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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书评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1: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书评

该书作者龙宗智是一位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人物”,他一方面坚信现代法治理论,憧憬中国法治的春天;另一方面,又限于国情,举步唯艰。沉默权、阳光法、检警一体化等等美好的理论设想“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他编写的《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一书是他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研究方向内得出的重要成果。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建构合理的庭审制度理论对于刑事诉讼研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的价值。而且新型事诉讼体制下的庭审环节,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集中体现。通过探讨庭审的基本理论以及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研究整体上的制度协调和微观意义的制度填充,对于新的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章节梳理

本著作共分10章,前四章论述庭审制度的一般性问题,如庭审的要素、功能和价值目标;庭审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庭审制度的前现代类型和现代类型时势比较研究;关于中国新的庭审方式的特征与模式等,可谓“总论”。后六章则属于“分论”的内容。分别论述庭前的公诉审查和证据开示程序,庭审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基本问题,法庭公诉和辩护中的问题。尔后,对庭审调查的重点和难点——人证调查进行了专门研究,对法官的审理和裁判作了专门研究。

第一章序论共包括三节。第一节是庭审的构成和法庭的设置,具体来讲包括庭审的构成要素,庭审设置的社会学和符号学意义和法庭位置及其文化心理分析。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中分别论述了庭审的功能和价值目标以及庭审制度研究的意义。

第二章的具体内容是刑事庭审的原则和原理。在第一节中阐述了刑事庭审的结构原则。其中就是我们熟悉的四个方面:法官独立、法官中立、司法至上和诉辩平等。在第二节中就是我们老生常谈的刑事庭审的审理原则,也即审判公开、直接言词、辩论质证和集中审理原则。第三节是刑事庭审的四个裁判原则:诉判同

一、证据裁判、依法裁判和有利被告的原则。第三章是庭审结构类型比较研究。在两节中分别从前现代刑事庭审结构和现代刑事庭审结构两个时间段的视角对审判结构的比较评价。第四章是对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特色与模式基本问题的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完善刑事庭审制度的目标模式及路径。第五章进入到了庭前程序研究,包括庭前审查程序研究和证据开示程序研究。第六章庭审调查和辩论程序研究在证据调查的顺序与方法、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制度评析、对物证、书证等非陈述征据的调查、关于诉讼异议与诉讼辩论、关于证据移送和庭后“废话审判”及相关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论述。随后的第七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章节,该章花了四个小节具体阐述了人证调查特别研究。征人出庭作证及其制度完善、书面证言的运用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变通、书面供证与当庭供证相矛盾时书面供证的运用、人证调查方式之一:交叉询问和人证调查方式之二:对质询问。在随后的文章中,笔者也会着重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第八章法庭公诉与辩护研究从公诉变更的意义及立法的疏漏上演绎公诉变更权的归属和公诉变更的程序两个问题。第二节是关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设。作者从英美法系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和大陆法系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再到我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问题这样推进的方式进行解答。第三节是关于刑事僻护及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界限。第九章的第一节说明法官的审理权力和责任并在下一节中进行了法官认证问题的研究。第三节中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分别论述了庭外调查核实的性质和意义,条件与范围和所采用的手段及其处理。在最后的第四节是关于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模式功能分析中总结归纳,并谈论了我国陪审制度模式与路径的选择。第十章刑事判决研究。首先是第一节,关于判决改变罪名问题。第二节关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方式,第三节关于判决书应加强判决理由,说明判决理由的意义和实务中的问题。第四节关于刑事判决的既判力的主要内容就是 “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意义、实现方式和中国刑事诉讼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

通过对各个章节基本问题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龙宗智先生这本书从理论到实践,结合实际再回到书本的特色。刑事庭审,是指法官在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参与下在刑事法庭以特定方式审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为实现其功能,法庭审判应具备四大要素:(1)主体要素。法官与控辩双方是庭审诉讼主体,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起辅助作用是庭审法律关系主体,法官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庭审主体;(2)客体要素,即刑事案件;(3)时空要素。庭审进行于特定时空,庄严性为其空间特性,连续性为其时间特性。法庭设置方式属于“法院生态学安排”的内容,可以反映庭审的精神和结构;(4)方式要素。法官和其他庭审主体采用哪些步骤、行为和程序以推进和完成庭审。刑事庭审文化是基于一定历史生活条件产生的、并能决定一定时期刑事庭审的地位、功能、范式、运行的群体观念。刑事庭审文化具有社会物质条件决定性、群体性、刑事庭审决定性、恒定性等特点。刑事庭审文化的研究有利于对刑事庭审进行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有利于刑事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有利于刑事庭审制度的完善。

诉讼是控辩审三方以特定形式组合,并以法庭为主要空间展开互动关系的一个法律构造。而庭审法律制度构筑了特定的法的空间。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制度尤其是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的、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改革。近

七、八年来的实践,我们已经有了相当的制度体验,而且时间的流逝形成了一定的距离,便于对当时的制度改革进行比较从容的评价。

二、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

庭前审查程序的设立有其理论上的基础。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由刑事诉讼价值论及刑事诉讼构造论构成。前者以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及其刑事诉讼中的冲突和选择为研究对象;后者以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所决定的,通过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关系及其矛盾与矛盾之调和为研究对象。刑事诉讼的所有实践,均建立在刑事诉讼的价值和构造原理之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模型,其运作都是围绕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而展开的。在决定刑事诉讼的具体模型时,无法回避的困难是,一方面,刑事诉讼必须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发现犯罪、证明犯罪,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从而实现刑法的任务;另一方面,刑诉法又应当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和保障对罪犯进行公正适当的处罚。任何一种刑事诉讼法都不会选择单一的目的,但是,在对待惩罚和保障的相互关系上,可总是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刑事诉讼模式的不同。当事人主义模式重在保障,诉讼的主动权委诸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体地位;职权主义模式重在惩罚,国家专门机关掌握诉讼主动权,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当然应该是惩罚和保障的绝对平衡,但是,这种状态很难达致。正因如此,理论和实践中的纷争才不会平息.如果把问题简单化,那么,我们更常面临的问题是,如果两种目的发生了直接冲突,哪个目的更值得维护。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发展有一条清晰的脉络,那就是,惩罚目的从来没有被放弃,而保障目的越来越被突出。今天,我们对于严刑峻法和刑讯逼供的彻底否定,就是对历史结论正确性的铁的证明。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阶段性程序。毫无疑问,在这一程序的构建中,也会有诉讼目的间矛盾的显现与调和,也必然要把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作为程序内容安排时的出发点。

亚里士多德说:人不是神,让人来裁判案件,就会在理性中渗入兽性。因此,法官碰到了许多上帝碰不到的问题。一方面,案件的事实如何查明,特别是如何把握客观的事实在主观中的凝固,这成为法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主观印象痕迹和客观物质痕迹中去探究事实真相的道路是崎岖的,法官必须要穿过“悬置于真幻之间的‘罗生门’”,甚至有时还要通过“直觉---灵魂之眼”才能确定事实的真相。

庭前程序的改革向贯彻排除预断原则迈进了一大步,同时照顾了新旧制度的衔接以及司法的现实,但仍存在问题:庭前法官了解案情不全面可能造成“预断的扭曲”,庭前审查的内容不确定,以及实体审查不能排除而可能导致新的“庭审走过场”。庭前程序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是建立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程序,证据开示是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举措。

三、庭前审查程序的价值体现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追求的耳标。公正与效率也一直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主题,是一对相互依存的价值范畴。在某种意义上,公正与效率都能反映保障与惩罚的目的,但它们没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公正,既要保障被告人,也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对真实罪犯恰如其分的惩罚,才是全面的保障;效率,绝不意味着不择手段地完成刑事追诉,也包含着尽早让无罪的人得到解脱前的羁押。在当代社会,由于司法资源的稀缺,除了公正,效率也已成为衡量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另一重要尺度。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国家投入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的多寡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其数量总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国家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必然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为此付出相应的司法资源。由于现代社会矛盾增多,犯罪现象呈现上升趋势,从而生成了司法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使之由紧张趋向缓和,因此也就成为了刑事诉讼改革所必须率先破除的一个“瓶颈”。即如罗马法在其开篇给公正(正义)所下的定义:“长期和永恒的决心,要给每个人应得的东西。”而从刑事的角度讲,公正就是一种对应关系和因果关系,指恰如其分地惩治那些应该惩治的,保护那些应该保护的。

对庭前审查程序而言,一方面,司法效率是庭前审查程序对外部环境的一种要求,即要求司法资源在庭前和审判环节之间进行分配时,庭前审查程序不得受到损害。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性。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定位,就是我们在设计该程序时希望其发挥的作用。一般来说,庭前审查程序应具备以下两方面作用:第一,抑制公诉,防止不应追诉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程序。这是庭前审查程序的主要功能。它体现了审判权对公诉权的监督,通过审查公诉行为,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免受不当追诉的权利。第二,为庭审做准备,这主要是要求庭前审查程序能起到初步展示证据、整理争点、明确待定事实等一系列旨在保证庭审顺利、高效、公正地推进的作用。笔者认为,庭前审查程序本身并不必然生成前述不足。纵观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正式进行法庭审理前,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庭前审查制度。例如德国的“裁判是否开始审判程序”;法国的“二级预审制度”等等。这些事实亦说明,合理、科学的庭前审查程序是能够发挥其功能性的。需要去做的只是将目前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必要的改进,发挥其最大的功能。

1212唐磊;‘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法理分析h四川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126页.4. 秦宗文:‘论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革’,2001年11月第1期,57页. 当前研究庭审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庭审是诉讼程序的中心。刑事庭审是实现正义的工具,我国有学者主张“诉讼程序只有摆脱它对结果的依附地位,才能够成为独立的正当性的源泉。”刑事诉讼确实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使命,但刑事诉讼同时承载着制约司法机关损害包括犯罪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使命。“法院认为自己是使个人权利遭到政府滥用职权之害的保护人。”不论是被告人最后被认定为有罪还是无罪释放,只要程序按照人们认可的立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进行就完成了其使命,人们寄托于刑事诉讼中的正义理念就得到实现,而不是取决于部分人事先所预期的这样或那样的结果。因而,独立于结果以外,程序本身体现正义。

43四、庭前审查程序的一般原则

庭前审查程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模式设计和运行必然在一定法律原则的引导下展开。防止预断原则。从心理学角度讲,预断、偏见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思维和判断。“由于法官的证前可能性,形成于对当事人的确提出诸多证据的审理基础上,因而变得越来越不准确,最终令诉讼过程的准确性大打折扣”。因此,合理的庭前审查程序必须遵循防止法官预断的原则。法哲学家戈尔丁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标准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的要求就是法官的中立性,这种中立性具体化为三项内容:“(1)‘任何人能不能充当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6

5五、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作出了两项修改:其一,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我国的刑事诉讼逐渐由原先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导、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新型混合式诉讼模式。其二,废除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在庭前审查后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以及法院可以进行庭前调查的规定。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为旄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庭审制度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庭审的实质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的先入为主。

(二)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设想

一个完整、合理的庭前审查程序,应当能够实现两项价值、揉和三种功能。两项价值,即公正与高效;三种功能:即促进审判中立、选择程序适用、明确事实争点的功能。每一种功能主要由不同的具体制度来承担,同时,各制度间需有一个整体上的协作、配合,使公正、高效的价值目标得到统合。刑事庭审这一诉讼活动,作为社会最重要的仪式之一,社会民众已经将信仰赋予其上、融于其中,刑事庭审的启动就是民众信仰的实践。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就像人们永远不能忘记法西斯的反人道罪行一样,在法制的建设 3

47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9 页.

[美]乔治·W·皮尤:《美国与法国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第38页.5 [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听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154页. 6 [美]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7张军、郝银钟:《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87页.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和操作上,我们不能患所谓的“民族健忘症”,而要始终记住这些历史的教训,警惕那些具有野蛮残暴和反理性特征的司法审判重演。针对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当前,急需考虑设立和完善三项主要制度:

一、建立预审法官制度

防止公权利的滥用,避免不必要甚至错误的追诉,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就必须完善我国公诉权的制约机制。立足国情、探究实况,我国的权力制约体系中,最有效的当属权力对权力的控制,这种类型的控制通过程序的规定及运作来实现。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强调限制权力,根本的动因是:“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建设预审法官制度后,预审法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指令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方的案情陈述。预审法官在对控辫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集中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及是否改变管辖;(2)整理和明确讼争议要点;(3)解决证据保全、证据可采性、证据展示及其他与证据有关的法律问题;(4)决定案件是否分流及审理案件应适用的程序;(5)其他为庭审而作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所谓证据开示是指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依照一定规则进行的相互告知、交换、查阅的诉讼制度。第一,先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然后,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已由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入主义为主导、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新型混合式诉讼模式。

三、完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完善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是为了完成案件的繁简分流。如果把普通程序理解为唯一的正式审判程序,那么,简易程序理所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案件的审前处理方式。我国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而适用的较普通程序更加简单的诉讼程序。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以程序正当为前提,以审判高效和顺畅为追求,以妥当控、辩、裁三方的关系为特征的而建构的一种程序。当然,这一程序能否如愿建立、如何建立,还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其中最主要、最困难的,是对之具有决定作用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的形成。 8

六、结语

由于掌握的资料不足、个人的感悟有限等原因,本文对某些比较重要的问题还可能没有触及,或者仅仅浅尝辄止,对有些问题论述不透不深,但我会以这篇论文为起点,继续致力于对该书的深入研究。希望本文对于本人在学习研究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证据立法以及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取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347页.

参考文献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取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347页.

[2] [美]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3] [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听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154页.

[4] [美]乔治·W·皮尤:《美国与法国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第38页.[5]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 页.[6] 秦宗文:‘论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革’,2001年11月第一期,57页. [7] 张军、郝银钟:《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87页.[8] 唐磊:‘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法理分析’,四川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126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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