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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0: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商丘投资置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使用

第一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应。

第二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支持30%;3000~5000万元的支持50%;5000-10000万元的支持80%;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三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全额支持。

第四条

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五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

第六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七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5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八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九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减半支持。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先征收后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投资兴办学校、医院项目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项目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帮助申请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补贴资金外,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同等优惠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连片开发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开发、城中河道改造开发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四条

对标准化厂房建设配套费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免征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

第十五条

对商丘经济开发区及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电,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制度(低于非工业基地内项目用电价格);对投资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及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帮助申请河南省黄淮四市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或补助。

第十六条

对投资兴办成规模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的,用电价格按农业用电执行,并积极帮助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对兼并收购商丘市现有工业企业且生产规模增加1倍以上、或者投资转产更高附加值新产品的,以及对破产、停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生产规模超过原有企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用工三分之一的,优先推荐国家及省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

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污染物减排要求、技术含量较高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对带动商丘市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和扩大就业作用大的项目优先申请国家及省有关专项贴息、补助资金。同时,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创新基金。

第十九条

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商丘设立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进行科研项目合作或科技成果转让,对商丘经济技术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同时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对兴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投资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项目,优先推荐争取省有关教育资金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帮助申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支持在商丘市创建各类民间小额信贷组织、行业信用担保协会、农民互助担保协会和村镇银行,支持成立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对在商丘市设立的民间贷款担保公司,经国家批准后免征3年营业税。同时,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在培育上市企业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省内外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商丘投资建设规模化原料基地和加工企业,优先帮助申请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扶持政策;投资建设优质粮食加工基地、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优质林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优先帮助申请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

第二十四条

投资兴办农产品出口加工型项目或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项目,优先帮助申报中央及省鼓励外贸出口的各项资金,优先推荐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帮助申请省有关资金支持,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税收实行市与县(市、区)财政分享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分享比例分别兑现。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须持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审核确认其注册资金、投资额度、工程进度、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经审查符合有关优惠条款的,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三年按时申报年检且守法经营的企业,年检时可免于审查,直接申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我市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境内非政府投资和非限制类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境外投资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办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出具同意筹建的意见,申请人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意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筹建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对符合筹建登记条件的,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筹建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符合登记条件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市各级政府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定期检查企业负担情况,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罚款、收费、摊派。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经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严禁任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处罚。对企业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下级认可,联合检查、多家认可”,严禁本系统内两个单位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检查。对重复检查、罚款和收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部门一把手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2005年8月6日发布的《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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