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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9: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省委组织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城乡基层事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共同抓好村务公开工作,村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县、乡、村三级都要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地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县级领导小组由纪检机关和组织、农业、民政、计生、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乡级领导小组由纪检、组织、民政、计生、财政、土地、经管等部门人员组成,一般要有群众代表参加,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办公室,并确定一至二名专(兼)职办事人员。县乡两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会议,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每年组织一次调研,解决存在问题,督促工作落实,推广典型经验,促进整体提高。村级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并至少要有两名群众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一般应确定一名专(兼)职办事人员。村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包括村务监督小组组长参加的会议,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结果向村民公布;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村重要事务实行民主决策。下列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财务计划;

2、村计生、文书、财会等其他人员的拟任人选;

3、由村财支付的村干部工资(含奖金、补贴等)发放人数和标准;

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和转让;

5、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6、村庄规划的报批、宅基地使用的同意和报批;

7、乡(镇)统筹、村提留及劳务的预决算和使用(税费改革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8、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

9、村计划生育、征兵、户籍等工作;

10、村、组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

1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12、代征、代缴税款;

13、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发放;

14、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村重要事务的决策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决策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提出;

2、村党组织召集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联席会征求意见并研究同意;

3、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四条 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1、实行村帐乡(镇)审。逐步实行村会计联合办公日和代理记帐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2、村集体的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不得交叉兼职。村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集体财会人员。出纳员、保管员每月按期向会计员报帐、对帐。会计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按时做好结帐和公布工作。

3、村集体实行年度财务计划制度。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当年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4、村集体存款户头使用的印鉴应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员保管,支票由出纳员负责填制,禁止公款私存。

5、村集体必须使用统一的收款票据。会计员负责办理收款票据的保管、领用、核销手续。

6、村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限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市)区农业局经管站和乡镇政府备案。

7、村集体财务公开应使用统一的财务公开表格,会计科目及记帐方法按照财会制度,统一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册、据;会计凭证须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盖章入帐,并接受县(市)区经管部门(农村审计站)、乡镇经管部门审计监督。

8、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

第五条 加强村集体资产和兴办村公益事业管理。

1、村集体耕地、山林、水面、滩涂、果园、厂房、矿产、店面及村办企业等承包项目,添置、拍卖或转让大宗资产、对外投资、入股、举办各项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并签订书面经济合同。工程项目支出实行预决算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2、村集体有特殊情况对外捐赠的,须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办理关手续。

3、修建村道路、发展水电设施和教育、卫生、农田基本建设等公益事业,必须遵循减轻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和尊重多数人意见以及经上级审批的原则。村集体需要通过捐资或借贷筹集资金的,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批,并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筹集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并随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待工程决算结束后再次向群众全面公布。

第六条 认真开展村务公开工作。

(一)村务公开主要内容。

l、财务: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2、征用土地和宅基地管理:主要包括村民申请建房用地、企业用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管理、土地登记发证等。

3、计划生育: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法律和法规、当年女性初婚情况、当年发放生育证情况、查环查孕查病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当年人口出生情况等。

4、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主要包括承包经营方案、承包经营招、投标,承包经营结果等。

5、村提留、乡(镇)统筹的预决算和使用:主要包括农业“三金”、教育附加费、优抚费等。

6、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7、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及支出情况。

8、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9、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0、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1、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的政绩、过失,村级后备干部、发展党团员等。

12、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主要形式。

坚持定期公开与灵活公开相结合,以定期公开为主;文字公开与口头公开相结合,以文字公开为主。主要形式有:

1、在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公开栏应相对牢固,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一般设置1—3个公开栏,公开栏高12米,宽3—5米;3000人以下的村公开栏数量、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在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

3、发放入户通知单或小册子公开。

4、通过广播电视、电子触摸荧屏等形式公开。

(三)村务公开程序。

1、村两委按规定时间提出公开内容和意见。

2、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议通过。

3、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公布(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应批准后公布,涉及财务问题的事项需经乡镇经管部门审核)。

4、村务公开资料立卷归档。

(四)村务公开时间要求。除涉及需长期公开的内容外,其他公开内容可分为年度性、常规性和临时性三种。

1、年度性公开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考核、考评、民主评议,以及其他以年度为执行过程的事宜。年度性内容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2、常规性公布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村提留收缴、粮食征购以及其他例行的工作。常规性公开内容按月、按季或按工作完成后半个月期限内定期公开。

3、临时性公开内容包括:各种承包招投标,宅基地分配使用,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发放,土地征用以及其它无法定期进行公开的内容;遇有特殊情况,如群众反映强烈并要求尽快公开的事务,要随时予以公开。

(五)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村民议事日、专题座谈、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15日内做出答复。半数以上村民不同意的村务公开事项,应当整改后重新公布。

第七条 村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小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财会知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若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出更换要求,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按原推选程序予以补选。村务监督小组组长每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述职并接受评议。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检查、监督村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村集体财务审计;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出答复。

第八条 各县(市)区、乡镇纪检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收集村民关于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委会任期内至少要组织人员对每个村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审核或审计,并形成实事求是、定性明确、一村一份的报告,向全体村民公开。乡(镇)农业经管部门要建立村级财务月审核制度,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财务审核情况。

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县级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人大、政协应主动介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视察、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建议、意见通报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通过加强村务公开、民土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典型,对群众反映强烈且证据确凿、影响较大的假公开和拒不公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促其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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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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