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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汇报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3 22:33: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汇报提纲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提纲要求,现将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汇报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概况

xx县位于内蒙古xx市西部,地处科尔沁沙地腹部,西辽河冲积平原上游,县域面积xx平方公里,辖x个苏木乡镇,地貌特征以平原和坨沼相间分布为主,其中平原区354.3万

亩,坨沼面积318.9万亩。林业用地220万亩。全县农田林网面积6.01万亩,庇护农田130万亩,农田林网化程度93%,全县乡镇级的公路绿化率达100%,全县10个镇场所在地村屯绿化率全部达标,行政村绿化覆盖率达标率81.5%。县城区绿化覆盖率35.2%,人均拥有绿地7.16平方米。

二、森林资源及林权权属情况

林业用地面积220万亩,其中:有林地127万亩(国有11万亩、集体13万亩、个体103万亩),灌木林地15万亩,未成林造林地13万亩,疏林地2.4万亩。森林覆盖率24.6%。全县森林蓄积219万立方米,人工林占98%,其中:商品林74万亩,蓄积量135万立方米。

三、xx县全县国民生产总值为455043万元,林业总产值为9042.1万元

其中:林产品4460万元,占林业总产值的50%;林木培育和种植3094.026万元,占林业总产值的34%;林木采伐1488.074万元,其中:原木807.5040万元、锯材652.6万元、木片13.985万元、薪材13.985万元,占林业总产值的16%。

四、集体林经营现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程

近年来,针对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承包经营为主的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逐渐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是遵循发展规律、顺乎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的改革与创新。

(一)不断完善林业承包合同,依法维护林权的有者的合法权益

过去,集体林是林权、经营权合一,产权不明,造而不管或轻管,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1984年开展林业“三定”以来,随着农村土地第一轮、第二轮承包,全县采取优先村内,其次面向社会的方法,把大部分林木、林地和宜林荒沼分包到户调动了广大农牧民造林的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通过调查,发现有的地方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有的合同内容不全,四至不清,没有年限,影响林业生态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二是有的合同对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没明确规定或责权利不清,合同到期后难以结算;三是对合同管理不完善,或把树木早已伐光,或以承包荒地造林为名开荒种地,或承包期已过,但合同却未结算兑现;四是有的根本没签定合同或者实际面积超出合同承包面积,集体对使用者没有约束力,等等。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甚至成为矛盾的交点,集体上访的话题。

对此,以《森林法》、《合同法》、《村民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等,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合实际的原则,以稳定为前提,以规范约定内容,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为核心,以明晰产权,激发务林者的积极性,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发展为目的,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合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期未到,承包合同条款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合同条款经认定不合理的,在完善的基础上继续承包,也可依法继承或流转;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发包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承包方违反合同,在合同期内未达到治理要求,应责令限期治理或依法终止承包合同,进行重新承包。新一轮承包,必须经过村民大会研究确定,形成完整的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享有优先权。尤其是对九类不完善、不合理的林业承包合同,都做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是林地卖给或承包给个人经营,有合同没有年限的。按合法程序,村两委班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依林种、树种性状确定承包经营年限。一般片林、堤防林30年,丰产林、农防路林15年,果树30年,生态公益林(固沙林)30年。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必须依法解决。

二是合同内容不全、到期后对附着物(林木)的处理不明确的。两委班子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作价,与承包户共同协商,协商不妥的,由物价和林业部门协助评估作价,按价格补偿给经营者后,村委会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一并收回,再重新续包或发包。若原承包户续包,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费可从地上附着物作价中抵顶一部分。

三是林地林木经营没

有合同的(含口头合同,收款单据)。乡镇、村召开两委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按合法程序,依林种、树种性状确定年限,依据林地土壤质量确定价格。一般林地要低于相应的耕地价格(林木生长周期长,兼顾林木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可优先承包。

四是合同约定,到期时将林木一次性采伐而与国家限额采伐政策不符,合

同到期无法收回的。首先对成材林要进行分期分批采伐,镇村同承包户做出规划,及时恢复造林。到期后,未成材林木采取同第三条一样的程序,村两委班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对林木合理作价,与承包户共同协商,协商不妥的,由物价和林业部门协助评估作价,按价格补偿给承包者,土地及林木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五是对以承包荒地造林为名,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土地沙化的。按违背合同处理。土地集体无条件收回,追缴违约金。个人投资打井的,要合理作价一并收回,重新按合法程序发包。同时,林业公安立案侦查,对改变林地用途实施处罚。

六是没按合同约定造林或造林不合格的。属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追缴违约金,林地另行发包。

七是对林地、林木承包期限没到而树木已伐光或死掉,没有及时恢复造林或者实施耕种的。前者属违约,后者属违法。对前者要依法终止合同或责令限期完成造林;对后者要立案侦查,实施处罚,林地集体无条件收回,重新按合法程序发包。

八是合同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要按实际面积完善合同,更改原承包面积为实际面积,差价问题由村民代表会与承包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九是合同到期没及时结算的。分别情况参照第二条、第四条处理。逾期的承包费,原则上按合同标准计算,截止时间要在2004年12月31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另行研究发包办法。到目前,全县共完善林业合同2.3万份,发放林权证1.54万本。

这样一来,明晰了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时开展林权登记、核发、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建立档案,用法律的形式保障改革成果,维护了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宜林荒地荒沼规范的拍卖,“四动”开发,民营造林主体

200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建康发展。”我县全面贯彻落实“谁造谁有,谁开发谁受益”政策和通辽市《科尔泌沙地治理开发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一些非公有制组织、公司纷至沓来,以租赁、拍卖为主要形式,承租林地或宜林地投入林业生态建设,我县非公制林业迅速出现强劲发展态势,发展实践中,存在着缺乏计划或规划,合同不规范,地价偏低,不能及时颁发林权证等问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防沙治沙法》,我们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健全公开、透明的拍卖制度。拍卖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依法进行。拍卖前做好计划和规划、实施意见和方案、拍卖措施或实施细则等,使拍卖过程有章可循。拍卖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拍卖进要把拍卖程序、规则公之于众,公开竞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贱价拍卖或私下交易,达到谁有能力谁中标,使中标者欢心,群众放心。

其次,加强荒沼荒地拍卖的管理。拍卖实行上报审核制度,拍卖100-500亩报送县林业局,500亩以上的报送县政府。土地租用期限15-30年为宜,价格5-10元适宜。拍卖必须依法签定合同,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拍卖的程序和结果都要有法定凭证作保证。

第三,加大拍卖后的监管。一方面引导购买者加大治理力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科学经营,不能光顾短期利益,只一味打井栽杨树,更要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调整树种结构,营造混交林;一方面要建立相应拍卖资金监管机制,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好用活,发挥效益。

荒沼荒地造林,采取政策拉动、利益驱动、方法调动和措施推动的“四动”做法,极大地调动外商、民营企业及各非公有制要素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民营造林成主体。2002年以来,全县非公有制治沙造林58万亩,占全县总数的87.6%。

(三)活化机制,明晰“四权”,为林业生态建设注入活力

1990年以前营造树木大部分已是成过熟林,林分质量低下,林种结构单一,其产出效益与林业用地面积、资源价值极不相称,急需采伐更新,但由于树集体经济状况普通不佳,采伐的林木多用于还债,采伐后无力更新,严重影响着林地潜在经济效益的发挥,造成了生态质量的下降。

政府转变领导林业工作方式方法,从林权所有者中撤出来,转到加强管理和服务上来,全面落实以产权为核心的到户经营体制,活化机制,明晰“四权”,即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受益权。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造林,鼓励农牧民、外商、社会团体投资造林,此举乡、村两级不但实现了一定的收入,而且提高了造林的积极性,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林木采伐更新,建立造林抵押保障金制度,签定经济责任合同,抵押保障金,专户储存,县纪检委、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第二年验收,造林合格,保障金退还,“更新造林合同”随之废止。这样,解决了长期以来采伐易、更新难和营造林资金不足的问题,真正做到了从采伐到更新一条龙作业,实现了采伐更新同步。

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农防路林改造,推行“先造后卖,边造边卖,先卖后造”新举措。林地所有村村民享有优先竞购权,全县各地购买者极其涌跃,拍卖现场异常火爆,新造林成交一般是造林成本的2-3倍。承包经营期一般15年。中标者直接进入树木经营过程,高度集约经营,解决了以前因林权归集体,利益主体不清,责权利不明,粗植滥造,林木经营管理管护措施跟不上、造后不管等问题,确保树木快速生长发育,缩短了轮伐期,大大提高了经营收益,也克服在转卖承包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导致群众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现象。购买者欢心,群众顺心,所在乡镇、村还有一定收益,增加了集体经济积累,真正实现了卖买双赢。

村防街道林建设,采取包栽植、包抚育、包管护、包成活的“四包机制”。林权归个人,其经济利益和经营责任挂钩,利益驱动与严惩重罚相结合,促进了村屯绿化。

(四)强化意识,治管并举,巩固建设成果

广泛宣传林业法规、林木管护及病虫害防治相关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爱林、护林教育,落实“谁造林、谁受益、谁管护”的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爱护树木,珍惜生态建设成果的良好风尚。建立起了县、乡、村三级保护组织,加强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真正做到依法兴林,达到“五到位”。一是林木林地管理到位。严禁非法征占林地,防止林地流失。加大对滥砍盗伐破坏森林资源等涉林案件的查处力度;二是宜林荒沼荒地拍卖管理到位。健全公开、透明的拍卖制度,实行拍卖上报审核制,规范拍卖程序,真正做到公开、公正、让社会满意;三是林权证发放到位。加快林权证的核发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四是森防工作到位。森林、草原防火坚持“以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木种苗检疫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确保全年无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灾害性病虫害发生蔓延;五是“双禁”工作到位。坚决执行《关于实施禁垦禁牧的暂行规定》,实行季节性轮牧、划区轮牧、跟群放牧。严厉查处违反“双禁”规定现象,巩固封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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