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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控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4: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内部控制规范(修订)

2016年10月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预算控制 .........................................................................................................................3 第三章 收入控制 .........................................................................................................................6 第四章 支出控制 .........................................................................................................................8 第五章 政府采购控制.................................................................................................................9 第六章 货币资金控制..............................................................................................................10 第七章 建设项目控制..............................................................................................................13 第八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14 第九章 固定资产控制..............................................................................................................15 第十章 合同管理控制..............................................................................................................18 第十一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21 第十二章 信息化控制..............................................................................................................22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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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医院内部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2、成立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内控领导小组,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对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财务科具体组织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同时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或岗位联动的权力运行监督及考评机制,以定期督查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行使的情况,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校正和改进。

3、本规范从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两方面开展内控基础性评价,其中,单位层面包含内控建设启动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情况、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业务层面包含预算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收支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情况、资产管理控制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情况、合同管理控制情况。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一条 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1.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医院的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内管理。 2.医院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医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指标、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医院预算。

3.医院在编制预算时,收入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预算要量入为出,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4.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挖掘内部潜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5.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6.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二条 医院预算的编制程序

1.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要采取领导、财会部门、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由医院院长负责,财务部牵头,相关科室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由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提出预算指标建议,再由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医院根据上级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由主管院长审查并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财会部门统一掌握执行。

2.医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影响,预算变化较大时,由财会部门在认真核算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调整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意见,由主管院长审查后,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

3.医院预算编制科目,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科目执行。对于大型修缮和购置科目,应附列明细项目表,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条 医院收入预算的编制

医院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预算年度医院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计划,以及医疗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收入

(1)门诊收入。以全年计划门诊人次数为基础,按每一门诊人次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2)住院收入。以全年计划病床占用日数为基础,按病床日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3)其他医疗服务收入。

2.药品收入。以上年度每门诊人次和每占用床日药费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基础,结合预算年度工作量计划变动因素计算。

3.制剂收入。应根据医院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4.其他收入。包括救护车收入、进修培训收入、废品变价收入、赔偿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预算编制应参照上年度实际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有关因素计算。

5.差额预算补助。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补助指标编制。

6.专项补助。包括大修、大购及清理欠费基金和其他专项补助。按照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

第四条 医院支出预算的编制

医院的支出预算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活动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有关开支定额标准和物资供应计划及价格变化因素等情况计算编制。内容包括:

1.工资。包括国家和集体人员的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末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因素计算。

2.补助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医院职工人数和上年度平均开支水平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3.职工福利费。根据预算年度医院职工人数,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提取额度及有关因素计算。

4.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预算年度医院离退休人员数及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计算。

5.公务费。根据预算年度医院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度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预算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计算。

6.药品费。根据预算年度药品收入预算和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参考上年度实际的药品加成率或药品差价率合理计算。

7.制剂原材料。根据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8.卫生材料费。在上年度实际工作量和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的工作量计划及有关因素计算。

9.其他材料。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计划计算。

10.低值易耗品。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11.业务费。在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合理计算。

12.一般修缮购置费。按业务收入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3.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从该部分收入中计提(指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项目使用的设备),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4.租赁费。参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实际需要计算。

15.其他费用。参考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6.差额预算补助。参考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7.专项补助支出。包括大修、大购、清理欠费及其他专项补助。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

第五条 专用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

医院的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的比例、额度及专项用途编制预算。

第六条 物资供应计划。根据医疗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医院各职能科室按照预算控制指标,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编制分期资金使用计划,交由财会部门审核安排支出预算。

第七条 医院年度决算的编制

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

1.要认真总结医院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并系统的整理、分析财会基础资料。

2.医院在编报财务决算时,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基础工作:

(1)医院在年度终了时,应做好同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并主动同主管部门核对各项拨款数额,做到不重不漏。

(2)认真做好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以及专项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做好决算前有关账务核算、调整工作;对库存现金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账款相符。

(3)编报的年度决算,必须分清资金渠道,做到报表齐全,内容完整、准确,账表相符,表表相符,并附有详细的决算说明。

(4)年度决算由院长、总会计师和财会负责人签章后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年终结余计算及分配

医院年终结余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专项收支结余。

医院业务收支结余,是指业务收入加差额预算补助减业务支出并扣除当年病人欠费后的余额,其分配应按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转入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卫生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医院的专项收支结余,要结转下年度继续专项使用。

第三章 收入控制

第一条 医院收入管理的原则

1、医院是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用以补偿医疗服务消耗。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2、建立健全收入、价格、医疗预收款、票据、退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提供服务与收取费用、价格管理与价格执行、收入票据保管与使用、办理退费与退费审批、收入稽核与收入经办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二条 制定收入管理业务流程。

1、明确收入、价格、票据、退费管理等环节的控制要求,重点控制门诊收入、住院结算收入。

2、加强流程控制,防范收入流失,确保收入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加强结算起止时间控制。统一规定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的每日、每月结算起止时间,及时准确核算收入。医院对门诊、住院病人发生的医药费,原则上应当日发生当日入帐,并定期结算。

4、凡医院购入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应按国家规定计算执行。

5、医院自制药品,凡规格、含量与医药部门销售药品相同的,应按上述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医院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正确处理好治病和收费的关系。对危重病人在不影响抢救治疗的前提下,及时收取医疗费用。要及时结算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检查、治疗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 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潜力,扩大医疗服务项目,增加业务收入。

第六条 医院新开展的各项检查、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

第七条 各项收入由财务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八条 各类收入票据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明确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清查、归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票据登记簿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盗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收入凭证的管理制度。医院要加强对收入凭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定额、有价凭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凭证的印刷、保管、编号、领发、登记、销号等制度。防止错收错发,以堵塞漏洞,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

第九条 医院为保障资金周转的需要,应建立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收取预交金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确定收取额度。

第十条 建立退费管理制度。各项退费必须提供交费凭据及相关证明,核对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严格审批权限,完备审批手续,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开展的家庭病床、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业余医疗服务、横向医疗联合、咨询服务等所得收入,均纳入预算内管理,由医院统一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医院附设的其他服务和生产单位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要加强病人医疗欠费管理和催收工作,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自费病人医疗欠费,在核定的医疗欠费基金中核销。

第四章 支出控制

第一条 医院支出管理原则

医院的支出,是医疗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物质保证。支出的管理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以及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合理安排使用。

1、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付款结算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2、健全支出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管理制度,明确支出审批权限、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严禁无审批支出。

3、建立重大支出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4、加强支出凭证的审核控制。完善支出凭证控制手续和核算控制制度,及时编制支出凭证,保证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5、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医院要积极开展科室核算和医疗成本测算工作,有条件的应进行成本核算。规范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6.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分别列支。

第二条 支出管理要求

1.统一领导。医院的各项支出要在院长统一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

2.分级归口管理。医院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有关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各项支出报销凭证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以资证明。

3.医院各职能科室预算内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由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涉及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要由有关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第三条 医院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专项安排支出预算。一般性购置和修缮,要经常进行,以保证医疗工作需要。

第四条 人员经费(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的办法控制支出。

第六条 业务费,应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和消耗比例以及“以收定支”等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医院的专项资金要根据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标准办理支出。专项资金(专项补助、专用基金、专项借款、其他专项资金等)要专款专用,计划安排。包括以下各专项资金管理:

1.一般修购基金。按照批准的预算数和年初计划安排使用。

2.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专门用于按成本收费设备的更新维护。

3.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从当年“业务收支结余”中,按照有关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并按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项列支。

4.专项补助。按指定的用途专项列支。

5.其他专项资金。应按照指定的用途专项列支。

第五章

政府采购控制

第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六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原则

医院的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专项)存款管理、现金管理、周转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1、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2、医院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5、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员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6、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票据,保证货币资金及时、完整入账。

第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控制

(1)支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及计算依据;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审核。财务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签章。

(4)支付结算。出纳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领导已签字,手续齐全的票据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第三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盘点核查制度。随机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相符。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门诊和住院备用金,保证货币资金账账、账款相符。

第五条 银行(专项)存款管理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医院银行(专项)存款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2、医院的银行(专项)存款管理要做好如下工作:

(1)银行(专项)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2)财会人员要及时进行银行(专项)存款对账工作,定期编制银行(专项)存款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3)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4)不许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3、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医院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要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有登记记录。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备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六条 现金管理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现金。

2.现金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划拨。

3.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出纳人员每日要核对现金日记帐、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第七条 周转金管理

1.周转金是医院为维持正常业务活动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不断循环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药品、材料和结算周转金等。

2.医院的各项周转金由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业务活动开展的正常要予以核定。除新建扩建医院由财政部门核拨外,医院周转金不足的,首先由事业发展基金中补充;确有困难的,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逐年拨给。

3.药品、材料周转金的核定方法:一般以上年度最高两季度的药品、材料实际消耗金额为计算基础,求出每日消耗量,再乘以规定的储备天数计算。储备天数的确定应根据前后两次供应间隔期,再加上一定的保险储备期计算。

4.结算周转金的核定办法:一般根据上年的各类应收款和暂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减各类预收款和暂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乘规定的周转期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拨入的专项补助款、由医院内部形成的专用基金、以及由其他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2.以下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是:

(1)专项补助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

(2)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等,上述各项基金应专项提取,专款专用。

(3)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由医院业务收支结余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4)一般修购基金可根据近几年业务支出中一般修购费占业务收入的比重确定提取比例,主要用于医院的中小型修购资金的开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5)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是从已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的大型检查、治疗项目使用的设备原值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主要用于这些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6)院长基金主要用于对外业务往来的必要开支。

3.专项拨入的医院教学、科研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以保证这些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应当积极吸收各种社会医疗保健投资,并专项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七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科室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医院不得由同一科室或一人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条 建立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科室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三条 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 加强工程项目决策控制。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五条 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控制制度。严格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套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 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要建立健全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条 建立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制度。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明确价款支付的审批权限、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会计核算程序。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科室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

第八条 建立竣工决算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的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

第八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医院不得由同一科室或一人办理药品及库存物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条 制定科学规范的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明确计划编制、审批、取得、验收入库、付款、仓储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凭证,完备请购手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条 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请购审批制度。授予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请购权,明确其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审批程序。

第四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具有请购权的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

第五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药品和库存物资由单位统一采购。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用量和性质,加强安全库存量与储备定额管理,根据供应情况及业务需求确定批量采购或零星采购:

(1)确定安全存量,实行储备定额计划控制; (2)加强采购量的控制与监督,确定经济采购量;

(3)批量采购由采购科室、归口管理科室、财务部、专业委员会及使用科室共同参与,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4)小额零星采购由经授权的科室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规定审批。

第七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验收入库管理。根据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组织验收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结算。

第八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核对管理。财务部要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记账;每月与归口管理科室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九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与保管要实行限制接触控制。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制定领用限额或定额;建立高值耗材的领、用、存辅助账。

第十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缺损、报废、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盘点制度,库房每年盘点不得少于二次。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点时,财务人员要参与监盘。

第九章 固定资产控制

本制度适用于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一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购建计划编制与审批、验收取得与款项支付、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医院不得由同一科室或一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科室管理责任制。

1、设备科主要负责医疗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安装调试、科学论证、内部调剂、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及办理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设备仪器技术档案和运转日志,对大型贵重设备、仪器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

2、总务科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办理出入库手续、健全帐目、清查盘点、对报废资产核实后提出申请,定期与财务科核对,做到帐帐、帐实、帐卡相符。

3、财务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总帐和按五类设置二级明细分类帐的建帐和核算 工作,定期参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帐目核对工作,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三帐一卡制度。

4、各使用部门要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保养、登记帐卡、清理盘点工作。遇有丢失、报废或因故防疫站需修理的情况及时向设备科或总务科反映。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科室财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做到定期清点实物,帐(卡)实相符。

5、要设立废旧资产回收仓库,并要建立“废旧资产回收明细帐”,实行帐、物分管。

第二条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明确取得、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账卡,如实记录。

第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置控制

按照规模适度、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立项、预算、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固定资产购建应由归口管理科室、使用科室、财务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准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1)以经济实效为原则。先由科室提出申请,上报医院设备科或总务科,由采购科室按具体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用途及要求,进行分类汇总,报院长或院采购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购置。

(2)大型医疗设备、贵重医疗仪器设备在购置之前,必须进行市场论证、财务分析和科室投资效益预测分析,否则不予讨论。

(3)经批准购买的固定资产,其发票必须到采购科室进行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4)及时办理财产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要按财产类别填写“验收入库单”,财务和设备科(或总务科)根据发票(或调拨单)、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和台帐。

第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验收控制。

取得固定资产要组织有关科室或人员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结算,登记固定资产账卡。

第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作好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

第六条 领用的管理

(1)各科室领用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手续,由使用科室填写“财产物资出库单”一式三份,一联仓库保管留底,一联财产管理部门登帐,一联领用科室存查。 (2)及时建立台帐,仓库保管和使用科室各一份,做到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转移、调拨变动控制。

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执行。

(1)各科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转移调配时,填写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报院长审批后,并到设备科或总务科做转移登记,设备科或总务科应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2)对各科室某些不再使用或有多余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予调出,以防止物资财产积压和浪费。 第八条 固定资产出售控制

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设备科或总务科必须申报出售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告并列出明细表,注明出售处理的原因,报院长批准;财务部门根据院长批准的国定资产出售处理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并开具发票及收款,并上报上级部门将款项上缴国库;设备科或总务科依据财务科开具的发票及收据办理发货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控制

(1)、已满使用期限或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采购科组织相关科室调查落实、按规定手续报院长审批同意。使用科室将废旧财产交后勤废旧仓库(废旧医疗设备交器械修理组),废旧资产回收管理人员在报废单上签字。采购科室、财务科办理销帐手续,核减折旧费。

(2)、后勤保障部、采购科各指定一名专人兼管帐目,据实记录“废旧资产回收明细帐”。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控制

1、医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工作,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实施,使用科室共同清理,财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清查工作人员要深入到使用科室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长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需追究责任者,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3、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有设备科按年度盘点后提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会同财务科核查落实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财务科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加强实物管理

所有资产应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应保证编号的唯一性;资产建帐、建卡时需将编号在册,并要求在固定资产的明显位置上留有编号,以便盘点。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十章 合同管理控制

强化我院经济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与权限,统一规范经济合同签订流程,杜绝以科室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更好地维护本院合法权益,确保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医院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医院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本院需持三份,由院办、财务科、业务主管部门各持一份。经济合同的保管人、实施人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

第二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代表医院签署。

第三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充分了解对方资质、履约能力、信誉的状况,查看签约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章原件,并保留盖有该法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经济合同项目需要的情况下,向对方索取相关资质等资料。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合同谈判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员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单独与对方洽谈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必要时,经请示分管副院长同意后,可邀请财务、纪监、审计共同参加洽谈;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由分管副院长主持洽谈,并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经济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七条 经济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并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然后将经济合同草稿交分管院院长审核,必要时可以会同财务科、纪检、审计共同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经济合同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同意方能签订。

第八条 经济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经济合同,要履行必要的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 除经济合同履行地在我院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经济合同由我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经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经济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的经办人员需记录全部过程,保留全部履行记录。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收或履行人签字需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经济合同特别授权,特别是在材料数量验收、设备调试、质量验收、产品交付、工程洽商、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等。通知经济合同另一方履行义务时,需进行书面通知,并取得对方回执。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经济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经济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经济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医院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医院内办理有关的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因变更、解除经济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经济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一条 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经济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医院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纠纷的提出,以及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足够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以及与经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法的单位或公司用章。

第二十六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二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

第三十一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以维护本医院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以签订、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出纳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审批、总账与明细账核算、审查与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医院不得由一人办理债权或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条 加强债权控制。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大额债权必须要有保全措施。建立清欠核对报告制度,定期清理,采取函证、对账等形式加强催收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将债权情况编制报表向医院领导报告。

第三条 建立健全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备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严格审批,及时清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住院病人预交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欠费管理控制制度。

(1)每日进行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日报表的核对; (2)每月核对预收医疗款的结算情况;

(3)加强应收医疗款的控制与管理,健全催收款机制,欠费核销按规定报批。 第五条 加强债务控制。要充分考虑资产总额及构成、还款能力、对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因素,严格控制借债规模。大额债务发生必须经领导集体决策,审批人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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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立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和清理结算的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债务清理,及时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二章 信息化控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应用专门的授权模块,明确相关科室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软件开发与系统操作、系统操作与维护、档案保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二条 电子信息系统凡涉及到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收入、成本费用等部分,其功能、业务流程、操作授权、数据结构和数据校验等方面必须符合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

第三条 门诊收费和住院收费系统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1)实时监控收款员收款、交款情况; (2)提供至少两种不同的方式统计数据; (3)系统自动生成的日报表不得手工修改; (4)预交款结算校验; (5)票据稽核管理; (6)欠费管理; (7)价格管理; (8)退款管理。

第四条 加强电子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建立用户操作管理、上机守则、操作规程及上机记录制度。加强对操作员的控制,实行操作授权,严禁未经授权操作数据库。监控数据处理过程中各项操作的次序控制,数据防错、纠错有效性控制,修改权限和修改痕迹控制,确保数据输入、处理、输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加强数据、程序及网络安全控制。设置和使用等级口令密码控制,建全加密操作日志管理,操作员口令和操作日志加密存储,加强数据存储、备份与处理等环节的有效控制,做到任何情况下数据不丢失、不损坏、不泄漏、不被非法侵入;加强接触控制,定期监测病毒,保证程序不被修改、损坏,不被病毒感染;采用数据保密、访问控制、认证及网络接入口保密等方法,确保信息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传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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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立财务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件储存与保管控制。数据要及时双备份,专人保管,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不同地点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1、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在医院内控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2、建立我院内部控制制度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或岗位联动的权力运行监督及考评机制。

3、医院可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进行评价,并对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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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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