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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园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申请报告

二、创业项目申报表

三、花果园水果种植示范基地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

五、章程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七、身份证明

八、财务报表及投资相关复印件

九、购地协议及投资证明

十、开户帐户

一、技术人员聘书

二、毕业证、资格证

三、基地照片

关于请求给予创业资金扶持的

长沙市创业富民办公室:

我名汤国富,男,1983年出生,现年26岁。系湖南省浏市大围山镇金钟桥村村民,2000年毕业于浏阳诚信计算机学校,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外出东莞青溪印刷厂打工,2004年三月份回乡后开广告到现在。在开店期间内发现水果种植是大围山的一大产业,在父母、亲戚朋友的大力支持下,现已筹资和借贷共30余万元,本人于2008年承包了150亩荒山进行开垦,种植了以桃、梨、李、板栗为主的绿色水果,于2010年10月牵头成立了大围山花果园水果专业合作社,自任法人代表,现已有社员25户,种植面积达600余亩。

本水果合作社计划三年内新开发水果基地600亩,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通过采取技术服务、种苗供应、产品销售的经营合作方式,带动周边50户农民种植1200亩,以后逐渐扩大,把水果基地建设成为我镇规模最大的合作社。目前本合作社一期工程已全面完成,已投入资金达70多万元。

根据规划,从2011年至2013年内,一是要完成600亩山地的租赁和土地平整。现正在进行租赁洽谈工作,二是要开展水果种植技术培训,吸引更多农户参与到水果种植的产业中来。三是要与25户以上农户签订合作协议,帮助制定种植计划,保障2013年种植水果总面积达1200亩,以上有望2013年完成。多年来浏阳市大围山的水果深受各方朋友的喜爱,价格上涨明显,自认为本项目开发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本人计划新开发水果种植基地600亩,需要建设资金140万元

1、2011年前完成600亩荒地租赁费、土地平整费、购果苗、肥料及果园管理人工工资需投资70万元.2、2012年果园基地道路建设费、农药及肥料费、喷灌设备及果园管理人工工资需投资50万元.

3、2013年桥梁建设费、水果包装箱制作、农药及肥料费、果园管理人工工资需投资20万元.以上三年内共需投入资金达140万元.本人拟自筹及借贷资金120万元,尚有资金缺口20万元。今特具报告,请求上级无偿资助20万元。

今特呈此申请报告

浏阳市大围山花果园水果专业合作社 2011年7月26日

浏阳市大围山花果园水果专业合作社 水果种植示范基地项目可行性论证

一、项目概况:

1、项 目 名称:水果示范基地建设

2、项目所在地:浏阳市大围山镇金钟桥村小段组

3、项目建设单位:浏阳市大围山花果园水果专业合作社

4、项目负责人: 汤国富

5、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600亩(2-3年挂果),完善基地、办公室建设,已经联合农户种植水果达600亩,三年内水果总种植规模计划达1200亩。

二、项目开发意义和前景: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该项目符合我国农业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水果种植产业是世界公认的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之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大大提高,这些都极大地刺激了对绿色环保食品的需求;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特别是

城市中等收入阶层人数及收入水平的较快增长,也为水果消费带来较大空间,水果种植产业已经成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本方案提出的建议符合国家的农业发展政策,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浏阳市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围山的水果种植产业,以此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对水果种植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金钟村结合本村的水果种植现状,发动村民成立专业经济合作社,以“1+1>2”的理念,诚心合作、成立了浏阳市大围山花果园水果专业合作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的水果种植远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存在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少、档次低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供应能力。该项目建设符合都市农业、观光农业的发展需求,必将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2、产业市场前景广阔

从国际社会来看,水果种植产业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朝阳产业之一,消费量迅猛增长。从国内来看,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的目标要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将为水果种植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水果市场供应呈日趋增长之势。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有效利用荒山荒地的需要。

本基地所在村现有宜耕荒山荒地千余亩,历史以来皆没有发挥任何经济效益。通过开发水果种植对提高现有土地的综合开发水平,提升全村农业综合效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2、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需要。

本基地所处村农业产业结构单一,除了水稻和部分蔬菜外无其他产业,经营效益十分低下。本场基地建成后,不但能获取企业效益,而且能带动周边群众发展水果产业,将所有闲臵土地、荒山利用起来,有效地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转变生产经营模式的需要。

通过本合作社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推广,有利于促进农业经营观念、经营模式的转变,促进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农业的发展。

4、提升农村科学种植水平需要。

本基地是一个种植基地,也是一个示范基地。我们在开展水果种植技术培训的同时,还将开展其他产业的技术培训,对帮助农民提升科学种养技能,树立科学致富的观念将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由以上可知水果种植示范基地很有必要。

四、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

1、地理环境条件优良

本水果基地坐落在大围山脚下,地理位臵优越,交通便利所在地空气清新、环境优美,阳光充足,雨量充沛,无任何工业污染,矿化度平均低于1.5克/升。基地地势较为平坦,土质深厚肥沃,适合于种植桃、李、梨、杨梅等多种水果生长。同时交通便利,基地周边有群众居住,社会环境、地方民风较好,有利于基地建设。

项目区气候为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较干旱,夏季炎热多雨,降水相对集中;秋季凉爽凉晴;冬季气温低、空气较干燥,常年降水量830mm,年均气温变化范围为12.8—14.3摄氏度 ,全年日照时数2598.5小时,有效积温4563摄氏度,无霜期215天,年均相对湿度62%。

项目区内为丘陵地形,土壤主要为壤土,土层厚,土质好,有机值含量平均为0.81%。

2、种植技术保障有力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多名,能够满足生产技术指导需求。二是聘请了教授、大围山水果协会会长为技术顾问,当地劳动力都有多年的技术经验,三是经过大围山水果种植以来多年的不断改良品种,提高了水果的品质和产量的增加。而且每年水果协会和市农业局聘请多方面的教授来为大围山果农讲座。

3、水果销售有保障

位于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脚下;

1、可以依托来大围山旅游的游客自购;

2、借助各大旅行社进园观光采果;

3、由长株潭各大超市前来批发各种水果。

4、每年大围山镇政府举办水果旅游节,加之大围山水果名扬四方,水果供不应求,不出远门就可以销完。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2011——2013年规划)

1、2011年前完成600亩荒地租赁费、土地平整费、购果苗、肥料及果园管理人工工资需投资70万元.

2、2012年果园基地道路建设费、农药及肥料费、喷灌设备及果园管理人工工资需投资50万元.

3、2013年桥梁建设费、水果包装箱制作、农药及肥料费、果园管理人工工资需投资20万元.以上三年内共需投资资金达140万元.

六、效益分析(三年规划)

1、经济效益分析: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果市场潜力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非常可观。本水果合作社已种梨、桃等共600亩,现成林挂果300亩,年收入120万元,预计新开发全部成林后年收入:1500斤/亩×3元/斤×600亩

=270万元。净利135万元,净利率50%。

2、生态效益:

(1)保持水土,净化空气,减少污染; (2)吸收和降低噪音。

(3)成为大围山旅游观光景点之一。

3、社会效益:

通过水果种植基地带动周边农户50户以上,发展水果种植面积1200亩,增加青年就业200个,使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增加10000元,农村闲散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通过推动应用科学技术,农民群众的劳动能力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从而实现“科技兴农”目标。

约有赢余的经营目标。

4、长期效益:

三年建设期成林后加上2010年前期建设的600亩,共计水果基地亩积为1200亩,预计1200亩每年纯收入可达320万元以上,同时进入盛产年后,年收入可达450万元左右。

以上可知,本项目无论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都十分可观,种植水果可以带动地方经济效益。

七、项目资金来源:

本项目三年总投资需140万元以上。其中自筹启动资金50万元,生产效益资金40万元,借款30万元,希望申请政府资助20万元。以此确保项目开发资金足额到位。

八、项目结论:

综上所述,浏阳市大围山花果园水果基地建设项目是有广阔的前景,对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带农民增收致富,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效益,保障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推动旅游景区和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目申报单位:浏阳市大围山花果园水果专业合作社

2011年7月26日

浏阳市大围山花果园水果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本企业为搞好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财会人员工作秩序,履行好财会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审批:平常一般的计划内开支由本企业负责人审批;对于计划外的或者数额较大的开支,应通过合伙人员会议决定后,由本企业负责人审批;对于重大经济开支项目,应先通过本企业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方可支出、审批。

二、健全财会手续;凡收支发生的经济事项,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交发票入账。收入现金时,及时开票;支出现金时,必须取得真凭实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挪用或出借;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

三、接受监督检查:本企业的财务,由本企业监事会进监督和检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同时,接受本企业成员的咨询、查阅,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表,向本企业成员定

期公开公布。

四、本企业财务人员更换时,应做好财务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做好财务资料归档工作。

浏阳市大围山花果园水果专业合作社

(2010年10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汤国富、陈德胜、张运林、王汉生、姜贤开等5人发起,于2010年10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经营期限五十年。

本社名称:浏阳市大围山花果园水果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汤国富。 本社住所:浏阳市大围山镇楚东村河西街48号,邮政编码:410309。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水果种植所需的农业产品资料;组织运输、储藏、销售成员种植的水果,引进水果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水果种植有关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15%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以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果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离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定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提出局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与债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

本社的债券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或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四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理事个人对基本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二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上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

社所以;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本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会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正式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积金,同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开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中,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度,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七日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刊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汤国富

陈德胜

王新文

姜贤开

张运林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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