品。

(三)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保险标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因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该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特约可保财产

在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中,还包括一些可以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家庭财产。包括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一般可保财产;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财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不可保财产

保险人通常将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消费品,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以及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列为不可保财产。一般而言,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对以下家庭财产不予承保: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动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和投资保障型的家庭财产保险列明的家庭财产

4、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首先,消费者应该根据需求认真选择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遇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

其次,决定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需回答个人健康及家族病史等与投保有关的问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如果相关情况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来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可能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在投保单相应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往往会引起纠纷。

5、保险到期该如何领取生存金?

被保险人本人凭身份证、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到保险公司填写一份生存金给付申请书即可从保险公司处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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