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府[1997]39号 收。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水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及交纳水资源费。
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查明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确保供水安全。 因施工或其它损坏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的,应立即向供水企业报告,其修理费用由损坏单位或个人负责。如损坏后隐瞒不报的,承担赔偿损失和修理费用等一切责任。
的完好,不得擅自迁拆。水表如有故障或损坏(特别是人为损坏),必须及时报供水企业处理。因用户责任造成水表安装位置不合格而必须迁移的,所需费用由用户负责。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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