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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1: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客商到虞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1.县外客商在我县兴办工业生产性项目,可依法优先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2.县外客商在我县工业集聚区和钢卷尺特色工业加工基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每亩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每亩8万元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每亩6万元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每亩4万元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

3.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

4.投资建筑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5.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每亩50万元的,可参照本办法第2条执行。

6.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放宽至50年。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

7.投资兴办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8.投资兴办500 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6年内,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9.新办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金融保险、文化体育等企业,6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

10.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虞城鼓励的其它项目,三年内免征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建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对3个月内未出租、转让的标准厂房,根据投资者意愿,县政府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予以租赁。

12.在我县工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 企业用电,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给予电价优惠。

13.对到我县投资的企业,分别由县招商局、县园区管委会、钢卷尺特色工业加工基地管委会负责提供全过程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各种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时办结。

三、服务与权益保护

14.任何单位或部门不经主管副县长签字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企业“四乱”行为予以查处。

15.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即: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由一位副科级干部负责;投资3000 万元—5000万元的,由一位正科级干部负责;投资在 5000万元—1亿元的,由一位副县级领导负责;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一位正县级领导干部负责。

1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17.本办法由虞城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河南省、商丘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成员、县直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目标

1.境外实际到位资金(简称境外资金),指境外投资者投入到我县范围内的各类资金,包括向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以及境外个人和组织无偿捐赠的现金等。

2.市外实际到位资金(简称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投入到我县范围内的各类资金,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3.工业项目目标,指县招商引资领导组乡镇成员承担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目标和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目标,以及有关县直单位承担的1000万元以上进园工业项目目标。

(二)招商引资服务

县直有关部门为各类企业服务情况,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

率及工作成效等服务工作指标以及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整治优化投资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等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1.项目确认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外投资商来我县投资的以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次性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资金确认

境外资金到位额的确认:按省、市认定数额计算。

市外资金到位额的确认:以现金投入的,按核实后的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计算;以设备投资的,按核实后的设备发票计算;以无形资产投入的,按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确认的验资额计算;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按产权转移后新投入的建设费用计算;以租赁方式投入的,按租赁期间的租金和新投入的建设费用计算;项目的流动资金按企业周转一次所需的资金额计算,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40%。 企业贸易往来、争取上级资金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3.申报程序

各目标单位须于12月31日前向县招商局报送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确认表及相关项目材料。如系两个单位共同引进的,由其自行协商完成比例并以联合公函的形式报送县招商局。

4.综合评分

当年年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虞城县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考核认定后,确定目标单位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年度分值。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测评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组织,县优化办牵头,组织20-30家外来投资企业对提供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单位进行服务工作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

四、奖惩规定

(一)奖励

1.目标完成奖。按要求完成承担的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先进单位奖。根据考核得分,从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成员中取前10名,设先进乡镇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从县直单位中取前15名,设先进单位一等奖(3个)、

二等奖(5个)、三等奖(7个),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

3.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奖。根据对县直有关部门的服务工作情况测评结果,对位居前6名的单位评为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奖,各奖励3000元。

4.利用外资奖。对引进境外资金200万美元的单位,奖励1万元;超过200万美元的,每超额100万美元加奖1万元。引进境外资金800万美元的单位,奖励副科级干部提拔指标1名;引进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的单位,奖励正科级干部提拔指标1名。

5.工业项目引进奖。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境外资金和工业项目,对工业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每新落地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大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奖励引资单位30万元,奖励正科级干部提拔指标1个,或者给予第一引荐者6‰的奖励。

每新落地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超3亿元工业大项目、当年到位资金达到50%,奖励引资单位20万元,奖励副科级干部提拔指标1个,或者给予第一引荐者5‰的奖励。 每新落地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工业大项目、当年到位资金达到50%,奖励引资单位10万元,或者奖励给第一引荐者1个财政供给指标。

每新落地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工业大项目,奖励引资单位5万元,或者给予第一引荐者5‰的奖励。

每新落地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工业大项目,奖励引资单位2万元,或者给予第一引荐者5‰的奖励。

以上奖金在项目被市考核认定后兑现50%,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再兑现50%。奖励时效不超过2年。

6.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在考核得分靠前的乡镇、县直单位和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评选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各奖励1000元。

对位居前10名的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成员所在乡镇,各评选2名;对位居第11-20名的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成员所在乡镇、位居前25名的县直单位,各评选1名。

对年度综合评分位居前十名的招商引资服务单位,各评选1名(与上款重复的单位,不重复评选)。

在优秀离岗招商干部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中,评选10名。

7.引荐者奖。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工业项目,对工业项目落地在县产业集聚区的第一引荐者,在引资单位不享受奖励的前提下给予奖励:对新落地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第一引荐者,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6‰的奖励;对新落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5亿元工业项目

的第一引荐者,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5‰的奖励。

(二)处罚

1.对没有全面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包括市外资金目标、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目标和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目标、县直有关单位进园工业项目目标)的单位,不能评为县委、县政府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单位,党政一把手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考核得分位居末位的,给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处理;是垂直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调整或调离。

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目标的乡镇,党政一把手一人离岗招商,县管干部提拔使用暂停,直至目标任务完成。

连续三年未完成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乡镇,党政一把手调离工作岗位。

2.对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测评排在后三名的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招商引资评先资格;对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县直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

五、其他

(一)引进的境外资金可以按200%折算为市外资金,但外资折算后不得参与利用外资奖的评选。

(二)鼓励各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落地在县产业集聚区。凡落地在县产业集聚区内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考核到位资金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0%计算;该项目的奖励及所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引资乡镇所有。

(三)对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考核市外资金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0%计算。

(四)项目续建追加投资只允许原单位申报,其他单位不得挂靠。

(五)项目落地在其他乡镇的,须经项目所在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所在乡镇给引资单位开具证明时,必须是当年新建项目,续建项目、老项目不得出具证明,否则,从所在乡镇招商实绩中扣除相应数额。

(六)对弄虚作假、篡改招商引资统计数据的单位,取消其评先资格,同时,给予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批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来制定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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