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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巴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迎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陕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族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巴楚县投资创业,促进巴楚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台巴楚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独资企业及外地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投资者承包或租赁五年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均可享受本政策规定。 第二章投资方式及产业导向

第三条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具体为:(1)、合资、合作、独资;(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3)、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4)、世界贸易组织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依托地缘、资源、交通优势,重点发展棉花及棉花副产品精深加工。

2、农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重点发展水土开发.农产品保鲜、贮运及精深加工。

3、畜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重点建设良种牛羊繁育基地,乳肉品精深加工。

4、矿产开发。有色金属及非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加工。

5、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

7、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旋建设。

8、新型和节能建筑、装饰材料开发。 第三章投资优惠政策

第五条企业登记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一般企业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可即核发执照,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到位的资金可缓半年到位。

.第六条凡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名优特项目、出口产品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和县人民政府公开颁布的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第七条凡在我县兼并重组县属企业,视为兴办企业对待,享受本优惠政策。凡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50%以上,按再就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生态项目、苗圃用水,一律免征水资源费。用水均按本地最低价征收水费。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自治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20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在我县新办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I‘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兰年。 第十三条外地投资在我县新办的棉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地投资我县原棉纺企业扩改建新增加的生产能力,也实行相应的优惠。

第十四条在我县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96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和集体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第十六条城镇失业人员在我县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舍50%)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第十七条我县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臧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十八条我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九条我县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从攀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第二十条以城镇失业人员为主体,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颓。

第二十一条在我县新办服务性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人数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十二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县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第二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四条凡利用废旧物资(发改环资[2004]73号)进行综合利用、新办企业的,可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我县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后5年减半缴纳土地租金。 第二十六条利用国有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从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山荒地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投资国家鼓励重点发展产业、经科学论证能拉动我县经济增长的

项目,经营期在30年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外,项目正常运行两年后.还可享受我县财政提供的相应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扶持,以新建项目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投入。

第六章投资保障及服务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凡在我县创办企业、投资兴业.立项审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特种行业审核问题,前置条件具备,统一由县招商局协调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发展计划局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及自治区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文件资料齐全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三十一条新办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企业,新办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优惠。

第三十二条收费单位向县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赞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十三条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我县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凡在我县的投资者,其配偶、子女、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经申请,办理本地城镇居民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子女入托入学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除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引进资金、技术的优惠政策,我县均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政策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政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巴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巴政发

[2003]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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