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投资者投资创业,调动各类招商主体积极性,推动
明水经济社会赶超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明水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
且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万平方米2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第二条 由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县内外社会
自然人引进落户到明水县域内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第三条 由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进落户到绥化
市范围内,并且我县享受税收分成的异地经济项目。
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对上争取的政策性资金。
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本政策规定投资额度,但流动资金较大,且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四条 生产加工型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
征收,由县财政通过以下方式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
且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中的县级收益部分,由县财政投到该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且年
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中的县级收益部分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由县财政投到该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投到该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费政策
第五条 生产加工型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以下税收基点后,由受益财政根据企业年纳税情况,通过财政扶持方式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且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3年。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且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5年。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5年。同时,对企业实缴地方税种,再按80%的比例奖励企业3年。
第六条 乡村两级引进落户到明水县域内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所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用于扶持奖励企业外,剩余部分全部奖励乡村。
第七条 生产加工型项目基本建设期间,针对招商企业征收的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县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县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四、服务政策
第八条 对新落户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由县政府项目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县为企服务全程代办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为企业代办县级行政审批手续;涉及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县级主管领导协调对口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九条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以及涉及停水、停电、停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理意见,必须经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批准。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县政府协调金融部门帮助企业争取贷款,协助企业对上争取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
五、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招商中介人(对引进项目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且经投资者认定的自然人,原则上为1人),以项目落地后核实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情况为依据,由县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经济奖励。奖金分三个阶段兑现,即:项目签订协议、注册公司、开工建设后,兑现奖励额度的30%;项目完成土建工程、进行设备安装时,兑现奖励额度的30%;项目投产后,兑现奖励额度的40%。
第十二条 对由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进落户到肇东、安达、兰西、青冈、北林等绥化市范围内,并且我县享受税收分成的异地经济项目,在享受落地方政策的基础上,在剔除其他奖励之外,我县地方税收所得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有功单位或招商中介人。
第十三条 对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推荐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到县级人大、政协挂任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建成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招商中介人,优先招录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差额财政开支事业单位工作。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建成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招商中介人,优先招录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全额财政开支事业单位工作。
以上就业奖励与经济奖励,可以叠加奖励。
第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度特别大的大型生产加工型项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明水县内外投资人享受相同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政策试行1年(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原《明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废止。未尽事宜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解决。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明水县人民政府项目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