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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5: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国土资源所,各直属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局效能办将适时组织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金安区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要求,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对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的工作制度。

2、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制定出本部门的具体岗位职责,明确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做到岗位清楚、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负责行政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分管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4、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承办人要以适当方式向群众说明本部门的职责职能,并按正确工作流程办理相关事项,方便群众办事。

5、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6、严格实行效能考评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义务,避免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和缺位现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的,进行严肃处理。

7、岗位主要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员补充替代履行,避免因主要责任人离岗而影响工作。补充替代履行职责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求与主要责任人相同。

二、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局各业务承办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的制度。

2、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处理行政事务,做到主体合法、职权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3、坚持公正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事项,做到执法公正,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坚持公开行政原则。推行政务公开,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各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收费标准和办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实行办事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

5、坚持行政效率原则。实行限时办结制,各部门、单位必须对业务范围内的审批登记事项,作出限时办结承诺。对在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决不推诿扯皮,对能办的事项马上就办,对程序性的事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特事特办。

6、坚持行政责任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法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为保证服务承诺的贯彻执行,设立效能监督电话8867806,设立征求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局相关部门咨询业务、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时,承办部门应按照法规政策、制度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2、各类审批事项,在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办文时限的规定和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制度》(市国土资发[2006]218号)等有关规定办结,反馈办理结果。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应当按照交办部门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

3、根据《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及行政确认事项审查、审核、审批内容》(市国土资发[2009]216号),限时办结事项的主要内容是国土资源1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的41项具体内容以及国土资源行政确认事项中的9个具体内容。

4、对于符合规定的事项,手续、资料齐全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向申办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5、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许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6、无故拖延办结时间,无特殊情况超过承诺时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受理服务对象咨询、办事、来访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的责任制度。

2、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来访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认真听取来人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

3、首问负责制要按“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1)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清楚如何办理;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厅其它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简单回答“我不管”,应做好解释工作,向当事人指明办事处室的位置及联系电话、联系人。

(2)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一同解决。

(3)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4)不属于市国土资源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对当事人告知承办部门。

4、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以及简单生硬地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予以回绝。

5、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查实,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办事公开制

1、办事公开制是指本局机关以上墙、印制备案的材料或设置触摸电脑等形式,将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岗位职责以及本单位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办事承诺一律予以公开的制度。

2、服务对象到各部门、单位办事时,承办人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

3、办事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如行政许可事项和预审、登记、备案管理事项等。

(2)事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及整治、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整理项目、矿政管理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3)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及办事依据、程序、要求、时限、结果等,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事项,如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等。

(4)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预防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

(5)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与分布;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设立含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等内容的公示栏,公示效能建设的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

4、国土资源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做到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做到逐步公开,突发性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随时公开。

六、绩效考评制

1、绩效考评制是指机关各部门、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的制度。以效能为主要目标,要求机关制定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考核评议办法和实施细则,能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2、绩效考评依据《公务员法》、《乌鲁木齐市党政机关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目管委发[2009]5号)、《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综合目标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市国土资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及量化标准。

3、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对照年度分解下达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主要目标和任务,采取百分制量化考评方法,从绩效目标、共性目标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由局综合目标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目标部门、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逐项考评,并按照“优秀、优良、达标、不合格”四个标准确定等级。

七、过错追究制

1、过错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局的规章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当进行过错追究:

(1)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办事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调查处理、及时答复,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不可抗力而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工作拖拉、办事不力,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失职、效率低下、作风恶劣或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属于失职类的行为。

3、工作人员发生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调离岗位、停职、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请求办理的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承办人员或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及时地向分管领导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的制度。

2、承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认真检查核对,对适应否定报备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附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报备,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3、下列情形适用否定报备: (1)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事项。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 (3)按照规定可以办理,但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事项。

(4)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重大事项。

4、部门负责人收到《否定报备登记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经审查发现报备的否定行为正确,应在报备资料上签字认可;若报备的否定事项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5、承办人员接到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后,应当将否定依据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6、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存档备查,并对否定报备的事项建立统一的台帐。

九、一次性告知制

l、一次性告知是指办事人到本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国土资源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办理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2、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办理事项需提交的材料、证件;经办部门、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限;行政许可或确认事项的条件;办事群众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时的申诉途径和方法。

3、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有提供给办事群众依法行政手册、业务指南,或告知群众在局网站、宣传栏、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或印制《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单》。

4、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告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2)办理事项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及相关申请程序;

(3)办理事项按办事人要求的程序不能办理,但可以按其他程序办理的,应告知其他程序的依据、必备资料、办理时限等。

5、经办人员在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当事人来函、来电咨询办理事项的,参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进行办理。

十、其他有关规定

1、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国土资源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参照本通知执行。

2、凡违反上述制度的,经查实后按照或参照《乌鲁木齐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受投诉查实处理意见》、《关于违反和有关条款的补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会同局办公室、政治处、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为提高我局服务质量和工作办事效率,提升诚信程度和社会形象,制定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是指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岗位工作责任,完成工作任务的一项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1、保证岗位工作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3、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快捷高效,严禁擅离工作岗位、聊天、玩游戏(含网上聊天、游戏)或办私事;

4、文明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实行接待“三声制”,(来有应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严禁吃拿卡要;

5、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调动、服从大局。

(三)按时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和临时交办任务。

二、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政务公开制度。

1、简化办事程序。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相对人。

2、缩短办事时限。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签批时间,属内部股室当天签办的,不滞留过夜,力求实际办事时间要少于承诺时限。

3、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服务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不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

5、对本单位职权内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

6、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口头或文字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局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在法定或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

(四)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岗位工作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按“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二)第一个接待来局办事或来电咨询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在接待中应体现热情、文明、规范、周到的良好形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咨询问者提出的正当问题,做到不厌其烦,态度和蔼,文明服务。

(三)属接待者职责范围内的,自己负责办理;不属职责范围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与相关股室联系,引领办事人员到相关股室联系办理有关事项。

(四)各股室确认需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请示、汇报方能处置的,必须由股长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介绍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办理建议。

六、效能考评制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评内容

考评以工作人员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评工作实绩。

(三)考评的方法与程序

1、考评的基本方法: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在考核中,绩效考核与民主评议分别占60%、40%,两者综合即为被评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

2、考评等次

绩效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七、效能投拆制

(一)“有效投拆辞退制”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或违反工作制度,受到系统内外人员的举报、揭发或投诉,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辞退等处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以下5个方面被投诉、且经查实的,作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或辞退处理,构成案件的一律予以辞退:

1、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

2、违规收费、罚款;

3、搭车收费或变相索取利益;

4、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5、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工作效率低下、办理事项不能限时办结。

(三)通过检查、暗访或信访等其他途径发现且经查实属上述五种情况的,视同为有效投诉。

(四)效能投诉制由局办公室监督执行。

八、过错追究制

(一)“过错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受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故意或工作过失,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过错的种类

1、违规、越权办理相关业务,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优亲厚友、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5、其他失职类错误,比如被盗、失火等。

(三)过错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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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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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吴江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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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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